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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有关保税区货物的退税规定-

保税区即加工贸易保税区,是指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运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区外企业:-

按现行政策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也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到保税区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区内企业:-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经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等单证。- 出口加工区的退税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区内企业可以退税的货物水、电、气。具体规定如下:-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四种产品:-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另部件、配件;-

2、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定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通称退关退货。-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目前退税部门使用的退税审核系统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改为《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出口的货物已办理了退(免)税后,在向海关提货前,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预算规定规定补交已退(免)的税款,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问题:-

(一)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这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未按期申报及补齐有关单证的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六类企业除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敏感的工作。由于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就是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的制裁,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提高出口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文件精神,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免)税帐簿凭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二)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上级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补税担保,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单证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代理方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联)、代理出口合同、代理销售帐等资料向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业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业务-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四)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业务-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表》;-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 文件汇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办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以上为我科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汇总介绍,与文件不符之处,以总局及市局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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