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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支付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于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5%-0.8%缴纳。

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不按规定补缴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民工所在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施工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核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的数额、时间、对象,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继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施工企业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严禁违法安排农民工超时工作。确因建设施工需要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定价、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业主)因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非法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

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速从快从重处理。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解决。要监督工程分包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要督促业主和总包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要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

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查处以诈骗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案件。

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政部门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清欠治欠工作专项经费,并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

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要及时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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