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47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日起执行。
《出口退税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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