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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XXX路东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XXXX建设工程公司诉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与各项损失计1050万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

答辩人开发的XXX花园小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原告为标段三(4#、5#、6#、14#、15#、16#、17#楼)的中标人,中标价为18900282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万零贰佰捌拾贰元整。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XXXX路东、XXX路以北XXX花园XX县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建筑面积约26586㎡,投资总额1950万元,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外墙保温(不含门、窗、内外墙涂料),施工质量标准等级必须达到国家新标准合格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约定“

1、本工程施工完成至二层封顶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5﹪,返还押金贰拾 - 1 -

伍万元整。

2、主体工程封顶支付总造价的20﹪,返还押金贰拾伍万元整。

3、待内外墙体装饰抹灰完工,再支付总造价的20﹪,返还押金贰拾伍万元整。

4、以栋号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造价的15﹪,并退还全部保证押金。

5、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余款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计通过后,一周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除按其《法规》规定预留质量保修期内的保证金5﹪以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6、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由于原告在承建XXX花园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项目过程中,多次延误工程项目进度,答辩人为提高开发效率,多次体谅原告,并应原告的请求,多次以借款形式支付原告材料款、民工工资、工程款等各类款项,计1600多万元;并代原告支付施工及原材料款项近300万元,共计1900余万元。

目前,XXXX花园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项目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根据《补充协议书》约定,至以栋号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答辩人应付原告总工程款的80%,即1560万元。答辩人按《补充协议书》、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已远远超过80%的付款比例。上述事实,由原告为答辩人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为证。

二、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贵院起诉答辩人,声称其“为全面履行协议,艰难施工,所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及时将

竣工结算资料交付被告,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对下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答辩人不拖欠原告任何到期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基础,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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