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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永平镇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财产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保证。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发挥财产的育人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都有爱护学校—切公共财物的义务和责任。倡导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风气,提倡爱校如家。

第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对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图书、教具,都要有使用保管的责任制度。

( 一 ) 岗位责任制

( 二 ) 建账立册制度

( 三 ) 请购、验收、领用制度

( 四 ) 赔偿制度

( 五 ) 更新制度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 。 力求每个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签字,谁丢损、谁赔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财产责任区责任人岗位责任制。财产责任区责任人分部门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专职责任人三种。

部门负责人 :使用、保管学校财产的班级 ( 办公室或组室 ) 的班主任 ( 组长或个人 ) 为部门责任区责任人。

一般责任人 :使用、保管学校财产的每位教职工。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

专职责任人 :使用学校财产,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依法维护学校一切利益不受侵害的保安为专职责任区责任人 ( 包含学校临时指派的节假日期间安全值勤人员等 ) 。

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 负责本责任区的学校财产的借用、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财产使用分户账目。严格账物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有权组织、安排和处理本责任区有关的一切维护财产的事宜 ( 如值日轮流、卫生清扫、公物保管、丢失损坏调查等 ) 。按规定的数量、要求借(领)出物品,并按规定期限回收,物品要当面点清、验收、记账。对损坏、遗失的,要负责追查、索赔,根据丢失损坏原因、程度,确定赔款额,填写赔款单,到学校财会室履行赔款手续。

一般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 在学校主管部门以及本部门责任区负责人的管理和组织下,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切实使用和保管好所属的学校一切财产。做到每天下班前自觉检查门窗、桌柜、电源、电脑、火源、抽屉锁和门锁等情况,确保安全,杜绝一切财产丢损事故。

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止闲杂人员入校,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值班(特别是晚班值勤)纪律,力争避免偷盗、破坏等事故发生,及时准确向学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认真核查财产出门,坚决做到无主管领导的同意绝不放行。管好教室、楼门及校门的钥匙、锁,严禁他人使用或配备上述钥匙。若发现除校警外有人备有楼门及校门钥匙,学校将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

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和一般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为上班时间内;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职责执行期限为学校规定的上班与值班时间内。

第五条 财产责任区的划分,按岗位和职责划分为若干责任区。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区为本部门的教师办公室及所对走廊;各班主任的责任区为教学班及所对走廊及室外分担区域;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区为学校的教学和生活有关的一切区域,如教学楼、办公楼、操场、路灯、橱窗、围墙、树木等等。 ( 详见学校财产责任区划分一览表 )

第六条 建帐立册制度 。学校财产不论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都要登记入册。总务部门要建立分类账目,各个使用部门 ( 责任区 ) 要建立财产使用分户账目:做到总账和分账的统一,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请购、验收、领用制度 。凡属新购物品,必须先报请校长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学校总务部门组织购进、分发,除学校特殊委托外不得私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购物费用。经办人在购物票据上签字后,物品必须经总务保管员验收、签字、上账,主管领导签字报销单据后方可分发。

学校财产管理使用按如下程序进行:学期初或者领取时,发放交接后覆行验收签字手续;平时部门责任区责任人经常检查,主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发生损坏丢失情况,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及时说明情况,追查责任,上报文字材料;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应当即进行赔偿处理,备案归档;期末由学校统一验收和收回 ( 消耗品除外 ) ,造成丢损者必须赔偿。学校财产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调换、外借或拿回家中。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外借,极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派专人负责,用毕追回。

第八条 赔偿制度 。教职工丢失损坏学校财产可由工资中扣款。学生赔偿款由责任区责任人 ( 班主任 ) 负责索赔。学生赔偿款也可从每学期交纳书本费的剩余部分扣除。若有学生拒不交纳者,学校有权不予毕业。赔偿处理由当事人、保管员、责任区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及时共同办理,先如实填写赔偿单并签字,然后到财会室交 ( 扣 ) 款。任何人不得以赔偿名义私自收取现金。任何人都有权抵制交赔偿款不给收据的现象。学校任何财产丢损,都必须追查原因,落实直接责任者,执行学校赔偿规定。无法确定直接责任者或知情不报,相互包庇的财产丢损,按责任区实行集体赔偿 ( 学生以班为单位,教师以组室为单位 ) 。

学校财产丢失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电器、仪器等失灵和损坏不得乱动,应及时向总务处反映情况,由学校派人统一维修。学校财产的借出、使用,采取谁借用谁追还,谁丢损谁赔偿的原则。借用者必须履行借出手续 ( 填写财产借用单 ) ,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物品,归还物品时要经有关人员验收、签字。过期不还者或造成丢失损坏,一律按有关规定由借用者赔偿。无法索赔者,由批准人负责赔偿。调出人员 ( 离校到外单位工作者 ) 办理调出手续前,必须归还学校所有财产及欠款,必须如实填写《调出人员学校财产交接清单》,否则不予办理。未交学校财产先行签字或未经签字擅自办理手续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追回 ( 赔偿 ) 调出人员带走的学校财产。赔偿一律采用扣 ( 交 ) 款形式当场进行,不采取以物包赔形式。

第九条 更新制度 。学校财产应有一定有效使用期限,除了定期维修和养护,以提高其使用率外,超过使用期还要及时进行更新或加以维修。特别是带有危险性的设备,如体育器材、电器等。对某些财产由于因公使用造成的自然损坏要及时记录,并和学校保管员及主管领导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学校认定后派人维修,若在使用过程中遗失,学校将对其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划清责任,方可认定,并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 若有影响教室 { 办公室 ) 学校财产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责任区负责人,在财产确实不能形成损坏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未通知责任区责任人或有对学校财产有可能形成损坏,责任区责任人有权拒绝。经校长批准的学校建设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 ( 集会 ) 时,非经主管领导批准,教室 ( 办公室 ) 的桌椅一律不得外搬。确属需要外搬,班主任要做好防范工作,以免丢损、串换,活动 ( 集会 ) 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组织学生搬回教室核查。教室桌椅、卫生用具等财产,平时不得擅自调换,不得私自外借。增加桌椅必须凭编班通知书 ( 或教导处其它形式的通知 ) 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放调整。学生转出、退学、休学、开除等多出的桌椅,应主动上交学校,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学期结束或中途调换班主任 ( 责任人 ) ,原班主任 ( 责任人 ) 要准确及时地写出本责任区学校财产管理及赔偿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一式三份 ) ,经学校派专人与原班主任 ( 责任人 ) 检查核实,认定签字后,原、新班主任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新接任的班主任 ( 责任人 ) 应参与全过程,以便交接。

第十三条 为了强化管理,调动师生积极性。学校对财产管理实行奖惩制。凡对学校财产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都将受到表彰和奖励。凡违反本办法的师生,一律按赔偿规定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将和教师、学生评优挂钩。一学期内,赔款数额超过 100 元的班级 ( 办公室 ) 不能评为优秀班级 ( 组室 ) 。个人赔款数额超过 80 元的教师和学生,取消评优资格。财产丢损严重,赔款数额超过 100 元以及盗窃或故意破坏学校财产的人员,将考虑在赔款同时给予适当的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以挽救本人,教育大家。

第十四条 财产丢失损坏责任界定及其处罚。财产丢失损坏责任界定由总务处、校长办公室、责任区责任人共同当场界定。部门责任区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及其处罚:凡属责任人在职责执行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力和失职或因下班、双休、节假日时,安全防范工作不周 ( 如桌柜、门窗未关好闭紧和上锁 ) 造成财产丢损者,均按赔偿规定执行赔偿。

赔偿款额为丢损财产的原价的 120%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职责执行期限外发生的破坏性 ( 撬坏门窗、桌柜及锁头 ) 入室盗窃,经查证确实不属工作失职或管理疏漏造成的,一般不予赔偿。专职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及其处罚:责任人在职责执行期限内,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均按丢失损坏财产的原价的 120% 处以赔偿: ( 一 ) 对出校门的财产不认真核查领导是否批准同意,擅自放行学校财产出校门,造成财产丢损的; ( 二 ) 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财产丢损事故当事人不明 ( 著查实事故当事人,则对事故当事人予以赔偿,不再对专职责任区责任人处以赔偿 ) 的。经领导同意,私自将校门、楼门以及其它钥匙让他人使用开启门锁的,将对专职责任人和使用钥匙者双方各赔款 50 元。因责任感不强,致使他人配备上述钥匙,将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 200 元的赔款, 并提出严肃批评教育。若造成财产丢损的,将按丢失损坏物品原价的 300% 予以赔偿,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并给予一定的纪律或行政处分;职责执行期限内发生的破坏性 ( 撬坏门窗、桌柜及锁头 ) 入室盗窃,按丢损财产的原价的 120% 予以赔偿。若因职责执行期限内未到岗发生财产丢损事故的,将按丢失损坏财产原价的 200% 予以赔偿,并视情节和态度予以适当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职责执行期限外发生的破坏性人室盗窃,一般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议开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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