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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临时施工许可证办理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各单位、相关科室:

现将《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落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工利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原省建设厅的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湖南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准予临时施工许可凭证,但依法不能作为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四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 ㈠、基本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取得建筑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并办理了施工图审查备案;

5、应当招标的项目已办理招投标审查备案手续;

6、在开工前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已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8、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0、首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已按规定拨付到位;

11、劳保基金已按规定缴纳到位或部分缴纳到位并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

12、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已按规定缴纳到位;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㈡、属非政策规定,需缓、减、免有关报建费用,经审查符合条件,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上报政府常务会,但尚未审批完结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有效期内组织施工,有效期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项后续手续,按时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继续施工的,属违法施工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备注栏须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湘建建[2010]109号)如实填写。

第七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审批程序和办结时间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承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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