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314号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9月6日举行2010年第15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2007年至2010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903万元、5435万元、3548万元、741万元;2009年与2008年相比,草酸产品的销售量增长27.80%,平均销售价格下降36.76%,销售收入下降19.17%,毛利率由38.80%下降至30.43%,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34.72%。以精制草酸、草酸盐为主营产品的子公司山东丰元天弘精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24万元,2010年一季度净利润-1.34万元。 你公司2009年草酸产能(包括精制草酸)7.5万吨;2009年、2010年一季度,工业草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3.88%、88.29%,精制草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30.37%、52.40%,草酸盐产能利用率分别为20.34%、19.36%。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新增年产10万吨产能草酸、年产3.5吨产能电子精细材料(精制草酸、草酸盐)。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了同行业企业产能变动情况。 根据你公司报告期内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你公司所从事行业特点及同行业企业产能变动情况,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的实施可能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不予核准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宏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