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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高起专)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学(高起专)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7.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活动的总称。

8.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商誉: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在他们的生产、流通等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生产经营者生产、商品、销售、服务等方便的综合评价。

10.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2.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书面凭证。

13.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

14.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答: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公平原则。规制绩效原则。规制适度原则。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第

一、社会本位原则。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2)交易机会均等。(3)权利义务对等。第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经济法的客体

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它可以包括物,也可以包括行为。其条件是:a.必须是经济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物;b.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应能够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或者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5.经济性垄断的种类

答:我国经济性垄断的种类:(1)公用企业独占地位的滥用。(2)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独占地位滥用。(3)强制交易行为。(4)勾结串通招标行为

6.经济法责任中经济制裁的具体形式

答:经济法责任中经济制裁的具体形式:(1)国家决策失误赔偿(2)实际履行(3)惩罚性赔偿(4)资格减免。

7.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答: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牟取自己的市场优势为目的。(3)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为目的。

(4)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竞争对手的名誉权、荣誉权。

8.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

答: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1)调整竞争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3)它是以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中竞争为内容。

9.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

答:a.与经营者协商;b.请求消协调解;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e.向法院起诉

10.宏观调控的调控对象

答:(1)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宏观调控措施进行日常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3)在监督检查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1.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答:间接调控原则,适度调控原则,公平至上原则,宏观引导原则。

12.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

答:(1)单一来源; (2)询价; (3)竞争性谈判; (4)邀请招标。

13.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答: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其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14.税法的原则

答: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15.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

16.中国人民银行的出资以及资产所有的法律规定

答: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17.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守法经营、自主经营。

18.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方式

答: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19.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答: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禁止虚假陈述、禁止欺诈客户。

20.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哪些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答:(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1.构成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答:(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论述题

1.辨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答:(1)责任性质不同,前者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后者为综合责任;(2) 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后者除承担侵权民是责任外,还包括合同责任等;(3) 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中间商,而后者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后才有可能成立,而后者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是:

(1)两者都担负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2)两者在调整方法上有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地方;(3)有些概念往往相互共同使用;(4)有些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工业产权关系,往往要两者相互发挥作用才能形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理论基础不同。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本位,而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个体本位。(2)以性质上来说,经济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融性。而民法在资本上义国家纯属私法或市民法。(3)以调整对象来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组织、管理、协调中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不需要国家管理的自由、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4)调整的原则不同。经济法主要坚持国家干预原则;民法主要坚持自由放任原则。(5)调整的手段和方法不同。经济法采用经济、行政、刑罚方法综合运用,并采用奖惩结合的方法;而民法强调的是单纯的损害赔偿和协商的方法。(6)参与的主体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是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一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答:任何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观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特别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对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不例外。

(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说来,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产生,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经济社会化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市场机制事后调节所具有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市场存在的调节机制的障碍的特点,会使市场主体要么限制竞争,要么不正当竞争。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就主动介入社会经济,消除前进过程中的不足。可以说,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并且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经济社会化背景下,强化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价值,成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缘由。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条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职能的变化,而国家职能的变化应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条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是“守夜人”,对经济采取放任态度,对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干预很少。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垄断对自由竞争的限制,使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国家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以求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这种干预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亦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进行。于是西方国家就制定了大量的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生活的法律。反垄断、促竞争、反危机及促发展的政治现实促进了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展,使国家具备了干预、协调经济的职能,这种职能成为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条件。社会本位的法哲学思想,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在自由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社会思想观念的主流。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资本家的垄断行为排斥了自由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丧失,市场自发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市场经济逐渐失去了自律性,产生了重新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本位”的思想。社会本位的思想,强化以社会权为权利的核心。社会本位的思想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以社会为本位,强化保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权,正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而行政法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个人。(3)作用不同。经济法的作用是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法的作用是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5.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答:宏观调控法是为了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经济目标,而保障与规范政府运用政策工具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经济法体系中,他与市场规制法并列为经济法的两大制度构成。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大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各有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规制法主要存在于作用于微观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两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二,宏观调控法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第三,市场规制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之间有重要的联系,但是二者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四、案例分析

1.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安定:

一、起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伤残的时间进行计算,而不是从受伤之日开始计算;

二、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应当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场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诉讼费。

四、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商场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诉,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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