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对完成教学计划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试、考查课程及格,且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0以上(含2.00);
(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达到优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1.80以上(含1.8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达到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1.90以上(含1.9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中一项为及格,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50以上(含2.50);
或者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为及格,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3.00以上(含3.00)。
(四)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校组织校内大学英语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相应要求。
(五)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并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所送交的申请名单进行复核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呈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作出批复。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复意见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者;
2、因学习困难,申请并获准免修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者。
五、凡毕业日期起三个月内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者,可受理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六、本标准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学生,从2007届开始执行。
七、本标准解释权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