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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7 15:08:5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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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并最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改革开放,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冲破思想栓桔,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实现了经济和社会的井喷式发展,人民福社空前提升。然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它提倡适度自由竞争、有效竞争和实质公平竞争,但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的不充分性,不仅导致了竞争的无序和低效,也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一、中国的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8月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要求其必须有完善的市场立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立法宗旨的反垄断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发展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应对之,具体措施诸如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持“三农”、社会保障、完善公交等公用事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给等,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来解决问题;而且,国家的各种必要的调控和监管,也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倒回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任意的行政手段上去。正是契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国家立足于自由、公平的竞争而维护市场经济。

二、中国现行的反垄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依据是完善的立法

完善立法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完善立法的精髓应在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随着时代发展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主要是规定垄断行为的概念,具体的垄断行为的就是要有完善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立法,这是保障反垄断法发挥其最大功效的基础。各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时,无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和执法模式,都会尽可能做到内容的具体明确。我国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现在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企业规模、对外贸易等经济状况与经济发达国家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共性,借鉴别国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尽可能完善的反垄断法,以保障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为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

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依法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除外,以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为基本依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从需求角度和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二)、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体制保障是合适的执法体制模式

完善的立法要靠合适的、完善的执法体制来保障其实施,反垄断法亦如此。在反垄断法中,直接规定反垄断执法体制,包括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人员构成、职权和保障等组织制度是许多国家的共同性做法,但各国有关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许多具体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有的则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法机构,如美国设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英国设立公平贸易办公室、垄断和合并事务委员会,而德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系则包括联邦经济部长、卡特尔局和垄断委员会。

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

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和合适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垄断得到有效实施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和其功效的最终验证。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垄断的有效实施应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律维护正义,为人类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若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他们之间不应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有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目标,它所追求的不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公平,而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毫无疑问,反垄断法也应该体现这样的规则要求。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虽然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市场垄断,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为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垄断组织会凭借自己的经济

实力限制自由竞争。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竞争自由,形成对自由竞争的扼杀,这样的循环靠市场机制是无法消除的。而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而实现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竞争。

2、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限制了其他企业参与自由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竞争也就意味着垄断企业在市场上鲜有实质上的竞争对手,无实质上的竞争对手,企业的经营效率就得不到提高,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当民众看到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会得到有关竞争和择业的暗示,加之非市场因素介入,社会资源将流向较无效率的企业。而我们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临着更恶劣的垄断,不得不面对经济领域的“大腕”们,并接受这一路径与市场化的利益分配体系嫁接在一起形成的恶果。因此,在我们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要适时制定反垄断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更重要地是还要有一套完善的执法机制,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使之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其经营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3、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期望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他的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就使市场竞争得以充分实现。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在我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当市场机制不能克服自身缺陷的时候,国家就应该伸出其“有形之手”进行调控,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并对其进行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竞争的正当性和有序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建立健全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唯有此方能达到有效实施垄断的效果。反垄断法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国民对此尚未形成充分的认识,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

推荐第2篇:经济法学学期论文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经济法学 》

姓名:蒋云峰

专业:法学

培养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入学批次:20100

3学习中心: 甘肃省电大农垦分校

评定成绩

评语:

题目: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内容摘要:

职工持股制是一种彰显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独立人格并促进劳动者财富增长的法律制度,其为实现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具体途径,对实现职工的人力资本价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对于职工持股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建议立法采取宜“疏”不宜“堵”的精神,对持股职工的资格、资金来源以及运行方式等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注重职工持股制度的整体设计。

关键词:

职工持股;法律性质;立法建议;功能定位;治理结构;法律特征;理论建设;持股份额。

正文:

职工持股是指职工参加国企改制,并将经济补偿金或对企业的债权积极转股,从享有现金补偿或还债转为股权补偿或偿还的一种方式。改制企业职工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设立职工持股信托、通过持股公司持股、一股带多股、个人委托等方式进行职工持股。

一、公司职工持股的理论分析

(一)公司职工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根据经济法学的观点,公司是企业家与雇员之间订立契约所组成的,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正是股东向公司职工让渡一部分权利。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者,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传统经济理论限于狭隘的物力资本概念,把经济增长归于物力资本劳动力数量,忽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重大贡献。实际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力资本劳动力数量上的增加重要得多。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脑力劳动在其十分复杂的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率和实际效益,不像简单劳动那样取决于劳动时间,而更多地依赖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职工的智力和素质在公司财富创造和竞争力提高方面,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公司职工持股的功能定位和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国度里,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比其他国家更有条件、更为需要、更有意义。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有:

1.实现经济民主,使职工参与企业决策。通过职工持有股份,职工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通过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有机会持有公司的股份,形成个人财产,这样使得社会经济收益在更大范围内趋于均等化分布,有利于经济民主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2.提高企业经营绩效。重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凝聚力成为当前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把所有者的报酬与成就联系起来,使职工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效益挂勾,形成“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权责利结构。

3.为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创造新途径。国外公司实行的职工持股一般都与职工养老制度相结合,有些国家的职工持股计划就是由养老基金会支持和协办的。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办法保

障性不强,职工持有的企业股份在职工退休时,既可以转让取得现金,也可以继续持有股份取得股权分红。

4.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职工通过以股东或会员身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任职公司的股份,改变了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虚置状况,使职工以投资者、劳动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多重身份积极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弱化“内部人”控制,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加速转换,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职工持股与劳务出资的辨析

职工持股制是指公司内部职工基于其内部员工身份持有本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以此获取剩余利润分配的一种产权制度。当人们谈及职工持股时,往往会将其与劳务出资联系起来,又甚至会将它们等同或混淆,因而有必要辨明职工股的内涵。

从字面意思来看,《辞海》上把劳务归属于“服务”辞条内,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求的活动,包括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务表现为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结果通常是有形的、可视的、便于评价的。我国对劳务出资的立法态度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虽未直接规定劳务不得出资,但该法规定可以出资的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由于劳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是无法转让的,因而,《公司法》在事实上关闭了劳务出资的门路。探悉我国立法的真意,劳务出资实质上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或服务来获取股东资格,分享企业利润的做法。而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拒绝劳务出资的理由无外乎是劳务出资难以体现为货币形式,让劳务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则难以完成担保责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嫌疑。

而对于职工持股而言,职工持股制度的内涵与纯粹的劳务出资是有差别的。纵观世界各国职工持股的相关规定,虽然一些国家允许职工完全通过劳务出资而“免费”取得公司股份,但绝大数国家主张,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非仅以其劳务出资,而是要以公司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来认购股份,只不过鉴于劳动者作为公司内部成员与人力资本出资者的特殊身份,由公司以有利价格对职工发行新股或通过经济上援助给予帮辅,即职工持股仍然是有现金投资的(虽然出资的来源可能并非仅来自于职工),这点是与劳务出资的根本区别。另外,职工持股的适用范围是在公司之中,而劳务出资的适用对象范围广阔,可以包括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从以上两个角度看,劳务出资的外延要大于职工持股。

三、职工持股制确立的理论基础

(一)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经济理论之一。人力资本理论的核心是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都看做是企业运营与利润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并且认为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同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非同质性表明,人力资本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性资本,而物质资本是一种需要人力资本操纵的资本。企业的其它资本能否产生价值或增大价值最终是由企业的人力资本所决定的,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

应分享企业的所有权。

然而,对何种劳动者能够享有“人力资本”,在理论界却一直成为争论的话题。美国的卢卡斯倾向于将企业中的人的要素分为二个层次,一种是普通的劳动或知识,另一种是人力资本或专业知识,并认为只有后者才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的理论界,回应卢卡斯对人力资本的划分,对人力资本的认识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有特殊的含义,他们认为享有人力资本的主体不是一般的或普通的劳动者,而是企业中一部分特殊的个体。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是凝聚在所有劳动者身上的体能、知识、技能和经验,因此包括普通劳动者在内的所有职工身上都具有人力资本。前者可以称之为“人力资本特殊论”,后者可谓之为“人力资本普通论”。

人力资本享有者范围的界定,反映到我们法学研究上,对于普通职工能否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以及参与的正当性的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赞同“人力资本普通论”,人力资本应存在并体现于所有劳动者身上。对于“高级劳动才具有人力资本价值,初级劳动者的劳动,主要是一种体力的消耗,人的体力是自然的恩赐。因此,初级劳动者的劳力或体力不成为人力资本”。的观点,笔者实在无法苟同。实际上,劳动者所拥有的技能、知识、体能和经验几乎没有完全依靠先天的本能,不需任何培训而形成的,即使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在现代化生产之下,为保障生产的安全以及简单体力劳动的延续,也必然的要接受某种层次的培训。另外,正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政治算术》中所指,“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劳动作为财富增长的“引擎”是勿庸置疑的,若将一般性劳动从“人力资本”中剥离出来,则背离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原意。当然,鉴于每个劳动者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他们所掌握的技能与经验对企业财富的增长的作用也具有差异,因此,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人力资本的价值是有质量高低区别的,而这种差异理应在设计职工持股制的相关内容时有所考虑。

(二)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初,它与当时美国工业经济现代化紧密相连。大型公司的出现导致了公司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权力的膨胀,而公司力量的不断强大,使得公司权力的行使可能给社会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人们开始担忧公司的权力的滥用,要求公司培养“公司良知”。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他们将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那些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组织将不复存在的群体”。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股东仅是公司物质资本的投资者,而物质资本仅是公司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非唯一的因素,公司的债权人与劳动者都有着不同形式的“投资”,因而,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公司事务,并要求公司在运营中考虑他们利益的维护与实现。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原本是在两个相互独立的研究领

域各自发展,前者是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公

司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后者更多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来关注公司与其相关的利益群体的关系。但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框架,这两大理论出现了相互结合的趋势。尤其在谈及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劳动者是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方面的问题,这两大理论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由此,至少在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方面,两大理论的出发点与目标是一致的,作为公司最直接的利益相关人的劳动者享有公司股份、分享公司利润理应被允许。

四、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属于“新鲜事物”。虽然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的“股份回购”部分增加了职工持股条款,但其立法内容概括、笼统,没有将职工持股制度作系统规制,因此,仍然不能完全体现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检验。

(一)存在问题

1.法律规定笼统且滞后。我国最早的职工持股法律规范散见在改革初期的地方法规中,如《上海股份企业暂行办法》、《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试行办法》等,它们大部分引入了职工内部股的概念,也就职工可以出资入股作了简略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且各地做法极不统一。为此,国务院针对各地方参差不齐的做法,在地方立法及实践的基础上,开始规范职工持股制。从1992年5月起,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先后下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文件,结束了全国职工持股无统一规范的局面,职工持股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始终未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直到新近修订的《公司法》才将职工持股的部分内容收录进去,但仍存在法律规定笼统、立法目的体现不明显的问题。同时,其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造成立法上的阻碍。

2.立法取向上忽视职工持股激励机制。我国立法上对职工持股制虽有此良好的愿望,却没有相应建立起一套可行的激励机制。相关法律制度上限制单个职工个人持股的额度,也限制职工股占公司总股份的额度。如果鼓励并支持职工参股,而并不过多限制其数量,将有利于职工积极参与和关心企业管理,甚至成为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因此,限制职工持股额度客观上不利于职工真正关心企业,给企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而且法规导向强化了职工股的增值偏好,弱化其决策功能的倾向也会相应削弱职工持股制度立法目的。

(二)立法建议

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确立无疑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在立法模式上,我们认为可以采用综合立法和单一立法相结合、兼采公司法调整和单行法调整并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职工持股内容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突出职工持股激励机制。职工持股制度利益激励和决策激励的立法目的应给予充分考虑。首先应将它调整为长期有效的利益激励制度,真正实现职工收益与企业发展挂勾的互动关系。其次应当确立职工参与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职工持股制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这一目标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为吸引职工参加到公司治理中来,在法律上体现为给予职工“股东”身份,通过公司权力机构实现股东各项正常的股东权益,尤其是股东共益权。职工持股激励机制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职工持股份额扩大,职工股的转让权、表决权的加强,职工股持有时间的延长等微观调整实现。

2.职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职工持股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迥然不同,其特点为: 以一系列的财政税收等立法引导职工持股制度。法律以税收优惠杠杆引导,使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在建立职工持股制时往往接受政府在财税方面的限制条件。英美法基本以这种形式达到规范的目的。除财政方面给予优惠以外,大陆法系的法国将职工持股纳入公司法,要求公司雇员达100名以上的公司,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

我国职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取上述两种立法例之长,补其之短。一方面职工持股需要规范。鉴于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受挫,并非由于缺乏灵活性所致,而是因为法出多门缺乏效力层次较高的统一规范性立法等种种原因引起,其弊端早已端倪分明,故必须以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在公司法中引入职工持股制度,就颇为必要。另一方面职工持股制度需要民主。某公司是否需要设立职工持股制,应由职工和该公司自行决定,不宜作强制性规定。强行的一刀切,未必能达到该制度的目的。因为职工和企业由于受法律强制反而以消极甚至抵触的心态去应付法律,更会损坏职工持股制度的形象。

(三)职工持股份额的选择

职工持股份额是职工持股制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变量。只有职工持有相当数额的股份时,持股职工才有相当的经济压力,每个人在这种经济压力之下才能有更大的积极性。但职工持股比例份额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给予明确,应当确定为多少等问题也比非能用法律作出简单的规定。因为国家规定一个具体的持股额,难以满足每个企业的具体要求,所以明智的做法应当是放弃法定比例,归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规定。

参考文献:

[1 ]蒋大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其立法政策》,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67页。

[2]张琼《关于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的思考》,载于《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7期,16页。

[3]陈维政、刘苹、胡豪《人力资本与公司治理》,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第42页。

[4]黄建军、丁志铭、曾凡清《论我国人力资本的新内涵及其产权性质》,载于《经济问题探索》1998年第10期,第19页。

[5]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48至149页。

学员:蒋云峰

学号:100362233210002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推荐第3篇:《经济法学专题研究》论文选题

《经济法学专题研究》课程论文选题

一、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2、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

3、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

5、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6、反商业贿赂行为研究。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法思考。

8、论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9、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研究。

10、社会保障的现状和法律完善研究。

二、写作要求

学员可在以上题目中任选一个,也可根据教材、参考书目和教师授课内容,在不超出上述题目内容范围自定题目,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要求独立思考,注意学术规范,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语言流畅。

论文统一使用300字方格信纸手写,第一行注明教学点、专业、学号、姓名。以教学点为单位统一装订,装入密封袋,注明应交人数、实交人数、未交人员名单。

山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在职研究生办公室

推荐第4篇: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规制性: 是指在调整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只能,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适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业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税收征收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1) 从权义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存在不均衡性。 (2)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的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的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受制主体的义务较多,而规制主体的权利较多。

简述宏观调控权及产生的原因。

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宏观调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现象严重阻碍社会经济运行,从而需要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在转变,要求其调侃方式作相应的转换,即由单纯的靠行政权力手段,转化为主要采取间接调控手段。

简述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区别?

逃税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

逃税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固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确实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安排来降低或者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逃避行为,因而应把上述的避税和节税区别。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所有实体要件应当符合有利于国家利益,即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程序性要件,主要是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或许可程序。 试述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1) 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主要体现为,能够缓解商业银行债务负担和支付压力: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有最后的保证作用: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法定比例调减缴存存款准备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头寸。

(2)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创造信用是现代银行的重要机能,中央银行依法创造法定货币,商业银行的扩张机能,可以创造数倍于法定货币的存款货币。

(3)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主要表现:

一是集中法定准备金,增加了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信贷资金总量 二是运用集中的法定准备调控信贷总量:

三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调整资金投向。

实践证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必须有一定资金做后盾,中央银行掌握的资金越多,其调控能力越强,越有利。

试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规制方式?

(1)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念: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政权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

(2)特征A 行为主体,是政权交易中的交易人和某些有特定职务的人。

B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C 行为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行为。

a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b.以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卷交易,影响证卷交易价格或者证卷交易量。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卷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d.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规制方式

A 赔偿

B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

C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数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D双罚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学科。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规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比例税率:是指在对统一征收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融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1) 计划调控关系

(2)财税调控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产业调控关系 (5)投资调控关系

(6)储备调控关系 (7)涉外调控关系

简述税收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公共目的性

(3)政权依托性

(4)单方强制性

(5)无偿征收性

(6)标准确定性

简述国家计划的功能

(1) 预测引导功能,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 (2) 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3) 宏观调控功能,即功能预测引导和政府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简述经济法宗旨

(1)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

(3) 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论述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原则:是市场轨制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 规制法定原则:要求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程序等均需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2) 规制公平原则: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市场规制法时,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

(3) 规制绩效原则:不同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不同的规制行为所产生的市场绩效也不同,所以要求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绩效,应当是最大化的。

(4) 规制适度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

试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能

(1) 主要职能是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2) 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3) 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制权的刑事,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有关,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与其相反的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

(4) 调制法的职能,不仅要求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释放的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与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紧急发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预算关系: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 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2) 宏观调控主体又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 由此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简述政府调控的法定原则。

(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

(2) 各类不同的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所赋予的范围内活动,禁止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3)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

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必要的要素,是税法不可少的内容。

(2) 税法的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的特别措施。

(3) 税法的程序法要素包括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就是市场规制法所要实现的目标,

(1) 市场规制法的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 市场规制法的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试述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主要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以及经济法宗旨中最高目标。

(1)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设计经济法的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在宏观经济领域要强调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微观层面则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2) 保证基本人权的目标

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 在经济法领域,涉及人权的,主要是基本的财产权问题。

经济法作为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公法,与人权保护自然联系紧密,因此保障人权的目标在经济法各个部门法上自然有体现。

(3) 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在经济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强调对这些利益的均衡保护。

(4) 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如果一个国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了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就有可能实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调整发展,这是一种非常高层次的秩序。

试述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不同点(1)二者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 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 (2)价值目标不同。

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

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3) 主体不同

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

金融调控法是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的,运用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监管法是指制度上、法律上作出合理设计,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具体手段往往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是指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管理体制:就是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结构

从调制主体职权的分类来看,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调制权”。调制主体的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调控主体的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简述注重调控效益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是直接问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确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1)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通知冻结等额存款

(4)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简述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特征

(1) 行政性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

(2) 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作用对象来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从具体行为人的不同可直接分为直接行政性垄断行为和间接行政性垄断行为。 (3)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 ①行政强制交易

②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③ 行政性限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试述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尤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公共问题。 其次,市场机制无法承担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

最后,市场竞争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4)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宏观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

试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

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要表现:(1)不当获取行为

a盗窃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b 利诱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c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d 其他通过或非强制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 a口头公开

b书面公开

c电子公开

(3)不当使用行为 a依取得方式,分正当获取的不当使用和不当获取的不当使用

b 依使用人与获取人是否为一人,分为自己不当使用和不当允许他人使用

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来加以规定。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现代混合经济体制:(以法国为代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合的市场经济双重调节体制。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从经济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等诸论。 经济法分论主要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具体规定

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简述金融调控的特征

(1) 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是中央银行

(2) 金融调控的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3) 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4) 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1) 强制性 (2) 非营利性 (3) 永续性

试述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经营者集中就是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类型:a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b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2) 经营者控制 :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类型:A依照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以分为三类

a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b 经营者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 经营者通过变更所享有的债权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B按其控制的内容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

C按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以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

试述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涉及纵向和横行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我们主张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

因为,第一,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

第二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 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宏观调控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个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机构,为宏观调控部门。 注意,第一司法机关没有调控权。

第二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

第三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

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组合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以日本为主)以市场机制作用和自由企业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对宏观经济调节和产业政策诱导为显著特征的一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为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调制关系”

简述立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司法和执法、守法等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职权必须法定,同时,各类调制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要件。

简述财政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 (2) 配置资源的职能 (3) 保障稳定的职能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基础之上,保障稳定的只能则以前两个为基础。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性质: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律地位。 职责:①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布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经理国库 试述回收保障制度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1) 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 税收优先权制度 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即税收的一般优先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滞留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欠税告知制度

纳税人将欠税情况及相关重大经济活动向其权利人告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告等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情况公告制度。该制度充分保护了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4) 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由于税款同样是一种金钱给付,因而征税机关同样作为债权人,行使公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试述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1) 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与之相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如仿冒行为直接侵犯被仿冒商业标志的权利人的工业产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虚假陈述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 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在虚假陈述、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盛行的情况下,价格会虚高,价格信号也不能证券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当价格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市场机制也会被扭曲。

(3)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以至盛行,不仅会侵犯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市场机制 和秩序,还会破坏社会信用机制,毒化社会空气,伤害社会的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经济法责任:或称为经济法主体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即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国家计划: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综合的行为部署方案。

相关市场:是指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爱去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

(4)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 经济法追求的整体上的经济利益。

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其实公开招标的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简述货币政策的实质和内容。

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正常,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按其运行机制,可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效应。

简述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所以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

在调制法定原则中,包含依法调制,即调制主体必须依法办事。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它的实施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故其执法行为ui对经济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是其职权不明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考虑哪些立法权应当有立法机关行使,而不能由政府的调制主体超越其职权去行使。 试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1)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认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 主体的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

(3)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各个部门法及其亚部门法中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试述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1) 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此外,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正常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 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 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税率:是应纳税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以影响社会资产供求的方针和各种措施,是间接调控信贷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

阻碍性滥用:是阻碍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简称,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不实标或陈述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在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中,两类价值是相互对应的。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后一类价值是外在价值,它们都是经济法价值体系中不可缺的部分。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更为基本,而后者是从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高层次的。

简述守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从守法的角度来讲,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遵从度。 从法律意识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经济法的运行如何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在影响经济法主体只遵从的诸多因素,只有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才能因取得合法性,而呈现良性。

简述转移支付的主体

(1) 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2) 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在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简述再贴现率的特点

(1) 再贴现率是一种短期利率。

(2) 再贴现率是一种官定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 (3) 再贴现率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试述我国计划法的最高理念和基本原则

计划法的最高理念在以人为本。计划达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守卫,应让广大人民能够分享到经济改革发展与进步带来的成果。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计划法的最高理念的具体化,贯穿于计划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是制定、解释和适用与计划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还注意

(1) 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2) 综合、平衡金额协调原则

(3)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4) 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试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主要表现在精神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三个方面。 (1)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而带来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与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协调。

(2)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以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化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新型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

(3)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b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制度建构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

C制度运行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就经济法等现代法而言,把大量问题解决于诉讼之外,更是应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是体现为政府所进行的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不是消极的司法审判。

推荐第5篇:经济法学课件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经 济 法 学

主讲:

陈江华

chjh0551@126.com

教材:

经济法实用教程

主编:

陈广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三节 公司法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整理制作:向龙浩注:仅供08经济学类(1)班内部传阅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模块一

基本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概念最早使用—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自然法典 》。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的解决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失灵需要经济法。

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和德国。

1、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如:1890年《谢尔曼法》。

2、“战争经济法” 的出现(20世纪初)

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及战后一段时期大力推行经济管制,于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对重要物资实行社会化的特殊立法。 1919年《煤炭法》 。

(二)经济法的发展

1、世界经济危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29年--1945)

其典型事件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法律被学者形象地概括为“危机对策经济法”。

德日等战争发起国家及其他参战国,运用强制手段,全面掌控国家经济,将其纳入战时体制。 “战争经济法”。

2、战后经济法的发展(1945年--1989年)

战后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在德国和日本,初期表现为制定法律解散财阀,禁止垄断,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后,表现为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稳步协调发展经济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

3、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世贸规则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律的走向。

(三)建国后我国经济立法

1、改革开放前的经济法(1949年—1978年)

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00年)

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

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

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

(四)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客观基础:市场缺陷——“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

①市场的不完全(垄断)。 ②市场的不普遍(公共产品)。 ③信息失灵。 ④外部性。 ⑤公共产品 。 ⑥经济周期 。

(2)政府失灵

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用 。 ①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②政府过度干预。集权体制下,及向市场体制转型时。 ③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④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国有产权;侵害非国有产权;政府财产责任等。 ⑤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⑥权力寻租。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2、社会原因

(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融合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社会原因。 (2)国家间战争是诱致性社会原因。

3、政治原因

任何国家都有经济管理职能,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范围、深度和方式是不同的。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之经济法制有限的,而且是主要以间接干预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事法为主。财税法主要是发挥“组织收入”功能(消极干预)。

垄断阶段后,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经济危机、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国家更全面地调节社会经济成为“兜底性”选择(积极干预)。财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

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型的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移植与创建需要。

4、法律原因

(1)从法律文化角度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2)从部门法角度看

民商法调节作用存在有限性、局限性。民商法律确立了三大调整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 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总称 。如:工厂超标排污。

5、经济学理论对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先导国家的经济立法与实践的成功。

6、经济法得以充实和前进的新动力:二战以来不断高涨和深化的各种人权运动。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 经济法定义

主流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制)说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2)经济法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3)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界限。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全部的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初次分配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主张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干预谨慎性,在于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解决规则的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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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标明国家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经济法方式的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这一方面的例子就是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三)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38年罗斯福提出经济民主主义,“与政治民主相辅相成,它以经济机会的均等和经济权利的平等为主要内容。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国家尽可能

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

一方面,经济民主使得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进行救助有了正当的依据。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与经营者相比较,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传统的法律框架内是难以有效解决的。经济民主的推行,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从而求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

在形式上,各社会主体因为法律的适用而得到了一种平等。一是机会的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起点的公平,这是指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起跑线公平,即任何参与竞争者都按照其参加的市场形态的基本要求来进行竞争的,尽管每个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受到形式上的歧视;三是规则的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时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但是,这种形式的公平带来了实质的不公平。经济法构筑了一种与传统法律不同的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的这种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秉赋等方面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是一种实质的公平。

(五)经济安全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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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及其它自然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行为 、智力成果 。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要素,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主体不同。

(1)主体范围不同。 (2)主体的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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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的方式不同。经济法私权和公权并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权力从属关系,大多数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3、调整的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5、调整程序不同。

模块二

经济法主体

第二讲 经济法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定义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1、广泛性。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

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

民法主体视为平等、均质的抽象人。经济法将法律关系视为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主体地位不平等。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不同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权限具有不对称。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架构

1、国家干预主体 (1)国家-特殊主体

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 (2)权力机关。争论:权力机关不受法律追究,不能成为主体。 (3)行政机关

2、社会中间层主体。

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其中介

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和民间性。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市场主体。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述

二、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企业法定义

是凝聚着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组织性、赢利性、法定性、独立性。

企业角色一直为“经济人”和“社会人”,不同时期强弱不一样。

企业法是确认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或以企业为规范对象。确认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企业与其它管理者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从而以利于建立起相应形态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

手工业者(个人独资、业主企业) 基于继承和扩大经营

→合伙企业

基于连带风险出现→有限合伙(隐名合伙、两合公司)

资产阶级萌芽阶段快速积聚资金→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形式

(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2)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三)市场准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制度,是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人规则和特殊市场准入规则。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以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二 具体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

2、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述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公司的隶属关系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4、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1)母公司、子公司。

5、按照国籍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公司章程效力范围—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变更。

(三)公司资本和出资

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认缴资本

1、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的认缴、募集等严格要求。 (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不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

2、股东出资方式和期限:

(1)方式:货币出资和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出资的除外”。

(2)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20%,但高科技公司的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 。

两年之内可以分期缴纳(按实缴资本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认缴的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一人公司不允许分期缴纳。

3、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公司不低于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 ;股份公司500万。

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股份表现为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四)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名称核准后,符合条件办理工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

2、法定人数。有限公司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5-200人)。

3、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发起人依法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发行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底于股份总数的35%。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种类

3、公司债券转让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以交付方式转让。

三、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非常设机构。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决定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即重大问题须经2/3的有表决权(总表决数、出席会议总表决数)的股东同意。

重大事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利用并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二)董事会

(1)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由3至13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为3-9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董事。

(3)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4)董事长(或经理、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少可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

(5)董事会应按期召开,1/3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 。规定一人一票。

董事会任期届满没有改选,还有就是个别董事辞职新董事还没有就任,这时原有董事仍然履行职务 。

(6)董事会下设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7)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股东。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分股东监事和股东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有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有监事会 。

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

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解决因为信息缺乏问题,第151条第2款。费用保障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监事会费用

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集体行使职权,每6个月开一次会

(四)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148条

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

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149条

增加程序上的内容,借款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另外关于担保问题

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

1、股东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

2、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 。(1)提案人资格:3%股份,但是没提持续持有多长时间;(2)提案程序;提案内容。(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鼓动大会并接受质询,第151条。

3、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 。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他们可以信任或者满意的董事或者监事。抑制控制股东支配的问题。

3、累积投票的前提: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议适用范围

4、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消之;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并且持股1%。程序。利益归属:公司 )。

5、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 。少数股东资格:第102条,持续持股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前提条件:;自行召集与主持。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很有意义,注意这里叫少数股东权,而不叫中小股东。

6、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请求者的条件:投反对票。适用的范围:3种事项。

7、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职工持股,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

(六)利害相关者利益保护

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1)职工参加董事会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设职工董事。“可以”引导。 (2)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为不低于1/3。(3)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2、债权人利益保护 。 (1)会计信息的真实。(2)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定法人人格 ;一人公司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分离 。

模块三

市场规制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产品质量法

第三讲 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

1、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为目标。

2、调整对象

(1)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①对特殊的交易主体的规制。

②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③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①垄断。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产生和发展

1、产生19世纪末叶,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

2、发展趋势:

(1)立法宗旨更关注消费着利益。 (2)法律规制更趋于灵活。 (3)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①对跨国合并的规制。

②一国竞争法为维护本国利益,在竞争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的作法成为普遍趋势。 ③确立国际层面上的统一的竞争规则。

(三)基本原则

1、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2、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3、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利益。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兼顾公平。

二、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危害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3、反垄断法

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体是市场主体。企业、联合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政府、行业协会)。 规制的行为是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

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英国判例“限制贸易应受谴责”。1890年《谢尔曼法案》。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得到不断修改和调整。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立法。 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

5、反垄断法理论分析

(1)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的负面影响在于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带来经济低效率。垄断的产生和存续与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有关。

(2)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学的价值是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等。表现在经济上为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

(3)法学理论分析。西方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迁。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1、经营性垄断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性垄断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竞争者

(1)固定价格的协议 —索思比和克里斯蒂固定拍卖佣金。 (2)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石油减产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日本三啤酒 (4)联合抵制协议 —两石油公司拒供90号汽油 (5)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竞争者与交易相对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药厂向医药销售商规定的合同最低零售价格,只能以此为唯一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药厂给医药销售商限定的合同零售价格,此价格之上可以销售,限定了几个波动的空间。

垄断协议例外: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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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规制经历了一个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过程。

2、市场支配地位及其确定 (1)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它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2)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确定

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②③达不到10%的不算。

3、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6)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7)其他

(五)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经营控制型合并,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经营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社会整体效益。 (2)企业合并的控制程序。 ①事先申报制度; ②行政调查制度; ③司法审查制度。 (3)法律责任

(六)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定义和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1)扭曲市场机制。(2)违背公平竞争原则。(3)消弱企业的竞争能力。(4)违背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行政地区垄断 (2)行政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

(七)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

1、定义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即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其意义: (1)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2)有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2、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济活动实施独立控制。 (2)自然垄断。某些产业自然性质所形成垄断,如电信、水电气等。 (3)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 (4)特定的联合行为。

3、域外适用

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外的某些影响国内利益的行为形式域外管辖权的制度。

(八)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

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范围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行使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知识产权滥用引起的垄断。(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知识产权滥用加剧市场力量集中。

3、民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

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法律特征:(1)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违法行为;(2)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3)是一种滥用经济优势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立法模式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仿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二)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 16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明示

(四)虚假宣传行为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1)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

(2)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的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2、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第四讲 消费者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而引发的问题。

3、消费者问题存在原因

(1)科技水平的局限性,包括经营者在内人们不能认识和克服的缺陷。 (2)经营者对利益的不当攫取和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3)消费者自身的局限性。

(4)政府保护不力和立法滞后。

4、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自发或有组织地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

19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1898年,消费者联盟。 1983年,国家消费者组织联盟(3.15)。

5、消费者保护立法

我国消费保护法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消法。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法。 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效法?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5、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6、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义务。

(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

1、途径

2、损害赔偿主体确定

(1)一般情况:销售者;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2)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变更后企业。 (3)使用他人执照—销售者、或持有人。

(4)展销会、柜台出租——销售者;结束后,展销会举办者、出租人。 (5)虚假广告—销售者,广告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 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各国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我国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农副产品;建筑工程;初级加工品;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其中: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2)缺陷。(3)劣质。

(二)产品质量责任法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默示担保条件 商销性和适用特定用途 (2)明示担保条件 (3)产品缺陷

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 (2)产品标示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保装要符合要求

3、销售者义务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产品。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标准品质量管理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奖惩制度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消售者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 责任竟合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模块四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六讲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七讲 税收法律制度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概述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的定义

对宏观经济调控在理论界虽然有着不同表述,但学界趋同的认识是: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即国民经济的供求关系,指社会总供给 20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的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不同于市场秩序规制,对其特征的理论分析,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宏观经济调控以经济总量平衡为主要目标。 (2)宏观经济调控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法。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述如下: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4、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1)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段。

(2)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3)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4)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调发展。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21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二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1、概念:

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律关系,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等业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证券机构、证券业务的监管关系。

2、适用范围: (1) 股票;(2) 公司债券;(3 )政府债券;(4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人民币B股的认购、交易不适用。

3、基本原则:

公开—指基本交易制度公开,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信息传播公开。 公平—指地位、权益平等。 公正—指监管者一视同仁。

4、证券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 (1)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新法取消了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定位。 集合竟价 .(2)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确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须是实缴资本。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 证券管理机构 证券业协会: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为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

证券的发行制度

1 、证券发行含义: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发行,即公开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或债券,从而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活动。

2、发行股票的条件

(1) 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发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行程序

(1)聘请保荐人。 (2)申请。

(3) 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公开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种类:证券代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期: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证券上市交易制度

1、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交易程序: 聘请上市保荐人:

申请: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核准:

签订上市协议:

公告文件及法定事项:

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交易。

3、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条件: (1)暂停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持续信息公开:

(1)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经营公开,即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2)持续性体现:除当时公告上市文件(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在上市期间:

年度报告—第二年四月底前。 中期报告—每年8月底前。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3)信息披露要求:

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

5、上市公司收购

24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其中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曰目标公司。 (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方式,收购该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协议收购。

(3) 要约收购的程序

①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及相关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作出书面报告及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份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当已持有5%,如果所持比例每增减5%,仍应报告及公告。 ②强制要约收购:

持有30%时,继续收购的,应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及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情况处理: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针对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针对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针对证券机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针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25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针对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禁止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含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即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自己买卖;泄露该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5)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模块五

相关的法律

第八讲 合同(担保)法律制度 第九讲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讲 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经济仲裁和诉讼制度

第八讲 合同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的担保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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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1、一般指示性规定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规则。 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②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③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订立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A,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27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是指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或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 ⑵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即已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4,表见代理。

5,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情形)。

(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着法定的可变更(撤销)的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原因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 ②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消灭。

28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1,关于财产后果的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折价补偿; ③赔偿损失

④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辩抗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可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转让

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9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让 3,概括转让

(三)合同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债务的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

7、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指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债务的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六、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形式:

1、保证: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单个保证合同、连续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限

①合同约定。②合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抵押: (1)抵押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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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 (2)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权利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生效:①交付债权人生效、②登记生效

5、定金

(1)是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七、违约责任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

(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

5、价格制裁

6、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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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除理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免除事由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从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上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冲突称之为“责任竟合”。如:出售有瑕疵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保管人非法使用其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供电部门违约停电导致损失的。

附:有名合同介绍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标的物的交付。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物权、知识产权)。 (5)价款支付。

(二)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四)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合同,未采取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应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七)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八)建筑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九)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32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 是保管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世界范围内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REALNETWORKS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

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 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 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 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

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没钱不要喝水”

33

经济法学课件 整理制作:向龙浩 “没钱不要看电视”

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34

推荐第6篇:《经济法学》案例:

《经济法学》案例:

1、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问:(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

4、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该厂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下:(1)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2)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元,帮助老区建设;(3)支付增值税滞纳金20万元;

(4)向有意进行联营的单位赞助2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元(2)现在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②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不能全部扣除,应计算出扣除限额;

根据规定: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限额为0.5%;

6、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问:(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

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 ,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问: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答: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1500万元以上的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限额为0.3%;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限额0.2%。所以,该酒厂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00×0.5%+(5000-1500)×0.3%+(6200-5000)×0.2%=20.4万元。

⑤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

⑥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⑺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

(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0.4=2119.6万元

应纳所得税=2119..6×33%=699.47万元。

5、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

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

问: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B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答:1.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B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然后再来确定最终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推荐第7篇:经济法学重点

题型:选择 判断 简答 综合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P69 2.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不参加国家经济调节活动和调节管理关系的,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3.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指经济法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82 4. 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京城加以限制的行为。P124 5 .相对于垄断状态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结合等结构想垄断行为的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非结构性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多数情况下有单个企业所实施,联合限制竞争则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所以也被称为共同行为。联合限制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参加与联合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P125 6. 共谋作为联合限制竞争的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关于限制他们的活动的有意思联络,并基于这种意思联络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动,也就是各方机遇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P125 7. 我国《反垄断法》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127 8.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以上的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以上的。P128 9.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30 10.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自残的方式取得对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由于企业合并是经营者集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也是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的主要规制对象,所以分析主要以奇特合并为典型。P130 11.行政垄断:可简略界定为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P134 12.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行政垄断的专章,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P135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P151 14.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要会判断、区别各种具体行为是属于哪一类的):a、假冒仿冒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虚假宣传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不当有奖销售行为。f、商业诋毁行为。p158—p166 15.搭售行为: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买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或称之为“搭卖品”。P168 16.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但是对于农民、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考虑到其此时有着与消费者类似的境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特别规定同样参照该法执行。P174 17.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重点掌握前五项):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得权利。

2、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叫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

3、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p177—p180 18.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按以下原则来进行:P185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销售这要求赔偿。b、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c、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d、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由变更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有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19.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不算产品)p189 20.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P196 2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c、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2.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夜店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的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于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P197 23.销售者主要承担以下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一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P199 24.产品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200 25.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偿责任必须是具备三个条件:a、产品存在缺陷。b、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只有存在实际损害,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需要第三方介入,鉴定是否存在关联和因果关系。此外,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有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01 26.诉讼时效:指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到诉讼至法院的时间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食品安全1年,环境污染3年,保险金5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不承担相应责任。P203 27.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过敏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P363 28.预算:又称为国家预算,是指一国城府变质的每一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计划,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P369 29.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预算立法的作用:

1、可以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2、可以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3、可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4、可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P370 30.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益,如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等;

4、其他应当归于预算范围的收入P371 31.预算支付范围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p372 32.决算:是指国家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总结的活动。P373 33.国债:又称“金边债券”,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务。p382 34.国债的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对财政预算的调剂 3.对国民经济运行进宏观调控p382 35.国债发行的方法:公募法:国家公开想社会公众募集国债、公卖法:政府委托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摊派法:政府将发行额分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或者用国债来全部或部分顶替现金偿还债务或支付经费。P384 36.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P387 37.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指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就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等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符合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唯一供应商采购)。

5、询价采购方式。P390 38.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P399 39.增值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P400 40.增值税的纳税人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职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P400 41.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看一下)P400 4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生品所好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400 43.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44.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成品油:复合征收,从量税加从价税。高档手表(消费价格在1万元上),税率为20%;白酒(啤酒),税率20%

P402—p 403 4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有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46.营业税的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P403 47.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适用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为20%。 P403 48.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P405 49.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P468 50.价格关系:指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与政府管理部门、其他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P468 51.经营者价格行为准则: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P471 5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对顶的幅度被制定价格;

3、指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P472 53.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理解某具体表现形式):

1、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行为;虚假降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两套价格行为(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价外加价行为(在明示价格外,另收取不合理费用);诱骗交易行为;质价不符行为。

2、价格垄断:串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474 54.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P475 55.价格听证制度: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前,在有了一定的价格、成本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主持召开由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就拟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论证的制度。P478 56.调控价格总水平特别政策措施: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保护价格制度、价格干预制度;紧急干预措施。保护价格制度主要是针对重要农产品。价格干预措施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提价申报制度;

4、调价备案制度。P482

推荐第8篇: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 济 法 学

(教学大纲)

编写:单飞跃教授

第一讲 经济法的基本认识论

一、作为法律现象的经济法

(一)以经济法形式表达的经济法法律现象。从现有史料分析,主要分布在三个国家:

1、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

2、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这是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但其背景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实际借鉴意义不大。

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部门(包括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的经济法。

目前,只有中国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但经济法独立性较差: 表现一:内部结构非常松散,没有龙头法,没有整合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官方分类):(1)总类、经济体制,(2)财政,(3)税务,(4)金融,(5)地质矿产,(6)能源,(7)交通,(8)铁路,(9)民航,(10)邮电通信,(11)土地,(12)水利海洋,(13)农林牧渔,(14)商业,(1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6)审计,(17)统计,(18)价格,(19)技术监督,(20)工商管理。

表现二:经济法法律实施机制不专门、不独立,有待建立完善。

(二)不以经济法形式表达的经济法法律现象。

1、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

2、美国:《反托拉斯法》

3、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4、德国:《经济稳定增长法》

5、加拿大:《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

随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日益紧密与复杂,经济法性质的法律在各国普遍存在,只不过不冠“经济法”之名而已,但可以通过其经济法属性进行识别。

二、作为文化现象的经济法

法律和文化并不必然关联,有经济法现象不一定有经济法文化。 世界上有经济法文化的国家:

(一)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文化

前苏联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认为存在计划因素和财产因素高度结合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经济关系也有横向经济关系,还有在经济组织内部的纵横结合的经济关系。主要的表现形式有联合公司(国营企业)和经济合同。

(二)德国的经济法文化

德国没有经济法部门,但有经济法文化,有直接称为经济法的理论学说,但大部分以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体现出来。

(三)法国的经济法文化

法国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但存在经济法的理论学说。

(四)日本的经济法文化

日本经济法学分为两大学派: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学派(丹宗昭信、原谷襄儿为代表)和不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学派(金泽良雄为代表)。

(五)中国的经济法文化

中国是世界上经济法学研究最繁荣的国家。中国30年的经济成就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支持,其内容是中国化的。从经济法文化发展为经济法学科现已做到,但要发展到经济法科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作为知识现象的经济法

(一)经济法知识现象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知识被传播,被接受,甚至被考核。

(二)知识现象与文化现象是不统一的。

(三)经济法的知识载体之一——经济法教科书

1、法学专业用的经济法教科书

2、财经类专业用的经济法教科书

3、经济法律通论

(四)经济法知识现象本身就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专门进行研究。

1、经济法知识是否具有基本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2、经济法知识传播中如何处理与相关知识的关系

3、经济法知识的考核标准

4、经济法知识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5、经济法知识与经济法立法相互间的影响

6、经济法知识与经济法司法相互间的影响

7、经济法知识与政府经济行为相互间的影响

8、经济法的社会理解与专业理解如何达至融合

3 第二讲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经济法理论的已有研究范式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范式

1、国家协调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2、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4、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出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历史阶段论研究范式

1、将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置于一定的历史阶段中。

2、认为经济法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认为现代经济法概念是法律分工的产物。

4、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相互作用且有关联。

(三)法律功能主义研究范式

基本分析手法主要强调法律具体承载的功能和社会效果,并转变为经济法的部门地位独立化的主张。

(四)经济法哲学研究范式

1、整体主义经济法主张

2、形式理性经济法主张

3、实质理性经济法主张

4、分析实证主义经济法主张

5、利益理论的经济法主张

二、经济法的基本哲学关系

(一)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公共经济决策寄生在政治机体之中,并以政治方式做出,政治属性是经济法的根本性。

1、政治首先意味着看法不同,社会主张的多元性

2、政治是对“社会有利”地位的尊重

3、政治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共识

4、社会强制的合法性

5、政治是一个人工性体系

(二)国家与市场的关系

1、体现为两两相对的关系:“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

2、市场是第一性的,国家是第二性的,市场化这一宪法主旨必须得到尊重和服从。要打破对“超市场”力量的寄托和幻想。

(三)政府与私人的关系

1、这是个主体层面的问题,政府和私人均为主体,并始终是一对矛盾,二者的实力之比是不对称的,并不是纯粹的经济力量对比,而是体现在政府利用政治手段、政策方式约束私人,但私人可以通过转化为公民身份约束政府,但是这种约束是间接和滞后的。

2、如何保证经济生活中的公民权利和身份是经济法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四)公共与个体的关系

1、公共是一种产权,是财产权利的复合形式,但公共并不是优先于个体的,任何个体都可以分享公共所产生的权益。

2、公共、个体是一种利益的状态,公共是个体利益的溢出效应,或者是个人利益通过公共手段进行储存的一种方式。

(五)自由与干预的关系

1、需要坚持自由主义干预观,通过干预使得私人和市场更自由。

2、干预不能演变为“管制主义”。

3、干预者一定超越被干预者的利益状态,要避免“最危险的干预”,即干预者的利益观和价值观强加于被干预者的干预。

(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1、国家的结构形式;

2、中央与地方分税制;

3、区域经济政策;

4、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5、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6、地方对口支援;

7、地方公债与中央承保等。

(七)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1、经济民主的含义:经济机会的更多竞争权,经济福利的更多享有权,经济利益的更多自主权,经济决策的更多参与权,经济生活的更多自在权,经济空间的更多开放权。

2、集中的含义:公共经济生活中居民经济意志的集散机制,公共经济生活中公共表意与公共表决机制。

(八)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公民经济权利是随着公民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依据私产而产生的私人权利是不同的。

(九)分化与整合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进取型的机制,财富分化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市场经济机制同时又必须是一种整合机制,要用公平性消融进取性,市场分化不应发展为社会分裂。

(十)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公法、私法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框架

(一)经济法的起源

1、经济法的起源是指经济法的历史问题,或者说是根源问题,即经济法从何而来,为何而来。

2、历史论包括思想史论和制度史论。

(二)经济法的对象

1、调整谁;

2、研究谁。

(三)经济法的主体

1、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守法主体是一种研究路径。

2、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也是一种研究路径。

3、经济法的主体在性质上是公共体或政治体。

(四)经济法的权利(权力)

1、经济法的权利(权力)研究的是主体的能力,也就是实现它的法律意愿所使用的工具。

2、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为公共经济权利(权力)。

(五)经济法的形式

1、经济法的形式讲的是经济法的表现论问题,即经济法用什么表现出来。

2、提炼经济法的形式,要注意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又要注意它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3、从结晶意义上看,经济法的形式表现为基本经济法律加上单行经济法规。

4、经济法的大量规范通过宪法记载,或者通过宪法性规范记载。

(六)经济法的方法

1、经济法的方法实际上是经济法的手段论、工具论、实现论,即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实现经济的目标、初衷。

2、经济法的方法是经济政策。

(七)经济法的性格

1、经济法的性格是指经济法的文化品质。

2、经济法的民族性。

(八)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功用与功能问题。

(九)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的体系讲的是经济法内在的架构,或者是经济法的结构问题。体系不是组合而成的,应当是生成的,是法律内生的。

2、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构成经济法的体系。

(十)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可识别性问题。

2、经济法的位阶。

3、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十一)经济法的程序

1、授权程序。

2、干预程序。

3、公众分享权利(力)的公共程序。

4、司法程序。

(十二)经济法的责任

1、经济法的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代价和成本。

2、经济法的责任是宪法责任和行政责任,责任性质是政治责任性质,主要责任形式是问责制,经济法的责任是不能抵消损失的责任。

8 第三讲 发展语境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使命

一、国外经济法的四种语境:

(一)集权语境: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表的经济法所依托的计划经济语境。

(二)战争语境:以德国为代表的战时经济法所依托的极端经济语境。

(三)危机语境: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所依托的危机语境。

(四)垄断语境: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反垄断法和反托拉斯法依托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语境。

二、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语境

(一)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1、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二)中国发展语境的基本界定

1、发展使命的紧迫性

2、发展矛盾的特殊性

3、发展要求的科学性

4、发展模式的独立性

5、发展道路的长期性

三、中国经济法须回应中国的特殊发展使命

(一)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阶段,工业化程度仍然很低,与全面工业化、信息化要求的差距仍然很大。

(二)中国社会仍然主要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仍需很长时日。

市场化是一种理念、一种观念、一种信仰。中国目前的市场仍是一个残缺的市场。

1、按市场需求生产,按市场价格获利,价格机制和交换环节实现了市场化;9 但生产仍以国有垄断为主体,政府牢牢地控制着资源供给的总闸门。形成了典型的生产垄断化,交换市场化。

2、市场化的产权准备不足。

3、市场化的机制准备不足。

4、市场化的保障准备不足。

(三)中国社会仍然主要处于城乡二元结构阶段,城市化的规模与水平仍然很低,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的建立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中国的城乡结构不仅是经济板块和法律板块,还是文化板块和社会板块。文化和社会板块上的差异很难磨合,社会认同和文化认同任重道远。

(四)中国经济仍主要属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资源消耗大,劳动力成本低,技术和资本含量低,环境成本高,与现代经济增长模式之间的距离还很大。

(五)中国社会仍主要依托个人自我保障、家庭保障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单位保障,安全的、系统的、社会保障达到一定社会权利基准的新型社会体系尚未形成。

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自然社会、身份社会,不是由契约和制度链接的。动员能力很强,但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很差。

(六)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命令型和模仿型的社会,不是创新型、自主型的社会。

只有创新才能领先,模仿永远是追赶。

四、中国经济法须调适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 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总的特点就是发展不平衡。

(一)人口多与资源少的矛盾。资源与人口之间供求紧张关系矛盾。

1、中国人口基数大,资源需求绝对量多,使本已恶化的资源人口关系更趋紧张。

2、中国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加剧了了资源消耗与环境消耗。

3、中国消费文化的奢侈化倾向,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

从传统来看,中国的消费分为宫廷消费和民间消费,宫廷消费从来都是奢侈 10 和铺张浪费的,占有欲强,消耗的资源量大,公务成本高。

4、市场调节型与进取型的资源配置机制会进一步放大资源稀缺效应。

(二)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反向配置的矛盾

市场配置资源机制比较完善的东部地区,地幅狭窄、资源有限、人口压力大;地域宽广的中西部地区,市场机制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低,生态条件差。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反向配置的矛盾,导致中国经济的空间反差大,社会流动性大,发展不平衡矛盾突出。中西部既是中国发展最大的矛盾,也是最大的市场。

(三)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

1、从乡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转型还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原因是:(1)农村区域面积大;(2)农村人口基数大;(3)农业生产力水平低,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水平的制约非常强。

2、农村目前仍然呈现出落后特征,落后分为绝对落后和相对落后。绝对落后是指能力、素质、财富、收入在量上的低位性;相对落后是指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步伐越快,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差距就越大。

3、农村总体而言仍然处在失落状态。(1)劳动力失落,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吸附。(2)土地失落。(3)比较优势失落,主要体现为农民政治优势失落,农民在政治上基本处于失语状态。(4)社会心理失落,社会参与的机会减少、资格减退、能力减弱,社会位阶出现边缘化,信仰失落,期待失落。(5)文化失落。

(四)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1、经济与社会发展速度不同步,两者虽然都在发展,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靠文化和秩序来支持的社会,契约、公共、制度等现代社会元素缺失。

中国社会的制度是等级化的,而现代社会的文化流动和秩序流动是平等性的和平衡性的,靠市场和契约起到关联作用。

2、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规模不协调,经济发展从体制到机制,从数量到规模都在全面推进,但社会发展仍然处于体制和机制的尝试和探索之中。

3、经济发展撬动了原来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并加剧了结构内的不平衡性, 11 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主流化和边缘化趋势非常明显。主流化是指主体秩序利益中的主体;边缘化是指主体秩序利益外的主体,边缘化的主体在社会中是作为客体存在的。主流主体支配政治权利和支配社会财富。

社会情感对立。不是特定群体之间的对立,而是不特定群体之间的不特定对立。

社会冲突的常态化与极端化。

4、社会发展机制不能有效消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和矛盾。不仅是人发展社会,还须让社会发展人。第一,社会要给参与市场经济者平等的起跑线。第二,社会要收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失意者和淘汰者。第三,社会要给予没有能力参与社会竞争者以保护。

社会的建立需要一个公共的支持体系,这个体系的个体是不区分身份的,依靠基准、权利,公共服务为所有的社会个体提供支持。

社会也是一个公共保障体系,其特点是不绝对按个体对公共的投入来分配权利,而是充分尊重人的社会权利属性和人的社会存在资格。

5、社会预期不稳定。社会预期包括产权、未来生活的保障、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等内容,但当社会建设的目标和体制不明确的时候,社会预期是不存在的。

社会建设的内容:

第一,社会能力建设。(1)社会整体能力和社会个体能力建设。(2)社会基本能力和社会发展能力建设。(3)社会物质能力和社会思想能力建设。

第二,社会权利建设。这里的社会权利指的是社会个体凭借某种法律资格可以获得的利益。社会权利包括:(1)抽象权利与具体权利;(2)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3)宪法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

第三,社会主体建设。其核心是要淡化等级与身份伦理,强化契约与交互伦理。社会组织建设要区别于政治组织和其他的公共组织,致力于企业、社区、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工会等的建设。

第四,社会协调建设。这里指的是社会沟通机制的建立。(1)个体间的沟通。(2)个体与群体沟通。(3)社会与政府沟通。(4)社会裁判机制的建设,这是社会协调中的重要部分。消解社会冲突需要裁判机制,这里讲的是社会裁判的非 12 正式性,同时还有效率性和便捷性,使社会纠纷可以得到及时排解。

第五,社会服务建设。包括公共服务水准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满足基本要求。

第六,社会保障建设。(1)社会保险。(2)社会救助。(3)社会福利。

(五)经济的泛政治化与政治的泛经济化同时并存

经济的泛政治化是指经济的运行主要通过政治设计和政治推动,并且借用政治轨道实施经济行为。但政治是不能对经济负责的机制。

政治的泛经济化是指,政治运行的目标用经济指标来衡量,政治业绩用经济数据来判断。

(六)国有垄断与市场竞争的矛盾

国有垄断和私人竞争并存的结构,是一个交换市场化、生产垄断化的二元结构。

(七)财富个别化与社会分裂化的矛盾

市场和权力造成财富个别化,市场所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制度被消解,但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只能靠政治变革来解决。

(八)过冷与过热经常交替的经济反复现象

经济的投机性强,主要是因政府反复地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所造成,使市场的预期降低。其次是中国经济的经济开放度不够,经济机会不多,容易形成市场的密集型交易。

(九)不断增长的开放需要与仍不成熟的开放能力之间的矛盾。

1、双向开放的要求:中国向世界开放、世界向中国开放。

2、开放是需要成本的,开放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拿捏较难。

第四讲 经济宪法与经济宪政专题

一、经济宪法的语源

(一)经济宪法一词为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弗莱堡学派)提出,该学派的创始人为欧肯和伯姆,他们创立了一个著名的经济学专业杂志《秩序年鉴》,力图构建一种经济的秩序,又称“奥尔多秩序”。

(二)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秩序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隐含着经济宪法的判断。欧肯明确提出了“经济宪法”概念,“应当将经济宪法理解为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的整体抉择”,要将“法律秩序作为经济宪法来塑造”。

(三)弗莱堡学派的经济理论区别了两个词,一个是“经济秩序”,一个是“经济过程”。经济秩序指的是经济生活在法律上和体制上的框架。经济过程是指经济行为者的日常交易过程。

(四)在自由放任制度下,国家既不确立经济秩序也不干预经济过程。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既左右经济秩序又左右经济过程。

(五)在弗莱堡学派建立的竞争性制度模式中,政府避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但是应当建立经济秩序。政府的功能是建立经济秩序,但不能干预经济过程。

(六)经济秩序的基本构成原则

1、货币稳定;

2、开放的市场,包括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3、私人产权;

4、立约自由;

5、承担义务,指个人对其承诺和行动负责;

6、经济政策前后一致和稳定;

7、从根本上维持竞争。

(七)弗莱堡学派还将经济政策区分为秩序政策和过程政策。过程政策指的是影响经济变化的所有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的综合,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等。过程政策是最低程度的政府干预,其目的就纠正竞争扭曲,重新为竞争打通道路。

(八)过程政策必须遵守三条原则

1、国家必须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力;

2、所有的国家干预必须面向维护经济秩序,而不是面向市场过程;

3、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干预政策必须是系统性的,而不能是特定性的和选择性的。

秩序政策和过程政策的关系方面,秩序政策的地位要高于过程政策,过程政策是为秩序政策服务的,要奉行与市场一致的原则。

二、经济宪法与经济宪政的中国意义

(一)中国经济繁荣中的政府促进机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主要奉行政府主导型与政府推进型的经济增长机制,这可以从中国经济的增长机理中得出结论。

1、长期积弱的中华民族渴望民族复兴的精神气质,再辅之以中华文化的中心偏好,使得政府在最恰当的时机以民族英雄式的形象主宰社会经济生活,推动经济增长。

2、以GDP的数值比率作为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使经济增长目标与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直接挂钩,官阶晋升的政治动力驱使着政府官员十分关注经济增长比例,客观上推动了经济增长。

3、长期积贫的中国社会蕴含着巨大的消费需求,这种需求所释放的能量使生产具有了目的性与效益性,经济也因此取得了较快增长。

4、政府同时发挥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两个作用,掌控着经济政策资源与主要经济力资源,政府成为经济资源与经济利益的主要集散地,运用政治影响力使政府所能控制的财富总量激速攀升。

(二)政治与经济一体化决策体系的宪政哲学困境

时至今日,中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动力在逐渐消退,非理性动力的驱动作用越来越小。政府主导型与政府推动型经济体制模式的实质是政治与经济的一体化决策体系,而这在宪政哲学上是得不到合理解释的。

1、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与经济决策的正当性的验证标准不同。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主要通过在先设计的程序进行验证,程序合法性意味着政治合法性。经济决策的正当性则主要通过经济后果上的效益与效果进行验证,只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15 对一项经济决策来说是不够的,其必须具有效益性。

2、政治决策者关注的效益与经济决策应关注的效益是存在本质距离的,政治决策者关注的决策效益主要是:(1)完成任期目标或履行对选民的承诺。(2)进一步获得政治优势地位。(3)获得荣誉性的政治身份。

政治决策者不会从根本上关注其所作出的经济决策的效果,这是因为:(1)政治决策者并非最终受益人,决策者受到任期制的约束,往往不是最终受益人。(2)政治决策者并非直接受益人,一项政治决策的受益要通过公共机制进行过滤。(3)政治决策中的利益调和机制,往往容易使决策者与所期待的利益渐行渐远,利益不相关性使决策者容易出现决策冷漠或决策随意。

3、政治是不能对经济负责的机制。政治决策机制是决策者无需承担经济代价与经济后果的机制,政治决策如果失败,决策者所需付出的是政治代价,即丧失政治生活中的有利地位、接受政治身份上的惩罚。即使决策者要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但这种经济代价对一项以政治方式作出的经济决策的失败后果的修复,从总体上来说是于事无补的。

(三)中国经济增长亟需宪政支持

政府既可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也可以是人为经济衰退的原因。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容易产生制度性依赖,形成政府迷信,不利于市场化信仰的形成。

1、中国式的二元结构缺陷。

中国经济结构是一种版块型、主次型的结构,需求市场化,但是生产组织、资源配置没有市场化。国有垄断和私人竞争两大板块之间脱节,国有垄断的生产和再生产在一个封闭和不开放的体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在一个秘密状态下进行,只有消费是公开的,并因消费依赖性而产生“受迫性消费”和垄断利润。

2、利益集团对于政治权力的觊觎和对政治秩序的肢解。

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利用政治权力换取经济资源,权力分配资源的体制已经固化。

3、短期化的政府决策模式与周期性的经济冷热交替。

没有一个彻底的经济排毒渠道,冷热交替使得经济发展没有稳定和成熟的发展体系。

4、宏观调控的迷信与耗尽

16 反复运用宏观调控造成了对宏观调控的迷恋和迷信,也降低了民众对于市场的预期。

5、经济暴力的泛滥

经济暴力常以征收、征税、国有化和强制性定价等方式出现,对公民经济权利及产权造成直接威胁,也对市场自由与平等构成威胁。经济暴力有硬暴力与软暴力之分。

三、经济宪法与经济宪政的基本观点。

(一)经济需要立宪

1、任何人的状态都具有不确定性,人们才会作出立宪选择。

2、在立宪选择的状态中,每个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同等的。也就是说,如果立宪,没有人可以例外。如果说一部分人具有确定性,而另一部分人不具有确定性,则立宪是无法达成的。

3、所有人都面临不确定性时,立宪才可能达成。

4、立宪选择中,每个人都有同等预期,每个人的状态是公开的、平等的,没有人在立宪中被特定化、特殊化,不会因为特殊的理由而为特殊的主体安排特殊的确定性以规避不确定性。

5、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太多的先在确定性,这种状态必须通过经济立宪予以改进。

(二)经济宪法不是一个偶然拾得的法律名词,而是一种宪法情结与宪法寄托。

1、经济宪法是平面性的法律秩序无法阻却已经存在的或若隐若现的经济领域的政治力量时,所力图建构的一种宪法性的更高秩序。

2、宪法性是指不被作为一般制度对待,不被轻易怀疑、质疑和动摇的属性,是宪法所特有的稳定性和对抗性,并且为专门的护宪机构所看护。

(三)经济宪法的产生有赖于公共经济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的序列与层次:(1)产权契约;(2)政治权利契约;(3)公共经济契约;(4)社会福利契约。

2、公共经济契约是在政治权利契约与产权契约可能崩溃的基础上产生的, 17 它在于对产权契约的不公平性和政治权利契约的扩张性与绝对平等性进行相互间的调试。

3、公共经济契约要对产权契约的社会公平性不足给予社会契约的补偿,即设立一定的社会产权共有机制,对产权者利益进行一定的分配,使社会成员间相互侵犯产权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公共经济契约通过建构社会成员共享的公共经济权力机制,为产权者和无产权者共同参与和决策社会经济事务提供平等和公开的法律权利平台,使政治权利契约中的权利平等性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伸展。

5、公共经济契约的内涵:第一,保护产权;第二,统一基本经济符号,便于计算与交易;第三,设定一定的公共财产规模满足社会对公共品的需要;第四,同意政府采取一定的经济行动,用以维护市场机制和保护经济安全;第五,通过公共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四)经济宪法就是用宪法约束的条件与框架来讨论经济制度的安排问题。包括价值宪法条件和文本宪法条件,经济制度应该受到怎样的宪法条件约束,这里的宪法条件是有价值判断的。文本宪法的条件是讨论经济制度的安排受到什么样的制度条件的约束,这里的宪法条件是先在的,实在的,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具有管束意义的。

(五)经济暴力的规制应当作为重大的经济宪法问题来对待。

(六)明确经济宪法的基本假设,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动态的宪法监测、经济宪法审查、经济宪法司法等

(七)依赖政治规则进行的经济决策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到最低点,这并非基于效率的考虑,而是基于责任的度量。即使需要存在最小范围的此类决策,也必须要有一整套经济领域中的民主政治规则,即经济宪政规则。

第五讲 竞争法专题

一、竞争法原理

(一)竞争法的概念

1、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有关维护促进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

2、中义的竞争法指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

3、狭义的竞争法则仅仅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共利益原则

(三)竞争法的作用

1、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3、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规制垄断。

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2、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

3、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市场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不商业诋毁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种类

2、监督检查的主体

3、行政监督检查主体的职权

(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垄断的界定

1、垄断的概念

2、垄断的构成要件

(二)垄断的基本类型

1、协议限制竞争

2、滥用优势支配地位

3、企业合并

(三)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反垄断执法机关

1、准司法机关,是指具有司法权限的行政机关,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即属于此种类型。

2、纯粹的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法执法中不具有司法权。这种类型的执法机关在欧洲比较普遍,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法国的竞争审议委员会即属于此。

(五)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2、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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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财税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原理 (一)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二)财政的职能

1、分配收入职能

2、资源配置职能

3、宏观调控职能

(三)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财政收入关系。

2、财政支出关系。

3、财政管理关系。

(四)财政法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法域特定性。

3、财政法有很强的技术性

二、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二)预算体系

(三)预算管理职权

1、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2、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四)预算收支

1、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2、收支平衡是我国预算收支的基本原则,预算收支范围确定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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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

1、税收返还

2、原体制上交和补助

3、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4、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三)财政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1、采购人

2、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

(四)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五)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六)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五、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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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资源税等,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式。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按管理权限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依据,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三)税收的职能

1、财政职能。

2、经济职能

3、监督管理职能

(四)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6、纳税地点

7、税收优惠

8、税务争议

9、税收法律责任

(六)流转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法律制度

2、流转税法律制度

3、消费税法律制度

4、营业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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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得税法律制度

6、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法律制度

(七)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

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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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金融法专题

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1、中央银行的传统职能

2、中央银行的现代职能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结构

1、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2、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3、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

2、货币政策工具

3、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六)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1、赋予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

2、不赋予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金融宏观调控职能

2、金融服务职能

3、一般金融监管职能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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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

2、货币政策工具

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1、银行业监管法原理

2、银监会的组织机构

3、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4、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5、违反银行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1、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2、证券监管体制

(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保险监管的概念

2、保险监管的原则

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4、保险经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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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一、国有企业果真“强”与“大”吗

(一)国有企业“强”与“大”的数据表象

(二)身份关系与国有企业的做“强”做“大”

(三)国有企业独立人格与产权预期的缺失

(四)国有企业的干预与失控

(五)企业家与国有企业的事实控制

二、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性考量

(一)国有垄断企业为谁而存在

1、公共积累

2、消费者福利

3、国有企业利润

4、国家需要

(二)国有垄断企业扭曲的市场结构

1、对消费者定价不公平

2、对社会不公平

3、竞争不公平

三、国有企业的改革关键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彻底廓清

(一)局限于企业的改革是存在局限的改革

1、经营体制改革的企业变革思路,在经营体系上使政府与企业分离,但在企业控制上使经营者获得了对企业的事实控制权,形成了“政府——国有企业——消费者——社会”之间的新对立。

2、只改企业不改环境、只改机制不改体制的变革,事实上进一步使企业客体化,而不是企业主体化,政府与利益集团成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操盘手。

把庞大的国有资产与国家积累按照政府意图分配到一定的载体之上,这个载体就是国有企业。

28 (1)资本是政府给的,不是自己创造与积累的,也不是私人投资者认股的。 (2)人格是政府创设的,可以随意设立与归并。 (3)意图是政府的,企业意图只是政府意图的加强版。

(二)企业只能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成长,政府培育的企业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只是企业的另类。

企业的成长要素:

1、人格独立(企业稳定性)

2、产权预期(产权干预的排斥与产权变动的法治约束)

3、企业家

4、市场责任

5、竞争平等

6、市场开放

7、劳动就业

8、创新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善决定了中国企业的前途命运

1、资源闸门——公开、开放

2、准入政策——开放、平等

3、平等调控——宏观调控政策的平等

4、培育竞争

5、社会保障——市场收容机制

6、必要干预

29 第九讲 三农法律问题专题

一、三农问题的特点

(一)经济性与社会性交织

(二)自然性与制度性兼具

(三)绝对性与相对性并存

(四)自然灾害的频发性与破坏性增强

二、三农的未来走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从物质气质到精神气质的整体转换。

(二)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1、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是适合中国人口特点和自然条件的,具有较高的农业生产力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中国的自然地理状况决定了中国农业的区域性和层次性,对中国农业发展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1)在自然条件优越的地区,应该是农场式的农业。这个应该强调要素集合型的农业。土地应该流转起来,大规模发展农庄、农场,实施大规模的农场式的生产。(2)地理区位偏远但是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适合发展加工型的农业、副业型农业,除传统种植业以外的其它发展,实施经济型农业。这些地方某些要素是可以流动的,比如林权、林地。(3)地理区位偏远、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应该是一种自我保障型的家庭型农业。

(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1、抹平社会间距

2、公共体系向农村延伸和覆盖

三、农民问题。

(一)农民作为公民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资格和生活状态

1、公民的平等性

2、公共身份

30平等性是讲政治资格、社会资格彼此之间的无差异。公共身份是农民对所处社会的支配力和控制力。

四、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的问题,从身份属性识别,是作为自然生命、物质生命、法律生命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对城乡一体并合起到决定成败的作用。

(二)现在社会还没有一个张力和制度将农民这个群体有机串联起来,并用正式制度加以保护和支持。

(三)农民工的走向,不仅是向城市居民转变,更重要的是向城市公民转变。市民更多的是文化意义,不能用作法律概念来界定,其核心还是在城市公民,农村公民和城市农民,在法律上是有差异的。

五、农业干预法律问题

三农整个正经历一个转型期,这个转型期对农业是有极大的挑战。

(一)工业化和城市化造成农业、农村空壳化,造成农民既离土又离乡,离土后的这批农民不再作为农村劳动力使用。

(二)公共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之后,降低了农民对农业的依赖,通过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农民种粮种田的积极性少了。

(三)农民绝对收入的低水平状态和农业收入对农民收入贡献的极限性,决定了农业是不可能使农民致富。

(四)中国区位条件对农业的客观制约始终存在。

(五)自然灾害在近些年发生的频率和变化对农业的威胁与伤害已成常态。从这五个条件去考察,前三个都是转型期里形成的,如果我们还把农业当做自觉自发的生存状态,当作农业不自觉的依赖状况,农业必然要出大问题,必须建立农业干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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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61、个人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62、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6

3、财产税法: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

4、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65、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66、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67、出口退(免)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68、金融法: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

9、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7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73、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74、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7

5、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6、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

8、债券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

9、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80、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8

2、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83、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8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8

5、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86、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87、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

8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89、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90、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更加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9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

3、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94、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95、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7、草原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8、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9、探矿权:是指在统一区块内取得勘查许可证,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勘查的权利。

10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1、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2、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管理和经营,保障电力安全进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3、石油和天然气法:是调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炼制、储运、供应、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4、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使用能源获得过程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5、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10

6、“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变化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

7、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10

8、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

10

9、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110、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1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1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

1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1

15、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1

16、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17、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

1

1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

19、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

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

2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1

2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

2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伪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

25、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1

2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

27、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

28、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

29、强制性交易: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130、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3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

3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3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3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者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1

3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

1

36、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

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38、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1

39、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40、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1

41、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1

42、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

43、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

44、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1

45、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46、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

47、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

48、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

49、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50、商品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房阶段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与他人的行为。

1

5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

5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153.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154.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155.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P11-14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5-17 3.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合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P32/33 4.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P40

5.简述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P56 6.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61 7.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特征P65/66 8.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P72

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P81/84

推荐第10篇:经济法学简答题

六、简答题

1.简述国有资产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 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 ( 试行 ) 。

(5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 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 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 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2.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法具有以下特征 : (1)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和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是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 ,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并通过立法明确该所有权的客 体。从这个角度看 ,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 国有资产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 其大量实体内容是以管理为中心来展开 , 从这个角度看 , 它又是管理法。 (2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一一国家。

(3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目前 , 我国尚未颁布国有 资产的基本法 , 其渊源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大量行政法规。

3.简述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国有资产立法的指导原则 : 保证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 ; 实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 ;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 政府分级管理 , 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 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的原则 ;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确保资本合 理流动的原则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 管资产和管人事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优先的奖励原则。

4.简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和职责。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 组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 \" 隔离带 \" 一一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 , 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 是构成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对于政府它是经营者 , 对于企业它是国家出资者代表 , 这样既解决了政企不分 , 政府直接干预 企业的问题 , 又保障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有三 : 一是决定产权转 让、兼并等重大产权经营决策 ; 二是代理所有者获取收益用于再投资 ; 三是根据控股、参股情况 决定对下属公司的产权代表的人事任免。

5.土地资源的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有哪些 ? (1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制度的规定。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 保护耕地的规定。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 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 实行基本 农田保护制度 ; 节约使用土地 ,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 鼓励土 地整理 , 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 提高耕地质量。

(4)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征地审批制度 ;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6.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 (1)\" 谁技资 , 谁拥有产权 \" 的原则。这项原则是指任何所有权的主体都必须通过技资取得产权 , 国家技资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不仅包括原始投资 , 还包括由于投 资而形成的技资收益 , 即所有者权益。在有其他所有权投资的情况下 , 在界定各自产权时 , 应 按照原始投资的份额来确定它们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 , 通过产权界定 ,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受 侵犯和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拨的做法 , 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技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 转移到有关单位 , 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7.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以 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 国有资产管理部 \' 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的。

8.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 (1) 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和对外投资 , 由全民单位进行清理和界定 ,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 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 , 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 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 , 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9.简述产权登记检查的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 , 检查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 主要是 : (1) 是否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2) 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 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10.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 切实保障国家利益 , 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1)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z 第一 , 要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的原则 ; 第二 , 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 , 同股同利的原则 , 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 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 ; 第三 , 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 在国民经 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 , 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2) 为了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 , 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是要做好公司 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 二是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 , 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 足额收取、上缴 , 合理支配使用。

11.简述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内容。

我国涉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 〈 1) 涉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登记。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 , 凡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 , 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前 , 必须对其 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 对已开放的涉外企业 漏评、低评的国有资产 , 要进行补评和重新评定。在此基础上 , 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办 登记 ,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 向企业颁发《产权登记证》 , 并以此作为企业的资信证明。

(2) 出资比例的确定与收益分配的管理。涉外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应依据技资各方实际认 缴的出资额来确定 , 有关规定要求 , 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签约后 , 外经贸部门批准立项前 , 要求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资企业的协议或合同中关于产权设置的条款进 行审查 , 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来核定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比例 , 以避免国有资产被合资 企业不合理占用 , 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关于收益分配 , 法律则要求中方合营者严格按照各方 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 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检查 , 发现有中方收益分配比 例偏低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3) 涉外企业设立后 , 发生股权变动 , 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 以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12.简述如何做好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 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的法律保护体系 , 以法治产 , 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具体来讲 ,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 (1) 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清产 核资工作 , 产权登记工作 , 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界定工作等。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机制 , 国家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银行监督 , 加强中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 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功能 , 强化并明确其职责范围 ; 要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通过 这些监督的加强 , 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 , 从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 变 , 同时还要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

(3 〉运用司法手段惩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13.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 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2) 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 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 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 (3) 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 (4)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 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14.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l) 资产拍卖、转让以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p(4 〉企业清算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5.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收益 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 ) 的预期收益 , 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 累加得出 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 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 一是 被评估资产能独立创收 , 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 ; 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 , 以及里面包含多少 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 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 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现 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 , 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 , 进行对比整理 ,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清算价格法是指以 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 , 进行企业清算 , 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 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16.简述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特征。

(1) 出售的主体为各级政府 , 购买的主体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出售 国有企业产权 , 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地方 , 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 , 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2) 出售的客体是整个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无形资产 , 也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3) 出售企业的款项支付规定一定的期限。小企业可以一次支付 , 较大企业可以分期支 付 , 但第一期支付的款项不得少于 30%, 且在 3 年内支付全部价款。

(4 〉购买者须承担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必须依法安置现有职工和退休职工 ,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出售国有小企业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 并经过国有企业管理机关审批。没有按照法定程 序出售的企业无效。

17.简述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内容。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1) 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 , 操纵市场价格 , 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哄抬价格 ,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上涨的以 4)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以 6) 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18.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 价格关系是指在价格的制定、调控、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价格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l)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府定价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及程序 , 政府定价 的听证会制度。 (2) 经营者的自主定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 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 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行为及义 务。 (3) 国家在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价格经济关系。包括建立重要商品的储 备制度 , 价格监测制度 , 保护价 , 价格显著上涨的干预措施 ,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 常状态时 , 国务院采取的紧急措施。 (4) 政府各级价格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 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 政府部门价格 工作人员的义务 , 经营者接受价格检查的义务 , 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 (5) 各种价格主题违反价格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价格经济关系。

19.简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我国《价格法》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 ,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独家经营性 , 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在 制定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 要遵循更为严格的定价程序 , 即建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 听证会制度。在昕证会上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并论证价格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作为旧体制下主要的定价主体 ,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并不会一下子退出定价领域 , 同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某些商品和服务供给的特殊性 , 也不宜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 , 国家仍是定价主体之一 , 但处于次要地位 , 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价格改革的逐步 深入 , 国家定价的范围、权限将进一步缩小而让位给企业自主定价。

20.财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在国家财政以及与财政有关的活动中。

(2)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 一定是代表国家的有关国家机关。

(3) 作为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有关国家机关 , 有权对没有按时履行国家规定的财政义务的另一方主体实行直接制裁。

(4) 财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5) 财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发生争议 , 通常由财政机关按行政程序解决。

21.\" 分税制 \" 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1)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 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 (2)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 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 (3)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 , 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 , 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22.税收的特征。(1) 结构的规范性。〈 2) 内容的多样性。(3) 立法上的高度集中性。

23.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 作为主体之一的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 ,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

〈 3) 税收法律关系是以实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纯收入关系。

24.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 是综合的法律责任。(2) 是双罚的法律责任。(3) 是效力先行的法律责任。

25.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

(1) 征收范围广。(2) 实行价外税。(3) 设立了三档税率。(4) 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 (5) 实行 \" 生产型 \" 增值税。(6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7) 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的专业化征管、稽核制度。

26.从内容上划分预算法的类型。

(1) 以划分各级预算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权责法。

(2 〉以预算组织和对这些组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法。

(3) 以预算的编制、审批、决算方法等程序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法。

27.预算管理权的内容。

(1) 预算立法权。(2) 预算分配权。 (3) 预算执行权。 (4) 预算监督权。 (5) 违法处理权。

28.预算的调整。

(1) 预算的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 , 因出现特殊情况 ,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从而需要增加支出 或减少收人所导致的对原预算的变更。

(2) 当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 , 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方案中应列明调整 的原因 , 需调整的项目、数额 , 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 , 报 同级人大常委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 , 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如何理解财政是经济领域中的特殊的社会现象。

(1)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 凭借政权力量 , 直接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2) 财政是经济领域的特殊现象 , 其特殊性表现在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领域中 的活动 , 这种活动兼具政治和经济的双重色彩。而且 , 国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 不直接从事物 质资料生产 , 这决定了国家财政只是分配领域中的活动。

30.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就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机关所具有的作 用和职责。该职责主要有

(1) 货币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 , 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发行 , 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 , 是指中央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发生业务往来 , 不与工商企业发生直接的信用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第一 , 依法集中 保管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 一方面借此增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的清偿能力 , 另一方面可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 , 达到松动或收紧银根的目的 , 存款准备金 也可构成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第二 , 对全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 , 当他们遭遇困难或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时 , 中央银行可结合货币政策的需要 ,以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第三 , 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 , 各金融机构 可通过设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 办理划拨清算 , 以结清彼此间债权债务的差额。 (3 〉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管理职责 , 并把政府作为直接客户。其主要体现有 : 代表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调节宏观经济 ; 受托经理国库 , 充当国库的出纳等等。中央 银行的上述职能是通过中央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具体职责来体现的。

31.简述中央银行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 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 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 , 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 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 通常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 三大法宝 \" 。

(1 〉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息存入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 , 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 , 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与市场货 币供应量的变动成反比例关系 , 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成正比例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调 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扩张或紧缩信用 , 调节货币供应量。

(2 〉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以贴现取得的票据 , 背书转让于中央银行兑取现 款 , 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利息及贴现费用后 , 将其余金额支付于 普通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方式。再贴现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决定金 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 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 , 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 政策。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 ,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融资的成本就提高 , 它也随之提高 贷款利率 , 从而带动整个市场利率上涨 , 抑止信贷的需求 , 起到紧缩信用的作用 ; 反之 , 中央银 行降低贴现利率 , 就会扩张信用。

〈 3) 公开市场业务 , 或称公开市场政策、公开市场操作 ,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金融市场上买 卖有价证券 ( 主要是政府公债券、国库券等 ), 以此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一项业务活 动 , 是一项最重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z 第一 , 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第二 , 协助再贴现政策的作用。第三 , 可以减少政策收支对金融环境的 影响。

32.简述我国人民币发行基本原则。

为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 ,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 来坚持以下发行原则 : (1 〉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 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 中央政府一一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 , 任何 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 〉经济发行的原则 , 或称信用发行的原则 ( 相对应的是财政发行的原则 ), 是指根据国民 经济发展的情况 , 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 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 通量相适应 , 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的局面 , 以保证货 币流通的正常运行和币值的稳定。

(3) 计划发行的原则 , 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 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 ,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3.简述我国货币流通的保护政策。

为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 , 我国法律对人民币的流通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 施 :一是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和计价流通。变相货币是指国家货币以外以货币单位计算 的在市场上流通计价的一切凭证。变相货币的流通直接威胁到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破坏国家 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制度。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运输、使用、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三是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四是对残缺、污损人 民币实行统一的兑换和管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票面损伤、残缺污损的不适于流通的人 民币 , 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兑换、回收、销毁。五是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 34.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 即金融企业 , 其功能主要有:

(1) 信用中介职能。指商 业银行作为货币资金借入者和贷出者的中介 , 通过其负债业务 , 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 , 再通过资产业务 , 把它贷给各工商企业。该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 ,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功能。

(2) 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作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 代理人 , 利用其良好的资信能力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 为客户开立账户 , 提供多方面的交易服务 , 办理各种技术性业务 , 如货币收付、转账结算、交易清算、汇兑、代收账款、外币兑换以及信用卡 服务。

(3) 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职能的基础上 , 商业银行产生了信用创造的职 能。通过办理活期存款发行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 , 可为生产流通过程提供更多的流通手段 和支付手段。 (4) 金融服务职能。随着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 , 许多原先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经营业务都转交给商业银行来办理 , 如代发工资、代理支付费用等。

3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1 〉商业银行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 即存款自愿、存款有息、取款自由、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商业银行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存款利率 , 给予公告并应当在公告的期间内营业 , 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 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 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 ,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 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 , 商业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 人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商业银行法》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 : \"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 在支付清算费用 ,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 应优先支付个人储 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 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优先得到实现。

36.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 贷款质量的高低决定了资产质量的高 低。我国《商业银行法》用较多的条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则。

(1) 商 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国家产业政策是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 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 , 实行信贷担保 , 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法》规 定 ,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 分级审批的制度。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 , 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 , 确能偿还贷款的 , 可以不提供担保。

(3 〉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贷款利率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 率的上下限内确定。

(4) 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是指以商业银行的 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 , 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防范和减少信贷资产风险的 措施。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 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对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5)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他近亲 属 ; 上述人员技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7.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既不同于政府的银行一一中央银行 , 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银行或民间 所有的商业银行。作为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 , 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 (1 〉政策性银行多数由政府直接出资创立 , 或者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 , 以政府为后盾 , 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 政策性银行设立的宗旨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 , 其经营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 而是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主要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银 行仍追求社会经济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 , 多要求在经营中做到保本或微利经营 , 与无偿的政 府财政拨款有明显区别。

(3) 政策性银行都具有专门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 主要集中在农业、迸出口贸易、中小企 业、居民住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等不易得到商业性贷款 , 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资金支持的基础 部门或领域。

(4) 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来看 , 政策性银行不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职能。政策性银行不 能吸收活期存款 ,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 , 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 资金 , 其资金运用主要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 , 多为专款专用。贷款利率低于商业利率。

(5) 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调整多数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 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业务领域和组织体制等给予规定。政策性银行通常不受普通商业银行法的调整。

(6 〉从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来看 ,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 , 只是从业务上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 以使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8.简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职能即金融中介职能 , 也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 的一些特殊职能。包括 : (1 〉倡导性职能。所谓倡导性职能是指通过政策性银行对政府鼓励发 展的行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技放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 , 一方面政府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资金 的支持来扶植鼓励该产业的发展 , 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直接反映政府政策目标 , 主导 了技资的方向 , 因此也会带动和激励其他金融机构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热情和信心。

(2 〉补充性职能。商业银行受营利目标的约束 , 一般不愿对那些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 大 , 具有开拓性的产业和基础产业进行融资 , 政策性银行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创设的。政 策性金融业务的主要目标就是扶植和鼓励先进技术产业、先驱产业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 展的基础产业的发展 , 以弥补商业银行在融资业务上的不足。

(3) 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进行选择 , 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任意融资。只有市场机制不予选择 , 由市场机制配置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时 , 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 以选择 , 所以 , 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 , 对市场机制不予选择的领域 ( 即商业银行不愿融资 的领域 ) 由政府选择才是结果。政策性银行对那些商业银行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予以融资 , 正体现了政策性银行融资的特点。正由于政策性银行选择是建立在商业银行选择基础上的 , 所以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 商业银行的选择也在不断变化 , 决定了政策性银行活 动的领域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 也要不断进行新的选择。

(4) 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z 一是为了特定专业领域和专业 提供融资服务 ; 二是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 , 依靠其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对相关产业进行 指导 , 提供帮助 。

39.学术界对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哪些不同看法?

答:学术界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应该制定反垄断法有着不同看法,主要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管理和组织经济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国家垄断是必然的和客观的,不需要制定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和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推动经济发展,推动企业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因此,我国暂时不宜制定反垄断法;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垄断问题非常突出,急需解决,而且经过多年的反垄断立法准备工作,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必须加紧制定反垄断法。

40、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答: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在国家来说,形成了国家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体系;在社会来说,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此外,大众媒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1、简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

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或当事人。在我国以经营者为限,非经营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客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性,二是客户(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经营者有主观过错。判断的标准:(1)是否有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和动机;(2)是否具有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3)应否知道或是否知道会损害客户利益;(4)是否违反合同、社会组织规章和商业习惯。第四,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危害后果。判断的标准是:(1)经营者是否通过积极的作为形式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竞争对手或客户是否存在损害事实;(3)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竞争对手或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调整的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但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第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三,建设工程;第四,军工产品。

43、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由《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法律规范组成。《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其他法律,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44、简述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45、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答: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第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监督。

46、简述什么是“产品存在缺陷”,他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何区别?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2)原材料的缺陷。(3)制造上的缺陷。(4)指示上的缺陷。它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设计上或指示上的缺陷造成的损害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缺陷是不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 因此,《产品质量法》摈弃“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改用“产品缺陷”,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47、简述国有资产的分类。

答: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国有资产分为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总体上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流动性、增值性和投资经营的多样性等特征,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对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体,它一般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经营性、使用目的的公共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等特征;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它一般具有所有权上的国家垄断性、资源范围的相对性等特征。

48、简述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方式。

答: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第一,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第二,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为国由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森林、草原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入的罚金罚款;依法认定和接受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第三,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第四,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馈赠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4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的地位实质上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与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原则;第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只有全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尤其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本职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参与到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监督与干预中来,“消费者至上”的观念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第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信用,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恃强凌弱,不得采取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50、简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企业法的关系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收益管理、处分管理等多方面;国家投资法则是关于国家投资决策和实施的法,其规制的对象是国家的投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各有侧重,不可代替。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企业法同属国家投资经营法体系中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投资的决策、和实行,与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是国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国家投资法只调整企业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这段时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关系,而企业竣工投产和企业投产后的组织及经营关系由国有企业法予以调整,二者调整对象各不相同。

51、简述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改革精神,对不同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照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职能,投资范围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这部分项目的投资,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资金状况各自承担投资责任;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的专业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性主体进行投资,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这类投资项目一般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并且有的属于国家垄断性的项目,因此,主要由政府承担投资义务。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市场机制能够在这类投资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

52、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哪两类不同的定义?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企业作出了两类定义:

一、“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企业是否必须具有营利性特征”

53、简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第二,国有企业虽然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民间社会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或者说一般也营利,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他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第三,国有企业凡具备一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一般企业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54、简述我国产业在组织上和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我国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在结构上存在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

55、简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因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小企业产值、上缴税金和就业人数等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二,就产业结构看,一方面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而具有抑制垄断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如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则有利于促进生产集中,抑制过度竞争,实现各层次企业的规模经济。

56、简述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规制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往往要鼓励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而反垄断政策法则认为,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虽然可增进企业的规模经济和竞争力,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垄断弊端,因此要对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实施严格的控制。

57、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财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即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实行强行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都由国家单方面决定并强制实施,无需财政机关与其相对人达成协议;第二,非营利性。即财政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不具有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给公众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第三,永续性。即财政是国家一种永续行活动,在国家存续期间,财政必须连续运行 而不可间断;第四,量出为入性。即财政既然以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为目的,在财政收支关系上就应当以支出决定收入。

58、简述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

答:我国国债同西方国家国债的不同点是:第一,西方国家的国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而中国的国债仅限于中央政府的债务;第二,西方国家的国债的基本职能一直是通过弥补财政赤字而间接调控宏观经济,称为间控型公债,中国的国债的基本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故称为建设性公债。但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阶段,财政职能中的经济调节职能日益加强,这就要求我国国债相应发生职能转换,逐步由建设型国债向间控型国债过渡。

59、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收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征纳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又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

60.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

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61.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有公司法理论和学说已现出陈腐和保守,现行立法也时常发生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司法和执法工作的尖锐冲突,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请从关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最低出资等等角度谈谈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导致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最终导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设立法人人格权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决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62.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必需接受一些服务,而与服务的提供者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如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引发纠纷,如某地发生一起在宾馆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属将宾馆高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这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面对这类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或者平衡二者的冲突,或选择保护一方的利益。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前面提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在学理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 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63.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一原则,请结合我们所学到的主体法中,谈谈我国是否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并加以分析说明。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较明显地违背这项原则的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很多的优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税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优惠,这些都是超国民待遇,违背WTO的有关原则的。

64.有一个消费者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了爆炸事故,该名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请你告知该消费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说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使其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65.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第11篇: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五、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3、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2)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3)客体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4、试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2)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模式。

5、试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时候,不足的部分,由各个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则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各个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试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有来自两个或者更多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合营者,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取得被投资国的法人地位(2)投资者提供资本资产,并且按照出资额来分享利润,分担责任。

(3)双方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7、试论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 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8、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1)合营方式: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为契约式合营。(2)组织形式: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3)组织机构:前者是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后者在有董事会这种模式,也有联合管理委员会模式,还有委托管理制。4)出资方式:前者,双方都是出资;后者,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

)投资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5收回方式:前者,不可提前收回;后者可以。5)利润分配:前者是按股分红。后者则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9、试论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2)在中国境内设立(3)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6、试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三性原则,即效益型、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0、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区阐述) 答: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区别在于: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介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11、试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见新破产法113条) 答:按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2、试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P240 答:(1)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由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其他。

13、试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1)性质: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2)特征1)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从调整目标来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受益人是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个公民或者某家企业;3)从其内容上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4、试论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税收主体(2)征税对象和税目(3)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

1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答:(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职责范围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7、试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的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国家和政府部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外贸经营者对自己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的责任;反过来,外贸经营者对国家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试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9、试论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的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出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20、试论哪些行为不属于降价排挤竞争对手 答: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1、试论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以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法律特征1)主体,政府2)客体,竞争条件下的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行为,滥用经济职权4)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

22、试论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实,受害人即可请求赔偿,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因为生产者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举证证明时,生产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2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特定的生产消费者纳入调整范围,也就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23、试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2)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1)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2)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1)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2)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1)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2)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1)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损失;2)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1)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5、试论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传统的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以形式公平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于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一种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件,对双方具有强制性,这样就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第12篇:经济法学论述题

论述题

1、(128)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直接面对的,并对之进行确认、变更、规范、整合或控制的一定类型的社会关系。

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矫正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

1 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

2 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

3 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

1 对垄断的规制

2 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市场秩序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自始至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市场秩序规制法时的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切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评判标准。同时,它还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主要解释依据,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疏漏、发展学说判例的作用。

一保障适度自由原则

即对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的适度限制。

二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灵魂。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指社会经济的公平,包含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对等三项内容。

综合采取限权措施,即对某些具备特殊条件、地位、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限制;加权措施,即对易于遭受侵害的弱小主体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等手段。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市场秩序鬼执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准则。

四保护弱者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地位悬殊,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若小企业相对于组织规模很大、经济实力很强的垄断组织,在竞争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

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维护社会利益公平。

保护一种良好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实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3、(189)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

本原则。

一调控主体职权和调控程序法定原则

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

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宏观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经济利益为标准。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动态平衡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科技相互协调永续发展,追求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种发展观。

四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

4、(273)价格法概念和作用?

概念:价格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作用:一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这对建立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减少、打击违法价格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法》规范了价格形成的原则、方式和程序,明确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

为,为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创建、优化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对经营者,社会职责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大环境。

对消费者,限制、禁止非法价格行为,对违反《价格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

击,才能够有效遏制市场竞争中不合理的价格现象存在,才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四规范、加强、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为了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市场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避免通货

膨胀与通货紧缩,《价格法》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明确了宏观调控的模式和

手段,从而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有序

地发展。

5、(42)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各种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是以现实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及市场机制运行为目标,以国家的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为手段。一经济决策主体

是指根据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经济管理主体

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经济职权的国家机关和享有经营管理权的经营者。

三生产经营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户。

四消费主体

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自然人。五经济监督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

1 权力监督主体

2 行政监督主体

3 社会经济监督主体

6、(70)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有哪些法律制度?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全局性利益所实施的,旨在克服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自有运作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行为。

企业运行于国家干预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相联系,由此衍生出与自由企业制度并行的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一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国家干预

1.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特别干预

(1)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问题上,同时,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还拥有一定的决定权

(2)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方面,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党委。

(3)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权限问题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体制

2.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

这主要是保护公司股东的股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股权而采取的一项干预措施。 我国法律中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的措施,

(1) 累积投票制

我国立法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2) 股东派生诉讼

按照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3) 对企业任职人员的资格进行限定

对厂长的政治、业务、思想品质、文化、身体等各种条件作了全面要求。

对高管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禁止义务的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政策。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国家干预

它指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直接面向市场所进行的物质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活动。

1.越权原则

应注意废除这些关于越权无效的规定。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

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其实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企业法人的存在是股东承担公法义务;在某些场合则不考虑企业法人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使企业法人承担股东的责任。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对企业的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义务。 四企业变更和中指中的国家干预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不仅涉及其出资者的自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也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1.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许可。

2.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施登记管理

3.引导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防止在企业变更和终止中形成垄断势力

第13篇:经济法学概论

中南大学

经济法学概论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摩莱里《__________》中的表述。

2.现代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是德国学者赫德曼在《__________》中的概括。

3.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__________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4.经济法的性质有:__________、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5.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_____、合伙等。

6.市场主体破产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主体是_____ 和其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7.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_______________和《反垄断法》。

8.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_______________。

9.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是_____。

1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行为叫做

_____。

11.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__________。

12.日本194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名称是 __________。

13.只要因缺陷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再考虑经营者有无过错,这是__________。14.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情形的,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数额_____ 的赔偿金额。

15.产业政策法属于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__________法。

16.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

17.财政的三大职能是:调节分配收入、配置资源、__________。

18.《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有调解、__________和诉讼三种方式。

19.国家禁止的非法价格行为有: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和_________。

20.经营者在合理价格幅度外牟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是__________。

21.______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命名的《社会保障法》。

2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______》。

23.价格紧急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价格措施和____________。

24.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民事仲裁,实行仲裁前置和____________原则。

25.我国目前规范涉外技术转让的专门法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_____年施行的。

26.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是1844年在____________国成立的。

27.纯羊毛标志是常见的国际性____________。

28.______是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英文简称。

29.中央银行一般充当三个角色: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____________。

3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______项权利。

二、选择题

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把所选项前的请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规定发行国债法律制度的是

[

] A.《证券法》

B.《银行法》

C.《国库券法》

D.《期货法》

2.按不同标准,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

[

] A.干预主体和被干预主体;B.卖方和买方;C.流通主体和制造主体;D.上家和下家

3.针对取得财产而征收的税种,包括房地产税、契税的税种是_____

[

] A.财产税

B.流转税

C.所得税

D.行为税

4.下列政府部门中,属于经济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主体的是

[

] A.国家工商局

B.铁道部

C.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D.农业部

5.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又属于劳动法律规制对象的是

[

] A.劳动报酬纠纷

B.商业秘密保护纠纷

C.工伤赔偿纠纷

D.广告合同纠纷

6.反垄断法的归责原则有无过错原则和

[

] A.社会效益原则

B.实际损害原则

C.本地发生原则

D.行为主义原则

7.不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畴的保险是_____。

[

] A.失业保险

B.养老保险

C.医疗保险

D.财产保险

8.回扣在法律意义上是

[

] A.商业贿赂

B.合同行为

C.商业欺诈

D.不当得利

9.社会福利制度涵盖的范围广泛,但_____不在其中

[

] A.廉租房制度

B.义务教育制度 C.生活救济制度D.就业指导制度

10.非法有奖销售的行为主要被

所禁止

[

]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产品质量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可以通过_____。

[

] A.自然取得

B.依法登记取得

C.上级公司赋予

D.达到一定年龄获得

12.卡特尔主要指的是一种

[

] A.行政垄断

B.不正当竞争

C.自然垄断

D.经济垄断

13.市场经济的特性有竞争性、自由性、公平性、_____和信用性

[

] A.科学性

B.营利性

C.计划性

D.规则性

14.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达不到有关法规的要求、不能销售流通的,是指产品

[

] A.不合格

B.有缺陷

C.有瑕疵

D.不符合约定

15.下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典型行为是______。

[

]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B.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C.商业贿赂

D.经济诈骗

16.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有虚假宣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侮辱消费者和__[

] A.行政垄断

B.损毁对手商誉

C.单方声明豁免商家义务

D.不执行合同

17.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有本身违法原则和______。

[

] A.合理原则

B.科学原则

C.法定原则

D.结构主义原则

18.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部门投 诉和____ 。

[

] A.单方请求仲裁

B.申请行政复议

C.请公安部门裁决

D.向法院起诉

19.作为经济垄断的对称,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是____。

[

] A.过度管制

B.非法干预

C.行政垄断

D.自然垄断

20.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结构包括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金融法 和_____。

[

] A.对外经济发展法

B.劳动法

C.反垄断法

D.国有企业法

21.有关部门对温度计等商品进行强制检验的法律依据是___。

[

] A.消费者保护法

B.产品质量法

C.计量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2.不属于特殊广告准则规范对象的是______。

[

] A.药品

B.烟草

C.工程机械

D.食品

23.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结构包括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金融法和_____。[

] A.对外经济发展法

B.劳动法

C.反垄断法

D.国有企业法

24.1962年美国总统_____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

] A.肯尼迪

B.罗斯福

C.胡弗

D.尼克松

25.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法律制度的是___

[

] A.《证券法》

B.《银行法》

C.《国库券法》

D.《期货法》

26.属于消费者与商家约定义务的有_____。

[

] A.公平交易

B.出具销售凭证

C.保证安全

D.不满意就退

27.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商品的真实成分,这属于消费者的___。

[

]

A.保障安全权

B.知悉真情权

C.自由选择权

D.接受教育权

28.关于计划法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

] A.资本主义国家也有

B.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有

C.并不排斥市场规律

D.对计划行为的规范

29.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介绍承诺一致,这被称为___。

[

] A.真实宣传

B.公平交易

C.保障安全

D.货版对应

30.“中部崛起”政策属于______。

[

] A.产业布局政策

B.产业技术政策

C.基本产业政策

D.产业调整政策

31.按不同标准,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___。

[

] A.干预主体和被干预主体;

B.卖方和买方; C.流通主体和制造主体;

D.上家和下家 3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属于 ______。

[

] A.行政法

B.民商法

C.国际法

D.经济法

33.下列政府部门中,属于经济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主体的是___

[

] A.国家工商局

B.铁道部

C.农业部

D.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34.属于流转税的有______。

[

] A.所得税

B.增值税

C.遗产税

D.印花税

35.反垄断法的归责原则有社会效益原则和___。

[

] A.实际损害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本地发生原则

D.行为主义原则

36.《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规范中央银行的______

[

] A.借贷行为

B.对外金融行为

C.宏观调控行为

D.为人民提供金融服务行为

37.破产的程序是___

[

] A.由债权人申请

B.由合同规定

C.由政府决定

D.由审计部门决定

38.我国金融制度中尚未正式颁布的法律是______。

[

] A.银行法

B.证券法

C.保险法

D.期货法

39.使用质量虚假标志的行为主要被

所禁止。

[

]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产品质量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0.价格总水平调控制度中,不包括______。

[

]

A.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

B.政府价格检测制度 C.价格合同协商制度

D.价格干预制度

41.股份保有主要指的是一种___

[

] A.行政垄断

B.不正当竞争

C.自然垄断

D.经济垄断

42康采恩指的是___ 。

[

] A.合并

B.股份保有

C.协议垄断

D.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3.不属于反垄断法的特殊除外领域的___

[

] A.董事兼任

B.农产品

C.知识产权独占

D.公益事业

44.利用店堂告示规避经营者法定义务的行为被哪个法律专门规定为违法。

[

] A.消费者保护法

B.产品质量法

C.反垄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45.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消费者___、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向法院。[

] A.单方请求仲裁

B.申请行政复议

C.请公安部门裁决

D.与经营者协商

三、名词解释

1.商业贿赂

2.经济管理责任

3.倾销

4.宏观调控主体

5.独家交易

6.市场监督主体

7.消费关系

8.企业集团

9.计划法

10.合伙

11.产业政策

12.经济法主体责任

13.工伤保险制度

14.破产制度

15.产业技术政策

16.市场规制法

17.养老保险制度

18.市场准入

19.财政预算

20.强行交易 21.流转税

22.价格垄断行为

23.劳动关系

24.劳动争议

四、简答题

1.说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

3.产业结构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金融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有哪些功能? 6.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现状是什么?

7.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8.请列举三个以上的社会保险立法 9.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0.简述经济活动主体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11.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求偿权的规定特点何在?

五、案例分析题

(一)蒋小姐在A商场购物,由于踩到刚刚用水拖过的地板而摔倒,造成手臂骨折。蒋小姐在医院进行治疗和误工共损失了12000元。蒋小姐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而商场却认为蒋小姐是自己不小心踩摔倒的,只愿意承担2000慰问金。你认为蒋小姐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二)2002年10月,齐丹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当齐丹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齐丹拿了超市的东西,要齐丹留下。随后,超市保安部门对齐丹进行盘问并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齐丹因此感到侮辱,刺激很大。为讨回公道,齐丹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1,超市的搜身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齐丹什么权利?

2,齐丹可以向该超市提出哪些请求?

(三)某市一饭店为吸引顾客,特地让一些穿着印有“傻冒”、“笨瓜”字样服装的服务员在店堂里为顾客点菜、端菜。许多市民纷纷表示此举不妥,并要求相关部门干预。该饭店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四)2006年,某市几十家豆腐生产商组建了豆制品协会,之后该协会以原料涨价为由,要求市内豆腐生产厂家统一将豆腐出厂价格从每500克1元提高到每500克1.5元,使得该市豆制品价格大涨。请结合所学经济法知识谈谈: 1,豆制品协会成员的做法属于何种行为。 2,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个法律的相关规定?

3,此案应由哪个部门处理,应作何处理?

(五)四川一家刺绣生产厂的工艺品因宣传力度不够,销售不广。为促销,该厂在商品标识以及包装上表明了“苏绣”的原产地标志。该厂的行为属何性质?应作何处理?

(六)易伟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民山市推销产品时,因在其室外广告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预,经调查,该公司产品并没有经任何有权机构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以下给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可能被适用处理本案的一些条文: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些规定,你认为

1、如何给该行为定性?

2、民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七)在华洋公司工作的李明发现最近一年中,公司几乎每周六都加班,但却从未征求员工同意,也未付过加班费。他向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对以前加班的劳动给付报酬,但遭到拒绝。李明想到通过其他途经来解决这个问题,请你为他设计解决争议的可能的方案。

(八)夏先生在某大型超市以126元的促销价买到一只“天尚牌明视灯”,其外包装上和使用手册中均有标注“增加负阴离子”字样。使用中发现该灯与普通灯并无差异;同时李先生发现天尚公司在网上公布的该型号明视灯的价格也是126元,而且该超市原来并没有以其他价格销售该台灯,不存在促销员所称的“原价256元、现价126元”的优惠问题。

问:1,夏老师什么权利受到了损害?为什么?

2,你作为夏先生的法律顾问,应当怎样设计维权方案。

(九)2006年10月,某市市民刘先生在该市宏升商场发现其出售的矿泉水存在异味,欲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经调查该商场出售的该牌号矿泉水各项指标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而且,该商场售货员发现此批矿泉水有问题后向经理反映过,但商场经理依然决定销售。

问: 1,刘先生最好向各部门举报?

2,判断该商场销售此批矿泉水行为性质应依据何法律?

3,有关部门应对该商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自然法典; 2.经济学词典; 3.内容的变动性; 4.广泛的社会性; 5.公司; 6.法人; 7.反不正当竞争法; 8.反垄断法; 9.商业贿赂; 10.倾销; 11.谢尔曼法; 12.《禁止私人垄断法》; 13.产品责任原则; 14.两倍; 15.宏观调控法; 16.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GATT); 17.保障社会稳定; 18.仲裁; 19.暴利行为; 20.暴利行为; 21.美国; 22.商标法; 23.临时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24.法定仲裁; 25.2002; 26.英国; 27.产品质量标志; 28.IEC; 29.发行的银行; 30.九。

二、选择题:

1.C 2.A 3.A 4.C 5.B 6.A 7.D 8.A 9.C 10.B 11.B 12.D

13.D 14.B 15.C 16.C 17.A 18.D 19.C 20.A 21.C 22.C 23.A 24.A 25.A 26.D 27.B 28.B 29.D30.A31.A32.D33.C 34.B 35.B 36.C 37.A 38.D 39.C 40.C 41.D 42.B 43.A 44.A 45.D

三、名词解释:

1.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

2.经济管理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职责和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的后果。

3.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价格竞争手段。

4.宏观调控主体是为实现综合平衡经济总量的机关。工作重点是社会经济整体宏观和长远的协调发展。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5.独家交易指生产商限制销售商仅能销售该企业商品,禁止其销售同类竞争对手产品的行为。

6.市场监督主体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主体,工作重点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工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

7.消费关系主要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自然人与经营者发生的关系,但围绕农用生产资料发生的农民与经营者关系也属于消费者法意义上的消费关系。

8.企业集团是通过股权控制或合同的安排,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由若干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9.计划法是调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11.产业政策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对产业加以调整、引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2.经济法主体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所应当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13.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康复等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产业结构政策是调整产业部门的比例关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平衡发展的政策。

14.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面临着消除其经济活动资格和清算偿债的状况。

15.产业技术政策是旨在提高产业中技术运用程度和科技含量的调控制度。

16.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规定市场主体地位、确立其权利义务,以调整市场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制度。

18.市场准入,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活动主体及其产品依法具备进入某些市场资格和条件的确认。

19.财政预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核定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集中掌握一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预先方案。

20.强行交易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依靠自身优势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21.流转税,是针对生产流通过程而确定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税。

22.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录用和被录用关系。

2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资纠纷。

四、简答题

1、

答: 相同点:都体现国家干预社会的强制性;关系主体间都有隶属关系;都有相当的引导命令方式;行政诉讼程序也为经济法运用。关键都是调整不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 不同点:关键是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是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行政法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答: 概念: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 表现形式:回扣等。特征: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所付出和收到的经济利益不如实入帐。

3、答:产业结构政策主要包括:(1)经济特区辐射政策;(2)沿海地区开放政策;(3)中部经济调整发展政策;(4)落后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政策

4、答:包括金融管理法和金融交易法;金融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以社会整体经济的调控为目的,对金融业的引导、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主体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分

5、答:(1)为国家管理经济提供依据;

(2)标明经济活动底线,维护各方权利; (3)为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6,答: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就业局势稳定,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基本建立;工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各种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7,答: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有:就业矛盾人尖锐,结构性失业突出;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人口老龄化;社保资金缺口大;行业间工资分配不合理;劳动关系多元复杂。

8,答:社会保险立法主要有《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9,答: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

10,答:破产的条件主要有:主体必须是法人;债务人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主要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审理,包括立案、组织申报登记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调解和解、整顿、宣布破产等;破产财产的清算管理以及财产清偿。

11,答: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有欺诈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两倍数额的赔偿金额。一是要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可以就此得到两倍的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

(一)答: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商场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文规定了的。 商场应该在清洁地板后尽快将地板去湿,并在去湿之前避免顾客踩到。蒋小姐之所以踩到滑湿地板,正是因为而商场未尽到该项义务,致使不幸发生。所以商场应承担赔偿蒋小姐损失的责任。

(二)答1,超市的搜身行为,违反了《消法》中关于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规定;损害了齐丹的人格权。 2,齐丹可以要求被告某贸易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损失。

(三)答:该饭店店员着装行为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应为违法;依据可以参照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七项之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工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该种广告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也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答:1,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行为(或价格联盟行为) 2,该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或第十四条规定) 3,此案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处理;应责令豆制品协会及参与该行为的豆腐生产厂家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五)答:1,该厂擅自使用“苏绣”的原产地标志,构成了虚假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工商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该原产地标志,并以刊登广告等方式消除影响。

(六)答:(1)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易伟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答:此案涉及劳动争议有以下解决方案:(1)请求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2)如果调解失败或公司不愿履行调解的决定,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或公司不执行仲裁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答:1,夏先生作为消费者其知悉权受到了损害。原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超市和厂家将实际上普通灯“包装”成保健灯,欺骗了夏先生;同时用假的价格对比吸引消费者,同样构成了欺诈。 2,维权方案:①分析夏先生依据法律能获得的利益:结合《消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夏先生可以获得买一赔一的赔偿,即夏先生可以从商家获得126元的退款和126元的赔偿;②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答:1,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2,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

3,(1)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回收已经出售的该批矿泉水;(2)没收尚未销售的该批矿泉水;(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

第14篇:《经济法学》简答题

《经济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4、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5、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答: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设立程序:1.合伙人产生合伙意向进行合伙商谈; 2.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3.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6.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基本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9、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10、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定的;2.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1、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3)解决争议请求权。 义务:(1)登记义务.(2)纳税义务.(3)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4、简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5、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16、简述国债形式特征。答:(1)国债的自愿性;(2)国债的有偿性;(3)国债的灵活性。

17、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18、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

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19、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20、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22、简述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条件。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3、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4、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答: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5、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26、简述审计的特征.

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27、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答: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人们任何差别影响,一律受害,不受地区,国界限制,到处危害;2.潜伏性:许多污染不及时发现,长期潜伏,“慢性杀人”,一旦爆发,则往往不可收拾;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地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4.复杂性: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一旦释出形成新的污染物,令人防不胜防;5.代价高:污染使受害者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高昂代价。

28、简述反垄断规则的内容有哪些。答:(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限制竞争协议;(3)企业合并;(4)行政性垄断。

2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30、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答:(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31、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2)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3)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5)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33、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第15篇:经济法学习题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范围内最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年代是(A)。 A.1755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89年

2.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人是(D)。 A.德国学者莱特 B.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 D.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3.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A)。 A.法国的《自然法典》 B.德国的《经济年鉴》 C.法国的《新基督教》 D.法国的《公有法典》 4.至今为止,制定过经济法法典的国家是(C)。 A.德国 B.日本 C.原捷克斯洛伐克 D.中国

5.进入20世纪以来,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B)。 A.中国学者 B.德国学者 C.日本学者 D.美国学者

6.我国在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A.1979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88年 7.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D)。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8.判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的是非标准是(D)。

A.持该观点的学者的人数多少 B.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C.该观点是否符合国内外传统说法

D.该观点是否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A.各种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0.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C)。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合同关系 11.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应当是(B)。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行政诉讼法 1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B)。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13.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最主要的条件是因为(C)。 A.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B.经济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C.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D.经济法具有单一的调整对象 14.对经济运行协调的主体是(D)。 A.市场 B.企业 C.社会中介组织 D.国家

15.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协调的方式中最主要的手段是(C ) A.行政手段 B.经济手段 C.具有法律形式的经济手段 D.民法救济手段

16、最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学者是(C)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17、世界上首次将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加以使用的国家是(B) A、英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18、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是(A) A、德国 B、美国 C、中国 D、英国

19、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的国家是(B) A、前苏联 B、原捷克斯洛伐克 C、美国 D、法国 20、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A)

A、二者都要调整经济关系 B、二者都要调整管理关系

C、二者都要遵循自愿、平等、对价变换的原则 D、二者都要采取惩罚与奖励的调整手段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A. 4.C 5.B 6.A 7.D 8.D 9.B 10.C 11.B 12.B 13.C 14.D 15.C16.C 17.B 18.A 19.B2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E 5.ABCDE 6.ABCDE

三、名词解释题

1.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2.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5.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题要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简述为什么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答题要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法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简述为什么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答题要点: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当正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4.简述为什么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答题要点:宏观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5.简述为什么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答题要点: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应该由经济法调整,首先决定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就中国而言,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6.简述经济法概念及其含义。

答题要点: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的部门有着普遍的联系。 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非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又不同于属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

7.简述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答题要点:(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论述题

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题要点: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随后答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概念和企业组织关系为什么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随后答出市场管理关系的概念和市场管理关系为什么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随后答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概念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什么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第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随后答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概念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为什么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3)上述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予以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的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国民经济。

2.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答题要点: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绝不能管得太多、太严,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运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试论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答题要点: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

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持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会导致垄断。有正当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答题要点: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有了市场调节为什么还要宏观调控呢?这是因为,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等。这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5.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题要点: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随后答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6.论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答题要点: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表现有三:

(1)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做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2)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做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化具有强制性,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定,对破坏这种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这样就有助于从法律上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顺利建立和不断完善。

经济法律关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属于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B.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D.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2.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 A.国家权力权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3.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事业单位 D.企业 4.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政府 C.企业 D.中介组织

5.下列各项中,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民法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C.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职权的是()。

A.企业经营管理权 B.指挥权 C.调节权 D.资源配置权 7.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特征是()。 A.只对处罚做出规定 B.处罚极为严厉

C.既对处罚又对奖励做出规定都占重要地位 D.处罚占重要地位,奖励不占重要地位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反映 B.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C.经济法律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D.经济法律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发生的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E.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

A.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公司企业 D.法人企业 E.非法人企业 3.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A.公司企业 B.合伙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法人企业 E.非法人企业 4.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

A.生产经营决策权 B.资源配置权 C.调节权 D.监督权 E.经营方式选择权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占有权 B.调节权 C.使用权 D.收益权 E.处分权 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经济行为 B.物 C.货币 D.有价证券 E.科学技术成果 7.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逻辑上的组成部分是()。

A.行为规范 B.行为规则 C.行为模式 D.法律规范 E.相应的法律后果 8.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奖励可分为()。 A.优秀奖 B.鼓励奖 C.物质奖 D.精神奖 E.荣誉奖 9.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处罚可分为()。 A.追究刑事责任 B.追究行政责任 C.追究监察责任 D.追究党纪责任 E.追究经济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C 5.B 6.A 7.C

二、多项选择题

1.ADE 2.DE 3.ABC 4.BCD 5.ACDE 6.ABCDE 7.CE 8.CE 9.ABE

三、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3.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5.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6.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 7.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8.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9.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四、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答题要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2.简述经济权利的含义。

答题要点:经济权利的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经济法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2)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为一定的行为;(3)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3.简述经济义务的含义。

答题要点:经济义务的涵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2)经济法主体必须不做出一定行为。 4.简述经济职权的特征。

答题要点:经济职权包括以下三个特征:(1)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3)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或抛弃。

5.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含义。

答题要点:财产所有权的涵义有以下三方面:(1)这是所有者享有的一种权利。(2)这是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他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权利。(3)这是所有者依法享有的一种独立支配权。

6.简述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承担的义务。

答题要点: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承担的义务有: (1)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3)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5)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人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五、论述题

1.论奖惩制度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答题要点:经济法是由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这样两部分组成的:一是行为的模式;二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前者是关于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或尺度。后者是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所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后果,在法律上表面为对于经济合法行为有效性的承认、保护,以至对于行为人的奖励;或者表现为对于经济违法行为的有效性的否认,以至对于行为人的惩罚。而在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的部门中,有些只有惩罚而没有奖励的规定,有些除了作出惩罚的规定以外虽然也有奖励的规定,但不占重要地位。而在经济法中,国家既对惩罚又对奖励作出了规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经济法的特征之一。可见,关于奖励和惩罚的规定,是经济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奖惩制度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试论实行经济法中的奖惩制度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只有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使经济法主体真正能够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利,履行自己的经济义务,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任何法的部门中都是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经济法也不例外。当然,这不能否定经济法中关于奖惩规定的重要性。恰恰相反,经济法中关于奖惩的规定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它能够为经济法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提供可靠的保证。

在经济法中,一定要对奖励与惩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真正做到有赏有罚,赏罚分明,赏罚得当。这对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是极为必要的。如果在经济法中不对奖励与惩罚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规定但不实行,那么经济法中关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什么的规定,就无异于一般号召,从而丧失了经济法作为法律所特有的严肃性和高度权威。可以肯定,该奖不奖,该罚不罚,从法律上来说,就等于宣布贯彻执行经济法和违反经济法一个样。这样,经济法律关系就得不到保护,经济法的全面实施就不可能,而得不到实施的经济法也就将成为一纸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直接的目的是(B)。 A.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对经济垄断 D.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常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文件是(C)。 A.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B.美国《谢尔曼法》

C.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D.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3.被各国法学界公认为现代竞争法标志的是(B)。 A.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B.美国《谢尔曼法》

C.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D.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4.将禁止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国家是(A)。 A.匈牙利 B.德国 C.日本 D.美国

5.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为(C)。 A.联邦委员会法 B.克莱顿法 C.谢尔曼法 D.卡特尔法 6.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依据是(C)。

A.全社会所有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B.全社会大部分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C.该商品在相关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 D.是否为有关部门认定知名商品

7.A企业在市场上推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达”,产品设计成适应操作者手型的曲线外观,并配以反传统的香槟色。该多功能遥控器销售地区甚广,辅之大量长时间的广告宣传,使其在相关市场广为消费者欢迎。B企业仿冒A企业产品,也有市场推出“易安达”多功能遥控器,其外观、色彩与A企业的“一按达”相仿,引起混淆。该行为属于(B)。

A.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D.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下列关于回扣、折扣和佣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回扣的给付方和接受方一般都如实入账

B.回扣一般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支付给当事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C.佣金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给付 D.折扣的给付一般是暗中进行

9.“意大利聚脂漆家具”的广告语在性质上属于(A)。 A.引人误解的宣传 B.虚假宣传 C.伪造产地 D.假冒注册商标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是(C)。 A.技术秘诀 B.客户名单 C.货源情报 D.专利技术

11.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移动电话时,以优惠的价格说服消费者购买与移动电话配套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消费者经说服接受了经营者的推销,一并购买了几种商品。经营者的行为属于(D)。

A.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B.低价倾销 C.搭售 D.正当销售行为 1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B)。 A.3000元 B.5000元 C.10000元 D.50000元

13.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于(A)。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D.王某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1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关为(D)。

A.经济贸易委员会 B.公正交易委员会 C.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5.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二)多项选择题

1.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来看,较为完整的现代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 A.保护知识产权 B.反限制竞争 C.反垄断 D.反不正当竞争 E.保护消费者权益

2.将禁止垄断、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对同属竞争范畴的三大类行为进行统一调整的国家或地区是()。

A.德国 B.美国 C.中国台湾地区 D.匈牙利 E.日本

3.对垄断(含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形式上表现为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配套法律并列的国家或地区是()。 A.德国 B.美国 C.中国台湾地区 D.匈牙利 E.日本

4.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A.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 C.对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近似地使用 D.已造成消费者误识的实际后果 E.引人误认为仿冒商品为知名商品

5.“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

A.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实际后果 C.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D.给被冒用企业或个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E.不正当竞争者生产劣质产品或提供劣质服务

6.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是()。

A.秘密性 B.实用性 C.独创性 D.新颖性 E.保密性 7.商业诽谤直接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 A.财产权 B.名誉权 C.专利权 D.荣誉权 E.商标权 8.下列各项中,属于超经济强制交易行为的是()。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

1.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牌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运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市食品厂如何处罚? 2.“郎酒”为国优名酒,其瓶贴上的“郎”字是最显著的标记,又是这种国优名酒特有名称。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非名牌酒起名为“雪郎”、“液郎”、“玉郎”,酒瓶外观标贴与国家名酒“郎酒”的外观几乎一样。 试分析:

(1)所列该非名牌酒起名及外观标贴与名酒相似的行为属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所列非名牌酒厂起名与名酒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1994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指定的有关企业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通。煤气公司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公司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有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 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

5.某国营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要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水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

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 试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A 5.C 6.C 7.B 8.C 9.A 10.D 11.D 12.B 13.A 14.D 15.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CD 3.AE 4.ABCE 5.AC 6.ABE 7.BD 8.AB

(三)名词解释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了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7.地区封锁,是指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以及由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市场壁垒后果。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答题要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传统体制和财政包干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等限制竞争的现象。但是,前几年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一定要将限制竞争的内容列入《反垄断法》,待《龙垄断法》出台后再规范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难以起到对社会经济法应有的保障作用,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法将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也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 2.简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要件有:

(1)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2)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做相同的使用,另一种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作相近似的使用。

3.简述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的基本特征。

答题要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即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造成市场交易中商品来源的混淆。“引人误认”并不要求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实际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即可构成这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简述商业贿赂具有哪些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占取竞争优势;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具有很大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处,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形式。 5.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

(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的一个构成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6.简述侵犯商情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题要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简述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法律特征。 答题要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的法律特征。有:

(1)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8.哪些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题要点: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9.简述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行为表现形式。 答题要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行为表现形式有:

(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2)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 (3)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4)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10.简述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题要点: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4)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标底等。

11.简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题要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方面的立法选择。

答题要点:竞争立法的体例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方面的立法选择是: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来看较为完整的现代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但是,由于立法时间、社会制度以及国际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不同国家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差别比较大。有的国家和地区将禁止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以一部法律来包容,对同属竞争范畴的三种行为统一调整。有的国家对垄断(含限制竞争行为)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配套法律并列。有的国家(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以若干专项法规和判例调整各种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初始阶段,典型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同时又大量存在一些亟待加以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当正竞争行为。同时,由于传统体制和财政包干体制影响,在我国还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等限制竞争的现象。但是,前几年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一定要将限制竞争的内容列入《反垄断法》,待《反垄断法》出台后再规范限制竞争的行为,竞争法就难以起到对社会经济应有的保障作用。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畴。这样规定对于有效地制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存在的部分限制竞争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2.试述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答题要点: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另外,这里的“经营”包括了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有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国和扫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访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3.试论“回扣”、“折扣”与“佣金”的关系。 答题要点:“回扣”、“折扣”与“佣金”的关系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回扣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或有价证券,在账外暗中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过程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持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这是折扣和回扣的重要区别这定。折扣和非法回扣在另外一个显著不同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买卖双方给付。但是佣金的给付必须明示方式进行,而且佣金的给付方和接受方都要如实入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合法中间人享有通过合法服务获取佣金的合法权利。

4.试述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特征及危害。 答题要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的特征有: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业主体主要是两种:其一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供水、供电、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领域。其二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在特定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者取得了压倒性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的对外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从行为的客观方面看,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与这些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直接关系。被指定的经营者和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间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同时,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往往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他人接受条件。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的危害是: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抱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2.答题要点:

(1)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主要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用于创造商品形象、促销商品、开辟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是经营者的财富。尤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本身就已成为知名商品享有声誉的表征。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在市场上产生混淆,产生误认,误购,都构成了对知名商品财产权利的侵犯,属于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被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郎酒”畅销国内外,享有较好信誉,为国优知名商品。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该知名商品的象征,与一般白酒通用的包装、装潢相区别,人们见到“郎”字就会产生对知名商品的联想,这种有独特性的外观形象标志与名牌“郎”酒的优良形象联系在一直。第三,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2)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虽然与知名商品所使用名称不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对此有独特性的标志仅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标志最引人注意、最突出、最醒目的部分“郎”字依然保留,造成了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意下发生误认,误购的可能。依然构成不当正竞争。 3.答题要点:

(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性交易行为。

(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摇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而且由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在这里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有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合理。这种强制性交易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

4.答题要点:

(1)煤气公司的行为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答题要点: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加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的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负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赵某私下给朱某好处费,使医院买进质次价高药品就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①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②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③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人货币和有价证券;④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2、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3、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4、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5、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6、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7、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8、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A.日本《禁止垄断法》 B.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C.美国《谢尔曼法》 D.俄罗斯《竞争和垄断法》

9、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 A )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0、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B.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 C.经营者合并

D.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

1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是( D )。

A.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1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A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1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C )。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机构是( C )。 A.国家工商局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反垄断审查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为有( AD )。 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有( ABC )。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B.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联合抵制交易

D.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有( ACD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C.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甲乙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BCD )。

A.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C.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D.如果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其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有( ABCD )。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D.经营者通过合同外的方式取得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地位 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ABCD )。 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C.限期转让营业 D.处以罚款

三、简答题

1、简要阐述垄断行为的概念。

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和不公正对待行为; 企业结合控制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简要阐述垄断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主观方面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具有联合行动的一致意思;客观方面协议主体必须作出限制竞争的决议或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产生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

4、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合理化垄断协议;标准化垄断协议;专业化垄断协议;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为环保、节能减排、救灾救助等的垄断协议;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协议;进出口垄断协议;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产供销等垄断协议。

6、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行业协会统一定价、限制数量、划分市场等行为;行业协会通过信息交换限制竞争;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业协会利用认证权限制竞争;行业协会歧视或限制会员活动的限制竞争行为。

7、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8、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四、论述题

(一)举例说明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哪些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

1、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3、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5、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运用反垄断法原理,举例并分析我国市场运行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类型,并排剖析其利弊。

以影响市场的效果和程度为标准的划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1)横向集中是指同一相关市场内处于同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集中。 (2)纵向集中是指处于相关市场不同生产、流通环节,具有交易关系或互为潜在交易对手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集中。

(3)混合集中是指发生在既非横向关系又非纵向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以具体结合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企业合并、取得股份(资产)、经营结合和人事控制。 (1)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实体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归并为一个经营者的集中。

(2)取得股份(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各自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或者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3)经营结合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人事控制,是指存在竞争关系的数个企业之间通过参与决策的主要干部的交叉任职,可以协调行动,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或者某企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而达到对该他企业的控制。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从客观效果来看,企业结合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适度的集中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过度的集中可能形成有碍竞争的市场结构,容易导致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发生。企业的过度集中会导致大企业在相关的市场范围内形成支配力量,给潜在竞争者的进入造成壁垒,同时少数寡头在相关市场内形成垄断力,使它们倾向于采取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B)。 A.不动产 B.建筑构配件 C.初级农产品 D.天然产品

2.下列商品中,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的是(A)。 A.电视机 B.西红柿 C.商品房 D.军工产品 3.1973年国际私法会议于海牙签订了(B)。 A.《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B.《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C.《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受的指示草案》 D.《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通过于(A)。 A.1993年 B.1995年 C.1997年 D.1999年

5.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C)。 A.WTO系列标准 B.TRIMS系列标准

C.ISO9000系列标准 D.C.B./T19000系列标准 6.“产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于(C)。 A.17世纪 B.18世纪 C.19世纪 D.20世纪

7.产品责任制度经历的第一个阶段所奉行的原则是(D)。 A.严格责任原则 B.责任原则 C.侵权责任原则 D.非责任原则

8.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始于(C)。 A.20世纪20年代 B.20世纪30年代 C.20世纪40年代 D.20世纪50年代

9.产品售出后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期间为(A)。 A.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 B.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 C.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 D.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

10.产品售出后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的期间为(C)。 A.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 B.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 C.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 D.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构成产品法律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的是(B)。 A.生产或销售不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B.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C.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生产者或销售者有造成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1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可以名责的情况不包括(A)。

A.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B.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C.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D.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1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A)。

A.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一定年限而丧失。该年限为(C)。 A.2年 B.5年 C.10年 D.15年

1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B)。 A.1年 B.2年 C.4年 D.1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范围包括()。 A.建筑工程 B.建筑材料 C.建筑构配件 D.建筑设备 E.建筑

2.我国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包括()。 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B.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D.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E.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制度

3.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 A.产品标识只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注在产品上 B.产品标识上只用英文标明了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 C.罐头产品上未标明生产日期 D.裸装食品上未附加产品标识

E.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未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遵循的原则是()。 A.贯彻“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

B.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C.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D.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贯彻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E.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5.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机构包括()。 A.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6.产品质量认证包括()。

A.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认证 B. CB/T19000国家标准认证 C.安全认证 D.合格认证 E.工业产品许可证 7.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 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社会团体监督 D.消费者监督 E.用户监督

8.甲药店销售乙制药厂所生产的药品,丙消费者服药后因药品中含有病变物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求赔偿。在下列()情况下,乙制药厂和甲药店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A.乙制药厂证明药品出厂时引起丙消费者病变的物质该药品不存在 B.乙制药厂证明药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并未发现该病变物质 C.甲药店证明在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无过错

D.甲药店和乙制药厂证明该病变物质是因消费才对药品保存不妥所造成 E.丙消费者服用该药品时已超过药品的保质期。

(六)案例分析题

1.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员工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

(1)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2)产品责任在什么情开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上海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破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庭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试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A 5.C 6.C 7.D 8.C 9.A 10.C 11.D 12.A 13.A 14.C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 3.BCE 4.ABCDE 5.ACE 6.CD 7.ABCDE 8.ABCDE

(三)名词解释题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3.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该项产品的凭证。

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5.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6.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 答题要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有:

(1)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体现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与引导相结合的方针,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

(2)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和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 (3)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内在质量的要求有哪些?

答题要点: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1)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 答题要点: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有: (1)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 (2)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性能,未制定相应标准的产品,其使用性能应当符合公众普遍认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在产品说明中规定的质量指标,或者符合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对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答题要点: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对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有: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包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6)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上不准投料、组装;(7)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

5.简述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简述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答题要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的。

(五)论述题

1.论我国产品立法的原则。

答题要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是:

(1)贯彻“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实行强制管理,对其他产品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构去解决。

(3)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同时,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

(4)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贯彻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国家监督的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加强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为此。国家规定建立科学的产品指标评估体系,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优质产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试述产品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答题要点:产品责任一词最早在19世纪中期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逐渐形成了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依合同条款保证产品质量阶段。这一阶段,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部分,合同条款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依据。这时奉行的原则又称为“非责任原则”即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 第二阶段为由侵权责任到严格责任阶段。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关系不再是连结生产者、消费者的惟一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复杂的,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被损害人和责任人之间很难找到合同关系。到20世纪20至30年代,在英美判例国家,相继突破了合同法的束缚,在生产者和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失而形成的赔偿关系,采用侵权责任原则。自20世纪40年人以来,严格责任原则被提出,即凡是产品的缺陷,因而使他们遭受损失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都应负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2)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以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乾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地的科学技术水平,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有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A厂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生产者不负赔偿责任。

2.答题要点: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首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自救得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息权益保护法》所涉及的消费指的是(B)。 A.生产消费 B.生活消费 C.社会消费 D.劳动消息 2.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先驱是指(A)。

A.巴黎面包师出售面包有专人检查面包是否足量 B.美国市民抗议污秽的香肠 C.德国市民抗议食品缺斤短两 D.日本消费者为饮水污染集会

3.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沿海经济者”的是(C)。 A.购买办公用品的某公司 B.在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公务用车的某市公安局 C.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 D.为自己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原料的自然人刘某 4.在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法律适用方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

A.不应适用 B.不就参照 C.应参照 D.应适用 5.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D)。

A.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B.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C.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D.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6.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知之甚少或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A)。 A.科技进步和促销手段不断变化 B.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C.定式合同的大量存在 D.垄断的出现

7.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理去寻找和追求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的原因在于(B)。

A.科技进步和促销手段不断变化 B.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C.定式合同扑面而大量存在 D.不正当竞争的加剧

8.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D)。 A.约翰·亚当斯 B.亚柏拉罕·林肯 C.富兰克林·罗斯福 D.约翰·肯尼迪

9.在消费者权利中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A)。

A.保障安全权 B.自主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依法求偿权

10.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有关规定是(C)。 A.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理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裁定 C.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鉴定 D.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11.在保修期内,商品经过一定次数的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这一次数为(B)。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二)多项选择题

1.在经济学上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是()。 A.市场 B.社会 C.政府 D.企业 E.消费者

2.下列产品涉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 A.市民购买的商品房 B.用于商品房建筑的构件 C.笔记本电脑 D.背投电视机 E.家用轿车 3.“肯尼迪四权论”中的“四权”是指()。

A.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B.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和权利 C.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D.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E.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4.最终承担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 A.生产者、销售者 B.服务者

C.变更后的企业 D.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E.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 A.丧葬费 B.死亡赔偿费 C.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D.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 E.死者家属抚恤金 6.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B.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C.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D.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E.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审理 7.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 A.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B.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促裁机构仲裁 C.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

1.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蘖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蘖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少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2.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了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竞毫无全毛质感,板结发硬。这对夫妇要求洗染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上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业均如此规定”。 试分析:

(1)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某市体育馆在某年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淡季开展经营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会。承租者踊跃,招来20余家家具加工厂进馆,承担展销家具。体育馆未要求承租厂家明显表明租赁关系。展销会举办期间购销两旺,展期一个月满后,3月5日结束。4月初,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当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管出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 试分析:

(1)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出租场地举办展销会销售有缺陷产品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C 5.D. 6.A. 7.B. 8.D 9.A 10.D 11.B 12.A

(二)多项选择题

1.CDE 2.ACDE 3.ABCD 4.ABCDE 5.ABC 6.ABCD 7.ABCDE

第16篇:法学论文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贾平

【摘要】: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借鉴其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

吴克云

【摘要】:在市场体系中,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对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也是大企业不可替代的。正是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了政府需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全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但是,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生产要素,面临着垄断行为的压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加之政府对大企业的偏好,使得中小企业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克服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需要借助政府的扶助,尤其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对此,本文立足于扩大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自由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如何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这部分首先探讨了中小企业的含义和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行业,导致了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以整齐划一。正因为中小企业极具相对性,使学界对中小企业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研究的领域也主要集中在量的衡定上。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本文还对中小企业本质属性作了分析研究,认为中小企业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独立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一性,认为中小企业是由极少数投资者甚至单一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同一且企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这些特点决定法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中小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效率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据此,对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法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随后,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发展历史的简述,分析了政府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贡献,决定政府都需要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社会经济职能。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又存在资金、资源、【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容提要3-7 Abstract7-16 引言16-21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问题的提出16-18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18-19 3.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19-21 一 中小企业及其发展对法律的需求21-53 1.中小企业含义和标准的确定21-31 1.1 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22-26 1.2 确立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因素26-29

1.3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法定标准的修改建议29-31 2.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溯源31-43 2.1 各国中小企业发展轨迹简述32-35

2.2 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5-39 2.3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需要政府支持39-43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43-53

3.1 各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路径比较44-47 3.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调整范围47-50 3.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原则50-53 二 市场准入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53-82 1.政府对企业管制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3-62 1.1 政府管制企业的出发点——维护公共利益54-57

1.2 政府强化企业管制的结果之一——减少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会57-59 1.3 政府适度放宽对企业管制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59-62 2.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及其法定成本62-72 2.1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形态63-67 2.2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定成本的经济分析67-72 3.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82 3.1 放宽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2-75 3.2 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5-77 3.3 放宽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定条件77-82

三 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2-118 1.市场竞争秩序与中小企业发展82-91

1.1 市场竞争与中小企业的相互依存关系83-86 1.2 竞争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价值86-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从中小企业发展看竞争法的理论基础及构架88-91 2.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1-103 2.1 反垄断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91-94

2.2 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4-97 2.3 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7-99 2.4 规制企业合并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99-101 2.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01-103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3-118 3.1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危害104-107 3.2 规制假冒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0 3.3 规制低价销售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0-112 3.4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2-114 3.5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4-118 四 政府的政策规制法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8-156 1.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及其特征和价值目标119-126 1.1 政策规制法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119-122 1.2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主要特征122-125 1.3 中小企业政策规制法的价值取向125-126 2.中小企业基本政策规制法126-134

2.1 各国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诞生127-129 2.2 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法的主要内容129-132

2.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思考和建议132-134 3.中小企业基础政策规制法134-144 3.1 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规制法134-139 3.2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规制法139-144 4.中小企业辅助政策规制法144-156

4.1 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规制法144-147 4.2 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攻策规制法147-150 4.3 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政策规制法150-153 4.4 中小企业人才保障政策规制法153-156 五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法律规制156-178

1.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保障156-164 1.1 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影响政府的活动157-160 1.2 中小企业需要形成权益组织影响政府160-162 1.3 中小企业权益组织的功能162-164 2.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法定化164-171 2.1 各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164-167 2.2 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现状167-168         2.3 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法定化的构架168-171 3.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1-178 3.1 各国法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71-173 3.2 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3-175 3.3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规制175-178 简要结论178-180 文献资料180-186 致谢186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

袁文全

【摘要】: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政府自身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促进自身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定背景与现实状况,着眼于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质经济的保护与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政策目标以及制度现状进行深入剖析,试着从制度上探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支持,以及如何建构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采用的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概述”。首先从探讨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入手,在考察国外有关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情况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沿革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界定我国中小企业应遵循的原则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定义,并对此检视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界定中小企业的不足,揭示出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形态。然后,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其中,包括其经历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处的市场弱势及其成因分析。揭示出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助,政府基于实现经济职能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提供制度支持,更需要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以及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 第三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第二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及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的揭示,在分析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小企业法的公平、安全、发展三大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具有产业政策法属性。继而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应当融入中小企业法的三大价值理念,形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新的制度价值取向。从而揭示出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基于对政策本身具有法律属性,获得具有法规规范的约束力,进而使其政策目标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以及政策和法律能够相融一体的分析,结合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价值目标取向的论述,阐释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化,应当优先确立的政策目标是: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政策目标进行了详细分解。 第五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内含政策目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沿革、企业立法的演进的基础上,评述了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在市场准入规制、融资担保制度、产权制度、立法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第六部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国外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从立法模式上进行了考察,并在对其制度评析的基础上,从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规制、信用担保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系统地提出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七部分“结论”。简要概括本文通过研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的一些基本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法 法律制度 法律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12 1 绪 论12-18 1.1 问题的提出12-14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不足14-16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16-18 2 中小企业概述18-48 2.1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19-32 2.1.1 国外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考察19-23 2.1.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评析23-29 2.1.3 中小企业的法律属性29-30 2.1.4 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30-32 2.2 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状况32-42 2.2.1 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33-35 2.2.2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35-39 2.2.3 我国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与弱势39-42 2.3 我国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42-48 2.3.1 中小企业问题法律解决的特殊性43-44 2.3.2 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维护的特殊性44-45 2.3.3 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的特殊性45 2.3.4 中小企业主体地位类型的特殊性45-48 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48-64 3.1 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48-52 3.1.1 企业法的生成与演进49-50 3.1.2 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50-52 3.2 中小企业法的法律价值52-56 3.2.1 中小企业法的公平价值52-54 3.2.2 中小企业法的安全价值54-55 3.2.3 中小企业法的发展价值55-56 3.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56-64 3.3.1 我国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定位57-59 3.3.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59-64 4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64-76 4.1 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经济行为64-72 4.1.1 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定位65-66 4.1.2 政府应确立的中小企业认识理念66-67 4.1.3 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67-72 4.2 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72-74 4.2.1 保护中小企业生存72-73 4.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73-74 4.3 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74-76 4.3.1 推进经济发展民主化74 4.3.2 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74 4.3.3 推动产业结构性创新74-76 5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76-96 5.1 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沿革76-80 5.1.1 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轨迹77-78 5.1.2 企业立法的演进过程78-80 5.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80-96 5.2.1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分析80-85 5.2.2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85-96 6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96-144 6.1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96-100 6.1.1 立法模式考察96-99 6.1.2 法律制度评析99-100 6.2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100-115 6.2.1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立法101-107 6.2.2 完善竞争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07-115 6.3 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15-122 6.3.1 促进中小企业法律形态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5-119 6.3.2 促进政府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119-122 6.4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22-133 6.4.1 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122-123 6.4.2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状123-129 6.4.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129-133 6.5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33-136 6.5.1 明晰中小企业终极所有权133-134 6.5.2 建立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134-136 6.6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136-144 6.6.1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136-138 6.6.2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138-140 6.6.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140-144 7 结论144-146 致谢146-148 参考文献148-154 附录154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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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琼;;浅谈公民环境权[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研究

范静思 【摘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随着中小企业在当今世界各国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断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保护和扶持。为了解决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如何落实的问题,各国都注意到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从服务体系的建构到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虽然在服务机构设置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具体来看,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服务主体发育不成熟、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等。因此,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在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等内容。第二章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日本、韩国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分别对各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立法进行了评析。第三章探讨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全文论述的重点,主要从明确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原则以及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内容两方面对如何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提出建议。本论文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度建设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对于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利用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更有效地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并保障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国 【关键词】: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 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           摘要2-4 ABSTRACT4-7 目录7-9

第一章 中小企业及其服务体系的涵义9-17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9-12

一、国外中小企业界定标准9-10

二、中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10-12 第二节 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2-14

一、中小企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2-13

二、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3-14 第三节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含义14-17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15-16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16-17 第二章 国外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9 第一节 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17-20

一、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17-18

二、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18-20

三、对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0 第二节 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0-24

一、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1-22

二、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2-23

三、对日本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3-24 第三节 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24-29

一、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参与机构25-26

二、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范畴26-28

三、对韩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评析28-29 第三章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29-38 第一节 中国当前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29-33

一、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政策和立法状况29-30

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状况30-31

三、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31-33 第二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33-38

一、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33-34

二、资源提供类中介机构的竞争格局尚未形成34

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34-35

四、企业合作自律组织发育不成熟35-36

五、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不完善36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缺乏法律依据36-38 第四章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38-48 第一节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的方向和原则38-41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涵盖的内容必须全面38-39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9-40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立法要立足实际、体现制度的时效性40-41 第二节 完善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41-48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体的法律制度41-43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运作的法律制度43-48 参考文献48-52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2-53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53-54  致谢54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

中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张朝孝

蒲勇健

【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数量、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利税比重都趋于下降。从中小企业产业组织、宏观经济状况、经济政策、法制环境、融资渠道、社会负担、社会观念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八大方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生存环境 经济政策

【基金】:加拿大大学──产学联盟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CUIPP-NSFC)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中小企业在解决城巾下岗职工就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导农业人口iJ非农业人口转化,加速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增K,促进巾场有效竞争,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中小企业已经由国民经济的补充转变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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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分析及政策建议

宋井源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 ,中小企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成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是比较多的 ,这不仅需要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 ,还需要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 ,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 ,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为此 ,建议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包括政府管理、法制条件、财税扶持、信用担保以及社会化的综合服务等。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

【关键词】: 环境因素 国民待遇 信用担保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

【分类号】:F276.3 【正文快照】:

一、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一 )社会环境 :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执行法律和政策 ,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与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国家必然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从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在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原有的经济模式中,立法更多地关注国营企业,特别是关注国营大型企业的发展,相对而言,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没有成为社会经济构成中聚焦的重点,相关的法律保护刚刚起步。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了立法目的:......(本文共计5页)

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权益的保护

2011-11-23 11:5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 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提升的态势充分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能走向世界的大企业,而且也

要有成功的中小企业。

【关键词】中小企业 立法现状 制度完善

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股力量。仅从数量而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均占各国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应当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形成

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一 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立法现状

引导中小企业,主要应体现在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法律化,积极鼓励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其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来保护和推动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中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仍然存在滞后性,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融资困难、竞争力较弱、缺乏实现规模效益经济的能力、人民币升值、利润空间受挤压等问题。所以,加快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 完善中小企业竞争保护的法律措施

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权益保护是因为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的竞争,并且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加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通畅的融资渠道,是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资产额低、融资成本高、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贷款抵押担保难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断层。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1)升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2)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运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可以实行类似于美国政府于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管理法》,通过设置中小企业管理局以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及担保贷款等方式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这个管理局下设置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股票、债券的方式弥补创办企业的资金不足,这就是所谓的“债券担保计划”。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调整方案:加快健全融资市场,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加强贷款担保,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来源。另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政府建立的小企业管理机构向商业银行提供总担保额的75%,剩下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这种政府提供担保的机制能保障中小企业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为此,政府每年都要提供中小企业信贷保障的预算拨款以弥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2.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健全中小企业立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已颁布的法律中与中小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此外,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有了法律依据;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强化现有法律的实施,完善其配套措施,从而保障和促进中小企

业的发展。

另外,贯彻《公司法》,推进完善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程。中小企业在其管理经营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在其权限范围内利

用其独特的经营才能将企业打理得更好。

最后,应当遵守《会计法》,严格财经制度。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资金状况是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晴雨表。

3.修改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税收针对中小企业优惠措施较为单一,主要是降低税率和税收减免两种优惠措施。各国普遍适用的提高税收起征点、投资抵免、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等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采用。我国应采用多种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与科技开发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果的税收优惠措施。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起着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毕竟是“中小”企业,其经济实力与市场竞争力都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在经济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融资难等,中小企业要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鼎力支持,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从各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4.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是遏制行政垄断,反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对经济生活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它会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行政权力的不当支持或片面保护,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的非公平、低效率,在此过程中政府腐败也就在所难免。当前,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有几种表现:在纵向的行业内,它们表现为行业垄断,如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挂靠中央直属机关的企业;在横向的行政区域内,它们表现为地区垄断,或称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表现为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即政府强迫企业加入某个企业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某些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中的“弱者”中小企业不会成为行政垄断的宠儿,大量诚信的中小企业无力通过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发展自己,甚至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行政垄断已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不仅波及中小企业,而且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都具有极大的威胁,应当将对其规制列入立法议程。

三 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自身属性及国内外的经济大气候是导致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局、效益困局、发展空间困局三大困境的主要原因。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生存危机的路径是拓展融资渠道、实行结构性降税和产业升级。国家应通过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等宏观调控手段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缩小不同经济体实力差距,保障总体经济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立法助长中小企业[J]。法制与经济,2009(3):11~13

[2]刘永盛。经济法视野下中小企业的保护[J]。经济与法,2009(2):278~279

[3]贾陈亮。论中小企业竞争[J]。法制与经济,2007(4):29~32

第17篇:法学论文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

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

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

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

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

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

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

(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

(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

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

三、结语

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

第18篇:法学论文

西安科技大学 题 目:学生姓名:学 号: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日 期:毕业论文

(2010届)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毛佳明 0613020220 法学0602班 杨曙 人文学院 2010年05月

论文题目: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专 业:法学

生:毛佳明

签名: 指导老师:杨曙 签名:

摘 要

众所周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钓鱼岛在经济、资源利用与军事国防安全方面对中日双方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阐述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特殊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其中主要在国际法中的先占问题与国际条约方面重点分析,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关键词】 钓鱼岛 国际法 主权 先占 国际条约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1

Title: The analysis of the iue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Diaoyu Islan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Major: Jurisprudence Name: Zhu Xintao Signature: Supervisor: Yangshu Signature: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the Diaoyu Islands is inalienable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Diaoyu Islands in the economic, national security and military use of resources in terms of both China and Japan hav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iue, China and Japan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This paper explain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geographic location and the Diaoyu Islands, and the Diaoyu Isla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special legal status and sovereignty,mainly accounted for in the first iu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alyzed,further evidence of the Diaoyu Islands are China's inherent territory.

【Key words】 Diaoyu Islands International law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Preemptive 【Type of Thesis】 Theory

目 录

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4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4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2近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5 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6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6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6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6 3 钓鱼岛主权问题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 7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8 3.3 国际法依据„„„„„„„„„„„„„„„„„ 8 3.3.1 从先占上分析„„„„„„„„„„„„„„„„8 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11 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2

4 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结语„„„„„„„„„„„„„„„„„„„„„„„„ 14

引文与注释„„„„„„„„„„„„„„„„„„„„„ 15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3 正文

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日本则称之为尖阁群岛。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东经 123°-124°34' 北纬 25°40'-26°。

相对位置: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约100海里,距那霸约225海里。

地质特征: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东海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

自明朝初年起,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王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日本现代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曾经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1.2.2 近代时期的钓鱼岛

1894年冬,日本在甲午战争即将取胜的形势下,认为占据钓鱼岛的时机已到,便于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并改名为“尖阁群岛”。

中日甲午战争后,于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

4 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群岛”(即钓鱼岛列岛)之说,而在此之前,日本的地图一直用中国的名称标定为“钓鱼岛列岛”。 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

1951年,美国与日本背着战胜国中国,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条虽然载明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与要求,但第三条错误地把日本所窃取的钓鱼岛等岛屿归在美国托管的琉球管辖区内。

当时,周恩来总理当时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坚决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国政府1958年在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在1996年7月至9月期间,中日两国间的“争议”领土钓鱼岛又起烽火。由于日本右翼团体4次登上钓鱼岛,非法修建灯塔设施和标记,并且正式向日本国政府申请,要求政府追认其在钓鱼岛上所建航标灯塔为日本国公权利下的灯塔。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中国领土权,中国外交部及驻日本国大使均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强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的领土”,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而日本方面的回答是:日本对尖阁群岛(日本对钓鱼岛的译名)拥有主权,该岛系日本的固有领土。

面对日本政府的顽固与纵容的立场,全中国的人民和世界各地的华人用不同的形式自发地掀起了保钓运动。同时,在同年9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为检验登岛作战能力,举行了联合岛屿防御和登陆作战的演习。保钓斗争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种压力下,日本政府似乎“被迫”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同年10月3日,日本兵库县警察方面以暴力团之嫌疑抄查了在钓鱼岛上设置灯塔、制造事端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总部以及其它另外3个有关场所,并逮捕了该会社顾问长谷川正男。

尽管如此,事实上钓鱼岛之争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

5 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岛屿与其他陆地一样在其周围可以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控制,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等。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如:放置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所以,钓鱼岛拥有自己的领海和毗连区。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超过二百海里的最长不应超过350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距离台湾约100海里,距离冲绳首府大约225海里,距离中国大陆约200海里,从地质构造看位于中国大陆架边缘,其东西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隔着深达6500米的琉球海沟。

因此,钓鱼岛本身处于大陆架边缘,而且位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界之处,实际上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点,根据《公约》规定的自然延伸规则,钓鱼岛与中国大陆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之上。再加上钓鱼岛自古是中国领土,日本近年来的实际控制行为并不影响钓鱼岛的大陆架地位,因为《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之公告,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所以,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上。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

《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②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中的岛屿要么无人居住,要么是岩礁不适合人类居住,所以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正如没有大陆架一样,钓鱼岛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因为沿海国一旦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存在只有专属经济区没有大陆架或只有大陆架没有专属经济区的情况。

尽管钓鱼岛是弹丸之地,但如果被用作划界的基点,则可以为主权者带来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经济发展前景可观,军事价值显著。它处于近海远海渔业资源的交汇处,海产资源丰富,渔业可捕量达15万吨,岛上还有珍贵的药材,在钓鱼岛海域还发现石油储量极其丰富,估计可达737至1574亿桶,有人甚至断言钓鱼岛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除石油之外,钓鱼岛海域附近还探明有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矿物质。因此在经济方面它是走向海洋的桥头堡、通向内陆的岛桥。在军事方面,钓鱼岛虽然不适合驻军,但适合建造电子跟踪设备及其他军事设施,所以它又被称为“不沉没的航空母舰”。

3 钓鱼岛主权问题

中日两国都声称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以下便从地理学、历史学和国际法方面阐述两国各自的依据。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中国: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

日本:钓鱼岛列屿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而琉球属于日本。

而事实上,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里的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况且,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

7 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所以,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不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

中国:钓鱼岛的发现最早可追溯至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与钓鱼岛临近另一个国家——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者朱宽召其归顺,后来又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兵攻打琉球时途经钓鱼岛。1402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航海图发现钓鱼岛并命名。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晨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1562年时任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654年,清朝康熙帝册封尚质为琉球王,要求琉球两年一进贡,称中国为父国,使用大清年号,加强对台湾、钓鱼岛的管理。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1893年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1949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采摘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1970年9月9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药记》。

日本: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证明:钓鱼岛,中国比日本早发现四百多年。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也不属琉球,日本窃取钓鱼岛主权。

3.3 国际法依据 3.3.1 从先占上分析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钓鱼岛是中国的先占领土,是由我国最早发现和有效占领的,日本不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历史发展证明,中国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符合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

8 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1)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渔场。自明朝起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十

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清朝政府一直都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561年的《筹海图篇》和1863年清朝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等众多历史文献中,都明确记载了钓鱼岛的归属以及行政管理问题。这些历史资料显示我国对钓鱼岛的占领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先占的国家领土取得方式。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

(2)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占领钓鱼岛时,该钓鱼岛是“有主物”,既然是“有主物”当然不符合先占的成立条件。从另一角度看,当初签订《马关条约》时,在条约上明确写明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而“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也就是说割让的土地一定是被割让国的领土。那么钓鱼岛被割让给了日本,即说明当时是中国将钓鱼岛的主权转移给了日本,从侧面证明了当时的日本是承认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合法主权的 。

(3)不仅如此,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3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使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岛及其以西为非琉球领土。

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客观地指出“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论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查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属1785年仙台人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

⑤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仙台人林子平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言录》为依据,该图也是采取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对该岛屿和中国福建、浙江以同一浅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井上清教授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1817年,日本国掠夺了琉球王国将其编入了鹿儿岛,1879年废琉球而建冲绳县。(100多年后的今天,在冲绳县境内尚能看到有不少深受中国影响的民俗习惯和极具中国风格的建筑物和牌坊。在此之前,琉球人民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大和民族的一个民族。)日本政府声称日本于1885年对该钓鱼岛进行过现地调查判定该岛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决定钓鱼岛与久场诸岛、黄尾屿为冲绳县所管辖。事实上日本政府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使是在明治29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诸岛”。

总之,在当时数个世纪中,在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的有关琉球和钓鱼岛列岛的文献中,一致表明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领土。

(4)国际社会第三国的承认或默认不是作为权力的根源,但它是作为支持实际显示这种国家的权力的可贵证据。在美国、前苏联、法国包括日本等10多个国家近200种地图上都明确标绘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例如,1948年美国权威地图《HAMOND‘S NEW WORLD ATLAS》(GARDEN CITY《新世界地图》)书中包括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进攻日本时占据的地区,地图中详列了日本管辖的全部岛屿,而钓鱼岛没有被包括在地图内,它显示了当年美国并没有视钓鱼岛为日本的一部份。

2)日本不断地制造事实,试图由实际控制变成实际取得,从而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时效在现代国际法中找不到存在的根据,并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只是国际法院判例承认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即使如此,日本的时效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众所周知,由于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内爆发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想凭借台湾海峡与大陆对峙,伺机反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又由于

10 ⑥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甚嚣尘上,台湾当局为了谋求台湾独立,不惜出卖国家主权,暗示日本如果其能帮助台湾独立,台湾可以满足日本对钓鱼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日美将台湾纳入日美安全保障体系,而台湾则默许日本加强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巡逻,在岛上兴建、维护直升机场、灯塔等设施。日本还重金向日本民间租借钓鱼岛,宣布接管灯塔等,旨在强化实际控制的同时,增加国际社会对其钓鱼岛主权诉求的同情和认可,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这种抗议可以构成日本依时效取得领土的障碍。因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台湾当局的默许行为不是国家主权行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其次,现代国际法中规定时效取得必须是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为前提,我国政府的抗议行为表明钓鱼岛的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使得日本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中时效取得的规定。

3)日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其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占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U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1970年8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通过上述分析,从国际法“先占”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享有钓鱼岛的主权是无可非议的。 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

地质归属: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

在日本的国际法学界中有一部份的国际法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钓鱼岛是过去琉球国的附属岛,过去中国是琉球的保护国,所以中国对钓鱼岛主张领土主权。例如,日本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田烟茂二郎与石本泰雄合编的《国际法》一书中称:“在历史上中华大陆的帝国,与琉球国有着一定的朝贡关系,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贡的,这一关系一直持续到清朝。1880年前后,琉球向中国的航海因朝贡而繁多,中国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际派遣了册封使。这些大量的文献记载均存在于中国方面。根据这些记载,中国主张琉球范围的”尖阁诸岛“数百年前就是中国的。”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错误观点。

中国政府历史上就把钓鱼列岛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而决不是因为自己

11 的琉球国的保护国而因此主张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事实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清楚当时的琉球国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其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政府自身的“行为”。

1)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早在1817年日本政府掠夺、霸占琉球王国将其编入鹿儿岛之际对于钓鱼列岛不属于琉球列岛是明知的。事实上,日本占领琉球后,钓鱼列岛仍属于台湾,在清廷的管辖之下。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钓鱼列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

2)1941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和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3)1895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1942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4)按照国际法中,1958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

(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从地质归属上而言,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 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中方战败,双方签订了《马关条约》,条约中规定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该割地赔款的条约虽然是我们的民族耻辱,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945年《开罗宣言》剥夺了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其中还特别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从该条约中,很明确的指出了钓鱼岛的主权归还问题——钓鱼岛是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被割让出去的,当然应该与台湾、澎湖一起归还。而且后来的《波茨坦公告》也重申了《开罗宣言》中的这一规定。

因此,在日本同意并有义务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全部条约开始时,日本已经完全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更加明确的了一点——钓鱼

12 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

2)而日本一直以来认为其享有主权的原因是其与美国于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美国将北纬29°以北的岛屿划归日本(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岛)。日本声称该条约是合法的国际条约,所以其享有钓鱼岛的合法主权。

然而根据国际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上来看,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可以看出日本和美国是缔约国,和约只对他们两国之间发生效力,而对作为第三国的中国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合法权益。而且钓鱼岛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若《旧金山和约》要发生效力,那么应该得到作为被创设了义务方的第三国的也就是中国的书面明示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1951年8月15日就发表声明,中国政府不承认此和约的效力。从“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上看,日美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损害了我国的合法利益,因此该和约是非法的,自始无效。

《旧金山和约》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因为任何国家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领土, 而美国偏偏置国际法于不顾,于1971年再次和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强行将本来属于中国的钓鱼岛的行政权一并交给日本,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便利,也为中日钓鱼岛权属之争埋下隐患。

3)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告》、1982年《公约》的规定,钓鱼岛下属大陆架属于中国所有。如前所述,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之上,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中国大陆架可以长达200海里,钓鱼岛正好位于这个范围之内。

4)国际法还规定,对有争议的领土,单方面宣布主权,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果。所以,日本想依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

4 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日双方的一个敏感话题。尽管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曾表示应由更具智慧的两国下一代人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现实中钓鱼岛问题不断地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争执点,两国政府都在主权问题上采取了强硬立场,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可质疑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掀起的一波波的“保钓”运动又使钓鱼岛争端一再牵动着两国民

13 众敏感的民族尊严的神经。

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必须遵循和平原则。两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 条第3 款的规定,即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中日两国在1972 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 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都已郑重确认要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两国政府处理钓鱼岛纠纷指明了方向,并对双方政府都有约束力。

从目前的态势来看,要想使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作出退让与妥协是几乎不可能的。现在所能作的就是不使争端升级,扩大。双方要保持克制,包括在言语上和行动上,避免互相刺激,尤其是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日本用武装力量威吓、驱赶中国的“保钓”人士。至于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途径,短期内均很难看到。

钓鱼岛所牵涉到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倒是可以成为双方解决争端的一个突破口。在有争议海域相关国家的合作开发利用资源的模式均已被两国所认同,并且之前两国均有相关实践。为了不妨碍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中国政府提出“在尚未彻底解决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之前,建立有效地合作机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积极务实的做法”,我们也希望日本政府端正态度,勇于接受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这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不要再在钓鱼岛上制造事端妄想企图通过“时效取得”得到钓鱼岛的主权。

在钓鱼岛主权因双方争执而未定的情况下,能否考虑撇开主权归属问题,先就海域划界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取得在局部海域的划界的一致认同,进而缓解了双方的对立冲突,又能尽快利用海洋资源,这也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

结语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尽管日本依现有的条件暂时无法取得钓鱼岛的主权,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足以提醒我们,如果再不采取行动,那么很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会永远失去钓鱼岛。我们必须捍卫国家的每一寸土地。我们只有用实力和决心,告诉世界和日本,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同时也要加强对岛屿的管理,无论是钓鱼岛还是东海、南海的岛屿,防止其他国家借时效原则窃取我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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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与注释】 ①摘自百度知道

②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以法律的形式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③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页

④杨晓陆著《中国在钓鱼岛之争中的态度及对策》,Http//www.daodoc.com(2005年3月10日) ⑤赵建文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58页 ⑥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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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艳钦 《国际法视野下的钓鱼岛争端探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3] [日]井上清著.《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98页

[4] 钟严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人民日报》1996年10 月18日第8 版[5]《中日政府联合声明》第6条、《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1条第2款 [6]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7] 钟严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人民日报》1996 年10 月18 日第8 版[8] 王德水《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7, 第3页

[9] 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

[10] 林琳 《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9, 第4页

[11] 刘江永 《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J].日本学刊, 1996, 第6页 [12] 刘冰:《先占原则与钓鱼岛主权》,《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3] 吴辉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 年3 月,第76-78页

[14] 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7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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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毕业论文,也许是我大学生涯交上的最后一个作业了。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四年以来给我帮助的所有老师、同学,你们的友谊是我人生的财富,是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本人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最后定稿,指导老师杨曙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各位授课老师也给予了许多启示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大学生活即将匆匆忙忙地过去,面临本科毕业,即将进入社会阶段深造,这是我人生历程的又一个起点,在这里祝福大学里跟我风雨同舟的朋友们,一路走好,未来总会是绚烂缤纷!

第19篇:法学论文

毕 业 论 文

毕业生姓名 : 专学

业 :

号 :指导教师

所属系(部) :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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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一开始从复仇的防卫中萌芽,后来逐渐发展成私刑,直至它能成为更完善的制度被刑法确定下来。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正当防卫目的正当性表明它不是违法侵害,也不是主要用来惩罚侵害人,而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力回击。然而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它不足之处的背后是立法在某些领域的欠缺。本文就完善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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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1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1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3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4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4 1.防卫认识 .............................................................4 2.防卫目的 .............................................................5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5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6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

三、关于防卫过当 .......................................................7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7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8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9

(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10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10

(三) 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11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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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 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的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意义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

不法侵害

Abstract

Justifiable defence is the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t is legal to citizens struggle with illegal behavior is a kind of important means and rights.Its purpose is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struggle, unlawful infringement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awful rights of citizens from ongoing infrinnged upon.Based on the concep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purpose and legal iues, such as undue defence, and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justifiable defence conten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 perfect and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Keywords: self-defense; defend intention;undue defence;defence to limit;infrinnged upon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欧洲,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大致轮廓。例如在古罗马非常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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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杀死他(被)认为是合法的。”①在我国,与它类似的制度也出现得比较早。例如,在《唐律》中已有这样的的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己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②这段话的含义是说,如果在夜里无缘无故地闯入别人家里,要打四十大板。主人当场杀死闯入者,不以犯罪论。主人明知他人不是有意侵犯而将其杀伤,以斗杀、伤之罪减轻处罚;闯入者已就缚后主人将其杀或伤,则各以斗杀、伤之罪论刑。其中不仅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甚至还规定了防卫过当。通过唐律的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从形式上进行比较,古代的正当防卫与今天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行为的前提(是否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行为的时间(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及行为的限度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已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备了现代正当防卫的大致轮廓。当然,从实质上看,古代的防卫制度比之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条件限制上要宽松得多,它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奴隶主或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和利益,因而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为自己设立的一种私刑权,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且即便从形式上看,当时的制度的完备性也远不能同今天相提并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严格的法律概念而被提出来,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从反对封建主义的立场出发,法国自然主义法学派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首先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之一。其后,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家拉吉舍夫,结合俄国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派的正当防卫理论。③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刑法中最早规定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它标志着近现代意义上正当防卫在制度上开始建立,并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可以说今日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完全是在以前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1997年我国立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与经验,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新规定了特殊防卫权(有时也叫无限防卫权)。这对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 引自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页。

引自蒲坚《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98页。 ③ 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103—108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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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使每个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实行反击,有权给侵害者以必要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因此,正当防卫的实质,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防卫权。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可以说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我国,爱护集体,关心他人,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如果有人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视而不见,听任犯罪分子胡作非为,那么他就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对负有某些特定职责的公民如人民警察,正当防卫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正当防卫的涵义可知,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国家不仅允许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鼓励和支持公民履行这项社会义务。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履行正当防卫义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之外解决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备了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具有犯罪属性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恶性,不存在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相反,其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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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①。

1.防卫认识

当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一个在场的人对不法侵害都应有相应的认识,无论正当防卫反映的内容、形式以及性质有多大差别,都是基于认识所产生的。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进行防卫的首要条件,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的认识内容有些是必须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可或缺;有些则是选择性的,即使防卫人有时认识不到,也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②

(1)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防卫人只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才能产生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仍然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他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则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①②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4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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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不法侵害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不需要防卫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具有客观上的危害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具有罪过的必要。

(2)防卫人必须认识到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刑法要求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应随不法侵害的产生与终止而实施和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如果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应当是不法侵害进行到了一定程度,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对某种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部分损害或即将带来严重的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特殊防卫中的暴力犯罪行为,应以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

(3)防卫人必须认清不法侵害人

防卫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人,才能明确反击的具体对象。如果防卫人明知某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而仍对他实施了加害行为,他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2.防卫目的

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宗旨和核心,没有目的,人的行动便失去了目标,防卫意图便失去了方向。如果防卫认识是告诉行为人可以防卫,防卫目的则是促使人们决定防卫意图以及怎样防卫。缺少了防卫目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意图。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①

从内容上看,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刑法“为公”的立法特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刑法制度中的体现。从保护合法权益的种类来看,既可以是人身权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保护的对象没有限制,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有其质的特征和量的特征。就质而言,具有社会的危害性,即指某一行为直 ①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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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就量而言,侵害具有紧迫性,即指那些带有暴力、暴力性和破坏性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质和量的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社会危害性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而也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而侵害紧迫性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①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在时间条件上,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方面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想象的、推测的。在不法侵害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这叫“假想防卫”。另一方面是指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要求。因此既不允许事先防卫,也不允许事后防卫,无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都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它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同时不法侵害人的财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例如,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等。如果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又不具备紧急避险条件的,则应根据其有无罪过来确定是否负刑事责任。③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条件上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给不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7页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页 ③ 引自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8—39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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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基本相适①应说”。该说以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从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二是“必要说”。②该说主张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其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即使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应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基本相适应说”没有看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必要说”虽着眼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对于必要限度的设定太宽松,从而导致可能滥用防卫权。“折衷说”首先保证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同时又要防止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上述三种观点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合理。

三、关于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性。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是因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页。 ③ 引自李方晓《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6—117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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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相当激烈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因为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存在罪过。

从实践上看,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不同的,有的比较慌张、惊恐,有的比较从容、镇定。在防卫人处于慌张、惊恐的状态下,行为人一般不可能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产生认识,也不应该要求防卫人履行预见义务从而避免过当结果的出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也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防卫人在处于从容、镇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完全有可能认识,有时候认识的甚至比较清楚。在有能力认识而没有认识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或必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防卫行为,在逻辑上就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存在的余地。如果防卫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由于某种条件的存在而轻信不会过当,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过当,但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心切而对过当结果是否出现放任不顾,就属于间接故意;也有防卫人出于激愤等情绪,而故意使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的结果,这时当然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

总之,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两类:一是非罪过的心理态度,强调这种情况,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一出现防卫过当的结果就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的不当的做法。二是罪过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理论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讨论看,学者们对防卫过当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形式没有分歧,而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意见。就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内容来考察,一是为了防卫,对此,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目的,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防卫动机;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目的从实质上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这样将对不法侵害或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视为防卫行为的目的更为恰当。在此,学者们是赞同的。而且此两者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也完全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那么,能否将后者理解为是以防卫行为能够阻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最低点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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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包括“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内的防卫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完全可以。因为这样无论如何都是有利于防卫目的或动机的实现的,两者仍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对防卫人在实行防卫时关于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主观认识限制在没有“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内。只是规定,在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根据防卫人行为时对该客观情况的罪过的心理态度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不论认定防卫人的主观上对过当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样理解对于将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中是没有问题的,但能否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一并包容呢?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它既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由故意引起,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之初,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果然如此,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因为犯罪目的与防卫过当目的的正当性是不能并存的。但以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来否认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于防卫过当之中理由并不妥当。因为,其一,即便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甚至故意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否认其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具有实行防卫的权利,不能否认其根据该权利实行防卫的正当性。其二,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并不排斥防卫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的存在。其三,如果否认防卫人对过当结果的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势必对防卫人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那么不仅剥夺了其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对其处罚也是过于苛刻的。其四,在不少时候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着不确定认识,如果一旦过当就按通常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定罪判刑,在现实生活中会挫伤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与设立正当防卫的精神相悖。

四、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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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这样法律将正当防卫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会隐藏正当防卫在社会上的好的效果。正当防卫只有质疑是否成立,而没有将它的良好影响向社会公开,以立法的方式得到表彰,这样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地行使正当防卫,尤其是为了国家为了他人的利益时宁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愿去及时阻止不法行为,人们会担心自己的善举不但没能得到法律及社会的表彰,弄不好落个防卫过当或是别的责任反而会将自己拖入苦海。当今的社会治安虽好但各种暴行的出现总是很突然,看似平静的社会秩序或许其中已潜含了不法行为的酝酿发展。社会在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策略也在提高,他们作案的行径、线索也不是个个都能击破,再加上被抓住时狡辩的优异口才,所以栽赃陷害好人是有可能的,所以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的人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误以为故意行凶被论罪。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他们的功德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这样会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对此本文的建议是立法上应增加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后的大力表彰,并向社会公示。

(二)应明确特殊防卫适用对象的界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格地说,行凶含义十分广泛,作为法条上的文字让执法者、守法者都很难界定。例如有一类脾爆性粗的人,在社会上对一点鸡毛小事动粗,形如恶煞毫不讲理,但不见得这类人能造成多大的客观人身或财产伤害,他顶多就是给人以精神压力,要是让受恐吓者借“行凶”为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与死亡是很不值的,所以本文认为“行凶”一词有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建议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特殊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它实行特殊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暴力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抢劫和强奸是特殊防卫的对象,那么,是不是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呢?本文认为,不是。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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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特殊防卫,本文认为不能。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特殊防卫。总之,在认定特殊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现行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三) 不法侵害人应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有可能自己身负重伤,也有可能因防卫而损坏了自己的财产。即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在防卫时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两者都有。正当防卫除了被依法确定合法有效之外,对于防卫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正当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卫过当的义务,其行为合法,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合法性,防卫人在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所以建议立法中增加关于不法侵害人除赔偿其不法行为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第三人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

(四)公安、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严格辨别事实材料,以防防卫人滥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有的人可能利用特殊防卫的权利而达到杀害别人的目的,所以,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没有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特殊防卫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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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行为是极具正义性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惩恶的传统美德,它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不怕违法犯罪分子的威风,敢于挺身自卫,见义勇为,制止不法侵害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畏惧法律,畏怕好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尽管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有许多缺点暴露出来,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它会继续发展并将深入每个守法公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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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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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法学论文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

论文题目:有关刑事诉讼证据问题

学生姓名: 郭秋云 指导教师: 张亦驰 学科专业: 法学

号: 13035222508003 学习中心: 重庆市云阳县奥鹏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10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郭秋云

期: 2016

论述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依据与规则、困惑与建议、意在为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时多提供一份参考意见,以减少办案过程中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主观因素,揭开刑事司法的神密面纱,加强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引 言

刑事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问题,围绕证据问题的讨论,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人各施所长,对其中很多疑难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势在必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刑事诉讼以其对被告人的严厉惩罚使得犯罪的方法更加诡密,其证据的表现远比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隐蔽得多,对比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工作更为复杂艰巨,证据关系着罪与非罪,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刑事证据展开的证据问题是法院审判的关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普遍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依据, 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已

1 知的事实是证据,未知的事实是证明对象。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证据也是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但又有它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有着很大差别。刑事证据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民事证据证明的是当事人财物侵权事实,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不同,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收集、审查、与判段都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据此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一切客观事。2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为了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效地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一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证据问题外,还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专门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在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和第三编“审判”各章中规定了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1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臆想的产物。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由于各种事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某些痕迹和产生映象等;即使犯罪分子制造假象,伪造现场或假证、或者犯罪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必然又会出现新的痕迹和映象;反之,如果没有发生犯罪行为,客观外界就不会有犯罪的痕迹和映象,也必然会存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这一事实相联系的事实,这些事实可用作证据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以证据是独立于犯罪分子和司法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3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据此司法人员只能正确地认识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替换证据材料。即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反之,同案件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所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无论有罪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 ,都必须是与案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2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与犯罪事实没有联系的材料,不能作为有罪证据。4但是如果对证明无罪有意义时,可作为无罪证据。

3、法律性。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证据必须是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 。即证据只能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所有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证据表现形式: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害 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以这七种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才具有证据的资格。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正确的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刑事证据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材料,它表明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方面这些事实材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不变。5另一方面对这些事实材料的利用又存在着相对主观性。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 ,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现,而办案人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

6程,这就可能使证据是支离破碎的。这些事实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知和认知, 即只有在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事实材料并加以收集运用后,其方能成为诉讼证据; 同时,尽管证据的本质是客观的,但反映在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认定案情的材料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作出判断取舍,这必然增加证据的主观色彩。 由此可见, 刑事诉讼证据就其本质而言是客观的,但不可否认 在收集运用证据过程中带有主观因素,具有相对主观性。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证据的相对主观性,对于全面认识证据 ,正确运用证据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定证据具有相对主观性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七种证据无疑都是人们听到看到后在头脑中反映,或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听到看到的原始证据基础上对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做出的确定性判断,都是感知证据和认知证据,都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7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都是人类意志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地用虚假陈述或供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8毫无疑问具有主观性;书证是以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以符号图像等方式表达人思想的客观存在,对案件事实的记载或对主观意愿的表达都要经过大脑的加工,因而带有很强的个人意志,所以书证也有较强的主观性;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而只有司法人员认识到该物品、痕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加以固定后,该物品痕迹才能成为证据,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尚认识不到其作用时,即使该物品痕迹确实存在也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因此物证也具有一定主观性;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是人们利用技术手段依靠经验、学识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再叙述,再叙述过程受人的知识、经验、人格、设备的影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反映过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和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技术含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方面大大优于其他证据,但正是由于其高技术性使其易受人为操纵的影响,造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因而视听资料也具有主观色彩。

(二) 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案件发生时遗留下来的客观事物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在没有发现之前并不能说这些客观事实不存在,但这些遗留的客观材料在未被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前,案件就不能侦破。然而证据的收集、发现,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觉、认识、判断,并受工作责任心、知识、经验的影响,收集证据往往会带有主观因素。同样一个证据,有些办案人员就能及时地发现和掌握并加以固定 使案件得以及时地侦破,有些办案人员则不能。究其原因就是收集证据时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

由于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量避免其消极性。尽管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不管他怎样狡猾,怎样伪装,也不可能将真象隐蔽的十分彻底,总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犯罪活动的证据。只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依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就能及时收集到客观全面的证据,从而做到及时破案。准确认定犯罪反之如果在证据收集时受主观性的负面影响,往往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三) 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反映到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可能有真有假,证明的作用可能有大小。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定案的决定因素。“内容相悖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对冲突事实主体主张的认可与否定,都决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认识和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再现冲突事实的真实程度,决定于法官这种感觉与证据基础的偏异与贴正”9,如实物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而只有把实物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证实全部犯罪事实。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有机结合过程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它离不开办案人员运用证据之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受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左右 受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准、工作经验、敬业精神、思想观念的限制。表现在运用证据的实践活动中,同样一个实物证据有些办案人员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因此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高低和敬业精神、道德水准对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起重要作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的结论必须是客观案情的本来面目。但这只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司法人员很难做到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全部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案件真象的探求。

结 论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分析刑事证据的问题,就是要帮助从事刑事诉讼证据研究和从事刑事审判的同志进一步认清,事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相对论在具体办案中的价值是怎样的,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的最终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选择哪一种标准作为办案指南。一个证据能否使用,能否被采信,关键并不在于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形态,而是在于证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采信的客观标准。它不仅需要我们全体从事刑事法律研究与审判工作的同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我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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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0 页 9.《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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