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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出让人(以下称甲方): 所 在 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所 在 地: 法定代表人:

为充分利用物权资源,同时切实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义乌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义乌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竞价的实际情况,甲方就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有关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概述

甲方位于 的共计20个高炮广告,由乙方通过竞价取得上述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附:雪峰路高炮示意图)

二、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1、本合同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2、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逾期拖延不缴款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接受乙方逾期支付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期内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使用费为: 整(¥: 元整 ),若由原使用单位中标,需额外支付2018年1月12日起至此次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止的使用费,该使用费按此次中标价进行折算。

4、上述场地使用费系甲方的纯收入,不包括乙方应承担的可能存在的场地租赁税金。即,如果因本合同甲方需缴纳场地租赁税(或称为房屋租赁税)的,该税金应由乙方另行支付,否则甲方可以在履约保证金当中抵扣。

5、乙方支付使用费的同时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 (¥: 元整)。该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且乙方无违约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不计息返还,具体约定见本合同后续条款。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竞价成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纳第一年场地使用费的10%为履约保证金。

2、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有效期限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每日按未补足部分的1‰缴纳逾期违约金。

3、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费用,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场地)和发布广告。

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期内,如果出现本合同所涉路段的新增户外广告场地,甲方不得将该场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第三方经营与乙方相同类型的广告。

2、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收回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经市住建(规划)部门核定,甲方应将剩余时间的已交有偿使用费退还给乙方,且不再另做赔偿。

六、乙方权利

1、乙方在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有效期限内和规定的位置上,具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进行户外广告位经营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征用、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用途,并且须无条件负责该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2、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存在质检问题的广告设施进行整改。

3、乙方自行办理各项审批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解决广告设施用电问题),甲方负责协助配合,但由此产生的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审批问题导致无法使用广告设施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次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仅为合同所涉路段的20个高炮广告(具体点位详见附件),不包含除此以外其他类型的广告设施。

5、因城市建设、大型活动(如义博会、创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要求对户外广告位置或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服从并负责实施。

6、乙方利用该户外广告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之规定,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并确保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安全、规范、整洁、美观。

7、乙方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给予拆除。因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八、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金,经甲方催告后一周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质押、赠予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告诫后仍拒不按时改正的。

九、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并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设施。

2、乙方在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经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如若在经营过程中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十五日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罚没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再次书面通知乙方在十五日内完成整改,乙方在接到履约保证金被罚没以及第二次被要求整改的通知后,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整改,并规定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整改义务,或者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使用权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并上报规划局备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将限制其参与今后项目的报名资格。

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收回场地的,甲方在该期间的场地闲置损失由乙方按该年度场地使用费双倍支付。

4、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依据,或不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权利和补救,也不被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无须遵循上述规定。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放弃追究,除非甲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

十、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由甲方无条件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上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一、甲乙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延迟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各向对方送达函件、通知等文件经当面交接无效情况下,经发件方有效投递即视为送达对方的收件地址:

1、甲方收件地址:

2、乙方收件地址: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可向金华仲裁委义乌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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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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