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
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租其拥有的广告位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如下:
一、租赁期限:广告位租赁期为一年,自2011年03月日至2012年03月24日止;
二、租金:甲方将租赁广告位以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出租给乙方。结算票据为普通收据为凭证。
三、租金支付方式为:双方签订协议当日付总费用的80%,其余款在制作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负责首次广告位的安装制作责任及以后日常的维护责任。中途乙
方需更换广告内容,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本广告位无灯光照明设施)
五、在租赁期限内,如因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动、政府会议及临时活动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脱落、覆盖、遗失等情况,甲方免责,租赁期顺延。如因不可抗据之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租赁费以制作费加实际的占用天数费用结算,协议终止。
六、本合同在双方盖章签字且足额付清本协议之约定款项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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