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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科技人才服务机制,探索服务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途径,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渠道,扶持有学术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实施“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名额及标准

托举工程每年评选确定100名3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每人资助3万元人民币,实施时间为2年。鼓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所推荐单位分别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第三条江苏省科协负责托举工程的立项、评审、监督、考核。各设区市科协负责推荐属地范围内高校科协、所属学会、企业科协会员;各省级学会(含在宁高校科协)负责推荐本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范围内的会员。

第四条 各设区市科协,各省级学会(含在宁高校科协)等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发展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省科协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五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省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被托举人申报条件

被托举人须为我省从事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学科学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学术道德;

(二)省、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高校科协会员,企业(园区)科协会员等;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四)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在所在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五)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第七条申报与推荐

(一)省科协每年上半年启动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的各省级学会(含在宁高校科协)或设区市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培养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推荐单位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近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会无推荐资格。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同意其申报托举工程,并对其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科协或所在省级学会。

第八条评审公示

(一)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

(二)省科协组织人事部牵头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托举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协党组研究审定后通过江苏公众科技网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

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一)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

(二)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科普类著作等相关支出;

(三)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材料印刷、购学习资料等相关支出。

经费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二)被托举人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三)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四)省科协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推荐单位,并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条组织领导

(一)省科协成立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设区市托举人的遴选推荐工作。学会学术部负责指导省级学会、在宁高校科协做好被托举人的遴选推荐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国际联络部负责为被托举人提供与外事相关的服务,开拓与国外学术机构的交流项目,支持推荐被托举人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管理与监督

(一)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信息。被托举人如被投诉,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调查,对所反映的问题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

(二)凡经查实被托举人在申请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申请和评奖申请;所在单位存在造假等违纪行为的三年内不接受该单位所有人员资助申请;推荐单位违纪的三年内不得推荐资助人选。 第十二条 结项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省科协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订。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本办法经2018年4月16日江苏省科协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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