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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就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问题谈些看法。 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了财务管理,促进了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关于固定资金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要通过“固定资金”科目,在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同时,相应反映固定资金的增减变化。“固定资金”与“固定资产”是相对应的科目,用以核算监督国家在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业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拨款占全部事业单位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不再是国家拨款,而是自己的创收收入及自筹资金。既然是自筹资金,就应赋予其完全的自主权,不宜限制太死。同时,国家提倡、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为适应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 笔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这样的核算更为简洁、合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购建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到建设银行的资金,用“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由于基本建设周期大都在一年以上,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事业单位会计无法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资产价值,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账面资产不实。 建议参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以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自制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拨款转入”、“投资转入”、“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入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以及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引起净资产的减少。 收到财政或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时,借记“银行贷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发生修建工程或安装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项目完工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拨入专款。如果按规定专款收支结余留用的,则按拨入数全部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科目;如果基建专款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的,则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结转,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科目,贷记“银行贷款(收支结余上缴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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