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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0 09:07:2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备案承诺书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核实 (项目名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备案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项目、夸大缩减项目投资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

二、本项目市场前景、资金筹措、设备选型、投资风险等由企业自主承担。

三、本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建设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需在项目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长,否则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一 年 月 日篇2:建筑企业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一、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本企业郑重承诺下列行为,若有违反,本企业自愿接受相应处罚或撤销在厦门市的资质备案:

1、保证在厦门市区域内严格履行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本企业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及提供的一切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包括印章、签字等)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保证在厦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4、保证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5、保证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备齐,通过备案后本年度不再增加;任命的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通过备案后,半年内不再变更。

6、规范建筑用工行为。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使用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保证依法与每名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主动自觉处理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

7、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组织规范的“现场档案资料”,保证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持证上岗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合同。

二、为保证法律文书、文件的及时、准确送达,本企业特就送达事项做如下授权和声明:本企业驻厦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企业在厦有关法律文书、文件的收件人,对该收件人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本企业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厦办公场所(厦门市 区 路、街 号 室)为本企业在厦法律文书、文件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可适用留置送达,对该地址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 业 公 章:篇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重庆跨越隆豪汽车车桥有限公司(单位)拟投资建设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汽车零部件生产用工业标准厂房、科研楼、实验室;(2)管理用办公楼、门岗职工食堂及倒班楼;(3)以及厂区内围墙、道路、管网、绿化等生产生活设施(4)占地面积55亩,修建建筑面积大约36666.85平方米;(5)总投资18000万元(人民币)。现向备案机关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保证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填报内容、资信能力等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

2.承诺按备案内容规模实施,若有变更将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承诺两年内开工,开工前办理完成所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相关手续。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转载于:企业备案承诺书) 2015年 月 日篇4:个人备案承诺书

个人备案承诺书

本人承诺:

本网站 (域名)是个人网站,不含任何企业、单位、营利性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若在核实中或者网站运行中发现网站中含有企业、单位、营利性等信息,可视为虚假信息备案,通信管理局可要求关闭网站,实施注销网站备案,并将主体和域名加入黑名单的处罚。

填写说明:

1,打印出来用黑色水笔填写。 2,域名要求填写本次备案的所有顶级域名。 3,承诺书笔迹须与核验单笔迹一致。 4,此承诺书需和备案材料一起提交。 签字: 日期:篇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饮用天然山泉水(q/tjx0001s-20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中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均为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我公司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四、我公司随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标准实施情况的询问、检查、核实、调查、跟踪评估等合法要求。

推荐第2篇:企业备案申请书

XXX建设项目备案申请书

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益规模,我公司拟新建XXX,现申请项目备案,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请给予办理。

一、项目名称:XXX

二、申请备案单位:XXX

三、项目建设地点:XXX

四、项目建设期限:XXX-XXX

五、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XXX

六、投资总额及来源:XXX

XXX公司X年X月X日

推荐第3篇:外来企业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池建字〔2010〕1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建设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站前区建设局,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外地建设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给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外来企业管理松散,接受挂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下降、不重视安全生产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建设企业的管理,依法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安徽省省外建筑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外来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来建设企业,是指进入我市建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省(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二、外来建设企业进入我市开展工程业务、参加投标前,必须先到市建筑管理处或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持备案证书方可在我市参加投标开展经营活动(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招商引资项目或特殊工程除外)。

三、申请备案的外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质条件:

(1)建筑业企业:外省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本省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监理企业:外省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本省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综合资质;

(3)招标代理企业:甲级、乙级;

(4)造价咨询企业:外省企业甲级资质;

(5)勘察、设计企业:外省企业甲级、乙级资质。

2、业绩条件:

(1)房建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地市级优良(质)工程奖或省级标准化工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四、申请备案应提交资料(核查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1、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4、房建总承包及监理企业优质工程或标准化工地获奖证书或文件;

5、企业法人委托书;

6、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

7、拟驻池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

8、驻池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职称证件或其它有关证件,证件不能说明本人与企业关系的,需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证明;

9、驻池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照。

勘察、设计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外来企业备案后,必须服从当地建管部门管理,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按月上报报表。

六、外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备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1、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2、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施工现场的;

3、在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4、连续二个月不上报统计报表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对外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复核合格后延续一年。

八、对备案的房建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实行业绩考核制度,已备案企业三年内无工程项目或承建工程未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工地的,一律不予年检延续,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备案(承建项目正在申报优质工程和达标工地的,经市质安站确认可适当延期)。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委原有关外来企业备案管理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十、外省企业备案其它要求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4篇: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企业标准(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ZJ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8年12月29日主席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9日批准)

审批收费依据:无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需单位盖章)、《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表》和《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三份)

3、企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员资格证。

4、首次备案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业局、总公司)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

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704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推荐第5篇:房地产企业备案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

备 案 须 知

一、申办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县建设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表格软盘;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公司成立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提供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和对帐单;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个人简历);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有以下专业:水、电、木土、建筑、经济类(每个专业至少1名),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将材料复印件装入A4资料簿中,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备案表中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依据《营业执照》填写。

推荐第6篇:建筑企业备案文件

【实施日期】2006/09/27【颁发文号】岳建发〔2006〕72号

岳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规范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岳阳市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规范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省建设厅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外来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备案登记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效资质证书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省建设厅及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外来企业在进入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前,应到岳阳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在本市建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我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实行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应为乙级以上(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对承担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其它留原件);

8、勘察设计的邀请函或勘察设计委托书(原件);

9、企业指定承担工程项目勘察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企业指定承担工程项目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10、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校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实地查验)。

(二)建筑业企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建筑业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其它留原件);

9、建设单位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项目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银行缴费凭证、发票及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认可的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关地查验);

14、工程项目施工需要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或工具清单(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监理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代表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其它留原件);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监理招标邀请函(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企业指定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10、参与工程项目监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银行缴费凭证、发票及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认可的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实地查验)。

(四)质量检测企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检测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认证合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企业承担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的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委托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1、企业指定承担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持证上岗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12、参与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银行缴费凭证、发票及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认可的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4、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实地查验);

15、工程项目质量检测需要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及工具清单(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和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承担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其它留原件);

9、与招标人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委托书或协议书或招标代理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企业承担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身份证、《专职人员证》、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要求一个项目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该代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11、承担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职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银行缴费凭证、发票及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认可的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实地查验)。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省直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要求对第七条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2、《岳阳市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3、由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代表证或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其它留原件);

9、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书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企业承担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应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要求一个项目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该咨询机构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11、参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银行缴费凭证、发票及经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盖章认可的清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由办理登记备案机构实地查验)。

以上要求留复印件的文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省外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审查意见,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检测试验单位还应提供在湖南省建设厅备案的文件资料;省内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跨地市承接业务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应按规定统一使用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合同文本。需要增加补充合同条款的,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规定。其它自制合同,不能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外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并不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进入本市范围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2、企业上年度至备案日受到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了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3、企业未能按规定提交进入岳阳市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部证明文件及资料的;

4、企业申请登记备案按规定填报的书面内容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5、近两年在进入我市范围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清出我市处理的;

6、派驻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7、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盲目压价参与恶性竞争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我市对外来企业的资质和参与建筑市场相关活动的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建设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和个人,我局将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我市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其处理结果在岳阳市建设网公示。

第九条 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外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我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对外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有关登记备案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推荐第7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日期:2014-02-25 来源:东莞市国税局 作者:东莞市国税局

3.12.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一、条件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所需资料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

(一)、

(三)、

(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核算情况表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5.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情况表)》;

(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二(大专以上研发人员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汇缴备案资料之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报送: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属于外购软件的,需报送:

①外购软件发票复印件;

②外购软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情况说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算情况表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

一、

二、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动漫企业提供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情况表

9.实施CDM项目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

(二)点)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CDM项目核算情况表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配置、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等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技术要求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6)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规定项目和条件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7)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的证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14)

(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财税〔2010〕111号)。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3(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情况表。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情况说明;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推荐第8篇:建设局企业变更备案

建设局企业变更备案

关于上海公司注册建设局的企业变更备案有以下法律依据,条件以及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17号文)

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已取得上海注册公司建设部认可的建筑类企业资质证书,涉及工商管理部门业务范围的内容已办理变更手续。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规定的一个月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公司,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核对企业提供的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三、企业法人代表变更若股权发生变化需重新核查资质情况;

四、由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企业的变更手续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审批发证企业的变更我局只在变更申请填写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变更;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核对资质标准中相应人员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注册资本变更应核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注册上海公司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二、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④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⑤验资报告(报省建省厅备案的企业提供)。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⑥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⑦股权发生变更的尚需提供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盖章)。

四、企业负责人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③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④企业负责人简历; 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③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④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 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六、企业地址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①企业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七、企业电话变更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变更告知书

推荐第9篇: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住宅项目)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备案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备案申请

B填写完整的《备案项目申请表》、《基础信息表》、《节能审查登记表》; C证明企业或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D委托人办理项目备案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E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F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核准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B填写完整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节能审查登记表》。 C规划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D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F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G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推荐第10篇:企业备案承诺书格式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核实(项目名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备案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项目、夸大缩减项目投资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

二、本项目市场前景、资金筹措、设备选型、投资风险等由企业自主承担。

三、本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建设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需在项目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长,否则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一 年 月 日

第11篇: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政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1至2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一中央在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

四拥有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政理机关提出预约服务。

三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受委托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查询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六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发照机关推荐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人选,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联络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签订《企业工商联络员承诺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电子数据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通过工商联络员征求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其隶属的企业撤销该工商联络员的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故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工商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离开原企业的,其隶属企业应将《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并重新推荐工商联络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阳新县生产企业

备案登记档案袋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生产许可证号: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制

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标准文本(二份)及电子版;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自制产品质检报告(一份)

6、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13篇:建筑企业用工备案

办理建筑企业用工备案书说明

办理“用工备案书”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

3、投标项目的名称及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董事长职务,特此证明。

**

2014年4月11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 驻区负责人姓名:**手机:** 项目经理姓名:**手机: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职员 办公电话:**手机:**

现委托 ** 作为我单位在大连金州新区施工期间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劳动用工等方面有关事宜的委托代理人。

**

2014年4月11日

单位用工备案审核单

建筑企业用工备案书

大金人社监备字[]号

区招投标办公室:

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未发现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违章的行为。经审检,同意该单位正常参加“**”项目招投标。

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年月日

备注:用工备案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区招投标办公室,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存。

第14篇:宝鸡投标企业备案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

《外地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

等相关企业进入宝鸡从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局、市招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其它中介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进入宝鸡从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直接与我局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9173260261.二OO九年四月十日

外地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

等相关企业进入宝鸡从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其它中介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

等企业进入我市参加工程招投标、承接任务前,须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凡持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贰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造价咨询机构、贰级及以上起重设备安装企业、二类及以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办理登记备案。

三、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供资料:

(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资料及相关程序: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副本)

(4)企业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技术职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邀请书或资格预审证明文件原件

(6)企业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原件(陕西省外施工企业提供《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施工登记证书》、介绍信应载明企业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

(7)企业项目部组成人员文件及证书原件(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必须持全国注册建造师证且专业与参加投标主体工程专业相符、同时提供安全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必须为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必须持相关岗位证书)

(8)外地施工企业提供上述项资料,取得《宝鸡市外地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9)、中标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项目部组成人员文件及人员技术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办理《宝鸡市外地施工企业备案证》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二)、外地监理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资料及相关程序: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

(3)企业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技术职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建设单位邀请书或资格预审证明文件原件

(5)企业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原件(介绍信应载明企业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

(6)监理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名单及证书原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专业与参加投标主体工程专业相符;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必须持有监理员证书且专业齐全、配套;单体工程项目不少于3人,成片开发小区项目不少于6人)

(8)外地监理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取得《宝鸡市外地监理企业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9)中标监理企业持中标通知书,项目部组成人员文件及人员上岗证原件办理《宝鸡市外地监理企业备案证》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三)、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资料及相关程序: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

(3)企业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技术职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原件

(5)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提供项目组成人员名单(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且专业与承接主体工程专业相符;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全国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且专业齐全、配套;单体工程不少于3人,成片开发小区不少于6人)

(6)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办理相应登记备案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四)、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资料及相关程序:

⑴、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原件审完退回)。

⑵、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原件审完退回)。

⑶、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技术职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留有效电话、地址、邮编。

⑷、登记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业绩、技术负责人、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建构筑物高度、层数、工程总投资等。

⑸、参加该工程有关技术人员资料,包括花名册、注册证(审核原件、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的复印件)、职称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⑹、质量认证证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⑺、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⑻、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还须提交《省外建筑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五)、外地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供资料及相关程序: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

(3)企业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技术职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原件(介绍信应载明企业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

(5)外地起重设备安装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办理相应登记备案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四、外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未办理注销备案的下一工程不予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

(1)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备案的;

(2)近两年来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

(3)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办理登记备案而擅自承揽工程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6)在本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变更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在本市施工期间,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备案的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施工现场人员不一致的;

(8)在本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有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

(9)在本市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亡人责任安全事故的;

(10)在本市从业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其它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03年8月4日印发的宝市建规建字(2003)年3号《关于外地建筑企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9年4月10日

第15篇:居民企业税务备案

居民企业税务备案

最近几年来,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加速进行一场重要改革,就是逐步将大量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在这种大趋势下,不仅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因为忽视税务备案程序而遭遇税务风险,不少居民企业税务备案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特别是对一些税收优惠的备案,很容易被纳税人忽视。比如,按照政策规定,经过备案后,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山西省某商业银行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但该行从未就该事项履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这一情况被当地税务稽查局发现后,于2010年8月要求该银行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后来,该银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才开始享受2011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再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某软件企业,2008年被北京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已经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了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2011年,该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6月1日前,该软件企业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完成了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夏季,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通过后并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要求其补缴2011年部分企业所得税。经了解,由于该公司办税人员疏忽,确实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表示,就上述两个案例而言,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王骏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由于很多企业税务管理基础薄弱,风险意识也不是很强,经常会出现没有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有的企业自以为平常与主管税务机关关系较好,即使没有备案,也可以通过疏通关系,补充提交备案材料以实现税收优惠。但是,随着税务机关执法日益公开和透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比以往更加严格。特别是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来,基于防范自身执法风险的考虑,税务机关也不可能违背现行税法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超过法定备案时间后补充备案。“因此,这种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王骏说。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税收优惠备案方面,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会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但却往往被纳税人忽略。

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8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根据上述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该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北京市范围内有很多企业都不知道或者不了解这一政策规定,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我估计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会有很多纳税人因此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第16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

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

6、银行出具的总投资20%-40%以上的资本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证明必须达到总投资35%以上

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情况(含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3、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

项目);

5、建设时间。

备案延期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备案

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备案延期。

备案延期相关书面材料:

1、项目业主备案延期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该项目原备案通知原件。

重新备案程序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

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

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

以上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6、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后仍需建设的。

第17篇:房地产企业备案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资料目录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预售监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8.企业办公用房房产证(或产权确权资料、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18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相关推荐: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备案申请报告

第19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3篇

(467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347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三: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59字)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xxxx等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20篇:进宁企业备案指南

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指南

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76号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建管总站、质监总站、造价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字﹝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对区外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以一次性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方式,代替了以前凡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重复作法,方便了来宁施工企业。为保证备案方式的顺利转换,减少各方失误,对新备案工作的推行做出以下安排:

一、2009年8月1日以前,两种备案方式并轨共存,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两种备案方式核发的备案文书均合法合规,具有同等效力。2009年8月1日后停止每逢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方式,区外来宁施工企业一律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公室在继续做好原备案工作的同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刻开展区外来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工作,与备案工作有关的申请表、申报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单、办事程序等工作要件应同时印制、公布,备案工作流程应按规定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工作平台。厅行政审批办全体工作人员应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新备案工作的各个要领,确保备案工作并轨、转换的顺利完成。

三、区外来宁建筑企业备案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应根据本通知的安排,对已备案的来宁施工企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其在并轨期选择的备案方式不同而设置人为的障碍和壁垒,阻滞其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四、长期参与我区建设和有意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通知关于并轨期的工作安排,适时调整自身参与市场的准备工作和备案方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办事信息如下:

1、办事窗口:宁夏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http://www.daodoc.com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daodoc.com

4、相关表格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查找

5、咨询电话:0951-6982630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9] 2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

为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登记备案的进宁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附件: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外地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进入本区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宁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实行进宁备案登记制度。进宁企业应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宁的施工项目,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进宁企业持《进宁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方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进宁企业注册分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等级、人数与企业资质级别要相称,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册注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进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宁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宁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进宁企业享有与区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接受本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宁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宁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申报纳税、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 本年度没有承揽工程的;

(二) 连续2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

(三) 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没按要求及时变更登记的。

(五) 没有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第十四条 进宁企业不合格名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停企业在宁投招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第十五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原《区外进宁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3]64号)同时废止。

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办事程序

办理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施工备案 办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办理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进宁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八、进宁企业在宁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分公司成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总公司注册地办理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十、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要求办公场所设置在公共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进宁备案专用。

进宁企业备案人员要求 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须有3名以上一级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二级和三级施工企业须有2名以上一级册注建造师和4名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必须配备齐全。同时承揽多项工程的,应增加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验

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审核备案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大厅核验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复核

受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核验进宁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和分公司进宁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符合要求后,核验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颁发《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

办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 备注

一、《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总公司资质、公司性质、法人等情况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向注册分公司备案制度过渡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在此之前进宁企业可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2009年8月1日后,执行企业进宁备案制度。

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表》可在宁夏建设厅网站(www.daodoc.com)下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填写完整、打印清晰、字迹工整,不可涂改,表内加盖公章。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联系电话:0951-6982630。

企业备案范文
《企业备案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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