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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形成原因

发布时间:2020-03-04 02:2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成因及化解对策探析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并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和扭亏为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化解不良贷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农村信用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试作如下浅析。

一、成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因此,要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有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预防和减少贷款风险。

本人认为,其原因主要为借款人的原因、信用社内部管理原因、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信用社内部管理原因: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预测和筛选机制不健全。如对贷款的调查评估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多是基于对借款人投资项目前景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两高一剩”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抵押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对异地贷款、多头贷款,假冒名贷款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因信贷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以致疏于催收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而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如在贷前调查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业务量大,只配备有1-2个信贷员,往往要负责十多个村,2000多笔业务,调查、发放、管理和清收一个都不能少,致使应接不暇,难以实现按操作规程执行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十分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以主观感觉和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因存在责任追究错位、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等情况,致使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一旦政策或外部环境有变,往往造成贷款形成不良或损失。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人)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其特征有:

(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

(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

(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

更为严重的是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其主要特征有:

(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

(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

(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人)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企业通过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有的企业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政绩贷款、救济贷款、保稳定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落实债务,按期收回。

二、化解对策

1、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落实岗位清收。做到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与工作业绩和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对非金融系统人员清收的贷款实行打包委托清收。

3、落实清收担保、抵押贷款。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4、专项清收。对那些问题严重,欠款时间较长,收回难度大的大额不良贷款,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清收。

5、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清收。通过拍卖公司,采取公平竞争,公开拍卖。

6、行使抵销权。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为权清收。当借款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11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8、行使撤销权清收。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的关系,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10、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盘活清收。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投入一些贷款,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

11、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及早介入企业改制,变更、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12、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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