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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第三章

第七条 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签署《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的同时,即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总称:公寓中心 座落位置:街 物业类型:公寓、商业公建 建筑面积:约3㎡ 物业管理区域:地下2层至地上18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物业的使用 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

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装饰装修

手续,并与其签订业主装修协议书。业主应按业主装修协议书的约定

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

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公司依据业主装修协议书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

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装修手

册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

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空调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

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

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

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

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

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质,

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位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

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

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

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

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

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

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责任人承

担。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在约定期

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的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物

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

修基金。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

务企业以下权利:

1、

2、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

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贴物业

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寓4元∕月.

㎡,跃层公寓6元∕月.㎡,商业公建25元∕月.㎡)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的,从其约定,

业主负有连带责任;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

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

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

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0.3﹪

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

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不经书面催缴而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追缴物业服务费用。物业费、租金(包括房屋租金、车位租

金等)要至少按照半年度交纳,其它费用,如水电费等,每月交纳。

物业公司每月会发放《付款通知单》,乙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

当月16日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

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可依据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

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物业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相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

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

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

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

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

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

《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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