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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会所内物业服务用房、监控室、健身场地、热交换站、车辆道闸、小区内弱电监控设备、水系景观、建筑小品、地面停车场、地面临时车位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建设单位已建成而未售出的地上产权物体;

2、列入开发规划分期开发的土地;

3、会所内商业用房;

4、人防物资库(地下汽车位);

5、其它商业用房。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及物业安全。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2 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建设部110号令《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违反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应参以建设部110号令规定)。

1、不得私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电视信号接收器及其他影响整体环境美观的设施设备;

2、不得安装户外防盗网(可选装内置隐形防盗网);

3、不得在阳台、露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和露台,不得改造或更换阳台、露台部分的墙面砖及其他屋面的外墙装饰部分;

4、不得以各种形式封闭自家花园及在自家花园搭建影响整体环境美观的建筑小品等设施。

5、不得擅自改变户内各类感应器、智能设备及管线的位置;

6、不得在承重墙上凿壁、打洞,开设门、楼梯、窗口等;

7、请勿私自改动给排水管道,如确实需要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由专业人士为您确认改动方案的可行性;

8、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冷、热水管道独立供水,不得互通串水;

9、业主(住户)改动燃气管道,必须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由燃气公司全权负责施工,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施工;

10、卫生间及露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已作防水层,业主严禁打砸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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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超容量用电须向物业管理处申报,由管理处指定位置连接临时电源;

12、工作完毕,关闭所有门窗、电闸、水管、燃气等方可离开;

13、装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时间及规范进行施工。否则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停电等措施阻止施工。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2:00 下午14:30-19:00 (周六至周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9:00 ;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2:00 下午14:00-18:00; (周六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9: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或危及物业安全的,业主应停止妨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收集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及在外墙面开设门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危害物业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如果带来的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给他人造成其它伤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区域种植植物,且不得饲养可能妨碍他人生活的家禽(畜)等。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物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害物业安全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 5 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对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告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上报主管领导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 6 服务合同的约定自交房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办公按建筑面积:

2、商业按建筑面积:

3、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4、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统筹、保险及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用;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办公费;

(6)公共秩序维护费;

(7)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利润; (8)法定税费;

(9)其他经物价、物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认可的合理支出。

5、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按照郑州市标准进行代(预)收。

5、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停车位费用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价部门批注的收费标准收取。

6、本小区业主对会所内服务设施等的使用由经营单位按照郑州市物价部门的批准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缴纳并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详细阅读业主签字: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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