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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藏交发[2012]152号)及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项目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举报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参建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质量目标 总体质量目标:精心勘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做到“安全舒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便于养护、经济合理”。 技术上要求工程做工精细,路线顺捷,线型流畅,路基稳定,路基边线顺直,路面排水顺畅,结构物线条顺畅,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合理,交通标志信息准确、齐全,养护工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 1

保护措施合理。 工程内在质量及外观质量优良。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合格率100%,建设项目质量评定得分不低于92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良。 第六条 本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第七条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 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参建单位与组织结构 第九条 本项目法人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工地现场设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五部门:总工办、工程部、合约部、财务部、综合部。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设计单位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 施工监理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第一总监办由西安华兴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监理任务、第二总监办由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监理任务。 第A施工标段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施工、第B施工标段由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施工。 以上参建单位的相互关系见项目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质量工作职责 第一节 指挥部管理职责 第十条 指挥部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 2

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组织机构图 项目法人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区纪委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组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纪检特派员 指挥部 设计代表 总工办 工程部 合约部 财务部 综合部 第一总监理办 第二总监理办 段 第B标段

第A标 第十一条 指挥部要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按照“安全舒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便于养护、经济合理”的指导思想,狠抓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配合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按照施工合同及时支付资金;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负责监督检查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 3

作业队,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中止合同。

(二)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运转情况。指挥部应对工程质量开展日常随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经常性质量检查活动,检查结果记入指挥部定期组织的综合检查考核中,奖优罚劣。

(三)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除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五)处理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

(八)有针对性地组织召开工程现场观摩会。

(九)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及监理活动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和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节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本项目的设计实行设计过程监督、设计成果审查的体 4 系,设计单位要服从设计审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经审查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解答;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应在施工现场派驻综合素质过硬的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基底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出现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双方的合同协议及《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指挥部 5 归档(要求要有电子版)。 第三节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同时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指挥部等对监理资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还应: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或上报。

(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签字计量支付关”。监理工程师要注重过程监理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中心试验室,试验室必须通过西藏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监理工程师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保证混凝土工程关键部位(如桥的基础、承台、墩身、桥台、系梁、梁,涵及通道,路面等)均有强度试验资料,以便及时准确掌握施工质量情况,并验证项 6

目经理部试验检验的准确性。对违规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协助指挥部做好地方工作。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监理工作日志。

(六)所有监理人员要做好工作日志,做到以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内部考核与奖惩制度,与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挂钩,对监理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节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质量监督机构、指挥部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验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是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 本项目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即分项工程首件完成后,经过检验评估达到预定工程质量标准时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自检人员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全面自检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全方位的旁站。开工和转序意见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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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教育,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考试、考核。“坚持质量第

一、树立质量终身负责的理念”,教育全体职工要时时刻刻考虑质量,坚持对人民负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报总监批准,确保万无一失。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本项目使用的所有材料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进场,对原材料的质量要责任到人。 第二十八条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现场,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扣留。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凡用于此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监理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进场。检验意见 8

不一致时,由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三十二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将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清出现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有关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对监理单位全线通报,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监理工作综合考核中扣分。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分包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施工单位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指挥部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指挥部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指挥部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考核中扣分。 第三十四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令返工、停工整顿、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中止合同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违犯国家法律、9

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施工单位除扣除其质量保证金外,在西藏自治区内予以通报。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情况不及时处理,或处理措施不力的,将有关监理人清除出现场,并依照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作出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工序交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的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对设计、监理单位作出处罚。如因指挥部、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0

质量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工程

外科护理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焊接车间质量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工程质量管理作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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