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镇流动儿童管理方案
2010年
为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规范全镇计划免疫工作秩序,完善计划免疫工作管理体制,提高流动儿童管理水平,保障流动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管理条例》及《广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卫生部办公厅《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结合我镇实际,持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暂住30日以上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人口为流动儿童。
二.各村委,村医必须充分认识搞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认真覆行和落实辖区流动
儿童实施计划免疫的职责和各项措施,把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流动儿童有计划地实施计划免疫。对辖区内的流动儿童摸清底子,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随时掌握流入流出动态及时为开山卫生院防疫组提供流动儿童的出入信息,共同搞好计划接种免疫服务工作。
三.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何地出生或是否计划外生育的儿童都
应到时暂住接种点接受预防接种服务。
四.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出生三十日以内或暂
住定点十日内到暂住地的接种点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定期预防接种,托幼园、小学校办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学校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流动儿童居住工作的村医报告,并配合镇卫生院督促其监护人在流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门诊候补。
五.暂住人口中的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
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
六.各接种点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时,必须查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接
种点实行许可证制度。
七.接种点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镇防疫组的知识指导。
八.接种点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法,
并在其接种场所公示计划免疫疫苗的品种和接收方法。
九.疫苗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的流动儿童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
种作用和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流动儿童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十.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流动儿童,疫苗接种人员应当对流动儿童或者其监护人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