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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什么是学位?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问:学位是谁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学位国家予以承认?

答: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问:学位和学历的区别是什么?

答: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

问:是否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依据是什么,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问:学士学位审核标准是什么?

答:凡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专业设置符合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实习课能基本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问:如果我是今年的毕业生,学院今年申请到学士学位,那么我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吗?

答: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上述1,2,3,4条标准者,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问:学士学位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答:提出申请——成立专家评议组——评审。

问:怎样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申请?

答: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提出申请报并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申报表; (2)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问:专家评议组应该应具备什么条件,能代表省委员会吗?

答: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由省学位办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

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外单位聘请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问:如何评审,怎样才算通过

答:省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将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评审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词句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问:授予单位的综合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诉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4)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6)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7)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问:授予专业的评审程序又是怎样的? 答:(1)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

(4)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5)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6)评审组反馈专业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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