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南充市顺庆区宝贝家幼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
乙方: ,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
方担任甲方家幼稚园教师的有关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
1、经甲方同意,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南充市顺庆区宝贝家幼稚
园幼教工作 。
2、乙方负责幼稚园副园长分配的工作。另详见目标责任书和
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合同期限
1、乙方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下从2011年月日至年 月日。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乙方的聘任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 月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
同。
4、本合同期满时,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乙方在离职前应接受甲方的
离职检查,双方确认检查结果并交接工作后,乙方方可离职。
第三条工资、应酬费及福利
1、乙方试用期间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元,试用期满甲方
每月给付乙方工资元。寒暑假期间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
元。甲方有权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以上述工资为计算基数。
2、甲方在每学期完毕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给付乙方一定的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规章制度予以确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
1、双方同意,因乙方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确保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乙方按甲方安排确定工作时间,但没有特殊情况应坚持在幼稚园上班,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岗位。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乙方为了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而自行安排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以及休息日工作的,均不属于加班,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也不另行安排任何调休。
3、乙方的其他休假假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幼稚园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工作任务
在聘用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幼稚园规章制度,服从幼稚园和主管人员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其它任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乙方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4、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满乙方无法胜任所安排的工作。在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差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运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达1万元的;
9、甲方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不在岗达5次以上的;
10、乙方管理失误导致幼稚园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11、乙方无所在岗位的相应资质。
12、因工作不负责造成学生丢失或受伤害。
1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了相应后果;损害了甲方声誉。
14、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甲方拒不提供教学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
(二)项情形之一的;甲方解聘乙方、甲方不给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甲方有第七条
(三)规定情形,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按以上工资标准依法给付乙方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如在乙方履行并遵守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幼稚园任务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相应扣减乙方的工资或福利,直至解聘。
(2)乙方未勤勉履行本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职责的,甲方有权予以警告、扣薪者解聘处理。
(3)如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因此给幼稚园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调解及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双方确认,本合同已经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工资报酬、工作期限、工作时间等事项,本合同即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同时受幼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幼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补充。
2、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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