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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4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推广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市林业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每年度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山东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实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形成地区产业优势,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或组织,

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级土地应用证明、各类许可证及有关必须具备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申报材料、文件必须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项目申报的组织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管理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可直接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报国家林业局评审和批复立项。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局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的批复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凡列入当年推广计划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见附2),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其中跨区域重点推广技术项目,国家林业局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省林业局为保证单位(乙方),项目申报单位为承担单位(丙方)。其他类推广技术项目中省林业局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承担单位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保证单位(乙方),项目申报单位为承担单位(丙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林业局、财政厅对项目全程实行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管理。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期间最少现场检查一次),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林业局统一公布,并作为验收和新建续建项目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局(其中跨区域项目报国家林业局批准,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保证单位,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做出变更或中止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途径。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保证单位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甲方),其中跨区域项目转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2—3人组成查定小组,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进行现场查定,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组成验收委员会集中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由5到7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根据查定结果对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4),由省林业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书》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项目合同》 3:《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4:《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项目验收证书》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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