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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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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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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性用房的;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的;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第五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房管部门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

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三)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将本公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公约,并将租赁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凡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或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凡拒不终止租赁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九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并送交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约的制定)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十四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_______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购房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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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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