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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各级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各报告单位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填写清楚,不缺项。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及疫情分析制度,固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疫情收集、核对及上报,区疾控中心每月出一期疫情简报,每季、半年、年终写出各地疫情分析,年终写出传染病防治实施情况小结。

四、各法定疫情报告单位,一旦发现乙、丙类类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12至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及时填写报告卡向区疾控中心或所在地卫生院进行报告。

五、各法定疫情报告单位,一旦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用最快通讯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核实并经区卫生局审核后再进行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法定疫情报告单位,一旦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七、对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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