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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4 08:38:15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公司

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仔细、审慎的调查,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现就初步调查的结果向人民法院和各位债权人汇报如下:

(一) 破产管理人调查过程及依据

破产管理人依据各自分工,密切合作,对债务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主要涉及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及某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调查过程真实可靠。

(二) 有关股东出资问题

经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破产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股东×位,均为法人单位。其中甲公司出资300万元,乙公司出资10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注册资金29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证,均已出资到位。

(三) 关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调查

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仅限于是否与公司的财产有关,对其他收入是否合法不作调查。调查中发现:债务人……

(四) 关于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债务人占有的土地××××平方米,位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街,北至××街。目前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 关于债务人的车辆状况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现有车辆18台,其中9台为轿车,均为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车……

(六) 债务人职工工资情况

债务人现有职工300人、高级管理人员9人,共欠职工工资190万元,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共350万元,详细情况请各位债权人参考破产管理人编制的债务人职工工资及其他费用欠缴情况一览表。

(七) 其他财产状况

债务人还有库存物品、原材料、办公用品若干,详细请各位债权人参考清单。

(八) 处理意见和方式

通过对以上调查结果的分析,破产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担保,其中,土地和房屋都是重要的财产变现物质;车辆折旧后可以变现,但是,价值将急剧降低,其他财产的状况也不容易变现,或者变现实现的价值很少。破产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应该特别关注丁公司的土地过户问题,过户后,如果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感兴趣,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出售等形式重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声明:破产管理人上述调查结果是在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对有关各方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有挂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足够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应以最终事实为准。

××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财产保险公司调查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调查报告

年以来我财产保险公司开创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功能作用不断增强;市场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改革创新取得了新的突破;发展环境有了新的改善,保险监管不断完善和加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同发达地区相比,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仍然存在困难和不足。因此,研究我财产保险业运行情况,深入分析财产保险运行特点和趋势,准确反映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导向,制定我财产保险公司运行发展的战略,成为公司运行发展的共同需求。

(一)基本情况

过去三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三年,虽遇到较大的困难,但取得较好的成绩。财产保险公司干部职工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公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保费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全年保费收入累计达到**亿元,完成董事会下达保费计划的%;15家省级分公司全部超额达成保费计划,全年实收保费累计达到亿元,应收保费控制率达到%,低于董事会下达计划个百分点,领先于行业水平。公司市场份额占到%,排名市场第8位,15家省级分公司全部进入当地市场前6位,

市场话语权和影响力稳步提升。

2.投资收益保持良好水平

去年,面临资本市场低迷的不利形势,公司及时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加大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和杠杆操作力度,同时采取有力手段,积极应对利率和汇率变动风险,投资收益保持了较好的水平,成为全面达成经营计划的重要一环。全年累计资金运用余额达到亿元,实现投资收益亿元,账面浮盈亿元,投资收益率为%,高于董事会下达计划个百分点,其中:委托投资实现收益亿元,委托投资收益率为%;三年期圆丰产品投资收益率达到%,五年期圆丰产品投资收益率达到%,高于各自保本收益率(三年期%、五年期%)。

3.综合管控取得良好成效

在推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更加注重综合成本管控,积极创新管控机制,不断加大管控力度,在综合经营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年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49%,低于董事会下达计划15个百分点。山西省分公司综合成本率(自留口径)控制在100%以内,6家省分公司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15%以内,在业务发展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效益,为今后经营年度的盈亏平衡期目标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全年净利润指标控制在董事会下达的计划范围内。

(二)主要做法

三年来工作成绩的取得,主要是我们全公司各级领导和

全体干部职工思想到位、目标到位、方法到位、措施到位、苦干实干的精神到位。三年的工作成绩,最根本的是做到了“四个坚持”,具体是:

1.坚持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统揽全局

面对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严峻考验,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公司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精神,用发展的思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坚定三年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调整结构为重点,以增实力、增效益、增实惠为目的,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客户服务,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股份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公司实力、不断开拓市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贯彻发展以市场占有率为核心、按照“抓队伍、强服务、调结构、控成本、防风险、促发展、求效益”的总体思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狠抓自身能力提升,促进公司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2.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时俱进地安排和调整经营目标

年以来,我们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和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每年科学的定制业务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营指标,并和各基层公司签定经营目标责任状,以此落实

全年的经营目标。制度发展计划与经营目标时,通过认真分析业务发展的形势以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明确了各年发展经营目标,并落实强有力的措施。这些目标既有市场目标要求,又有经济效益要求;既有保费规模要求,又有险种结构要求;既有公司增实力的要求,又有员工增实惠的要求,目标到位,切合实际,鼓舞人心,促进了发展。

3.坚持科学的业务发展计划,统一筹划好各项重点工作。三年来全公司突出发展主题,围绕中心工作,从工作方法上确保目标实现

一是组织渠道专业销售

总、分公司从竞赛推动、业务督导、管理制度、销售培训、队伍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大销售渠道的专业化建设力度,稳步推进电子营销新渠道建设,特别是研究制定并推行了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基本办法,对销售人员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专业渠道为基础的财险销售模式逐步形成。

二是推进产品立体研发

制定产品研发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健全产品研发基本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工作机制和流程逐步完善。立足于市场客户、分支机构、销售渠道进行多维度地产品研发,基本满足了业务发展需求。

三是实施业务集中管理

公司从制度规程、两核政策、指标监控、督导检查、人员管理等方面,尤其是车险、非车险两大业务管理部门成立以来,不断强化业务集中管理力度;对业务管理相关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和新功能开发,较好地满足风险集中管控的需要;对业务集中管理模式下一步的优化进行实施准备;积极为各地业务发展提供再保合同和临时分保支持,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四是落实客户服务先行

各级机构深入贯彻客户服务先行理念,加大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投入。95519与400互为补充的电话基础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服务电话接通率稳步提高到95%,各地理赔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展,客户服务质量监控不断加强,开展“绿色保险、快捷理赔”等特色服务活动,专业服务形象逐步树立,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服务需求,比如:有的分公司在同业车险理赔服务承诺检查中获得评比第一名;有的省分公司对结案率加大考核,通过主动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4.坚持有针对性地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一是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

首先是强化激励措施,我公司为促进和推动业务的发展,用于奖励的力度较大,业务发展越好得到的实惠就越多。其次大胆培养使用干部。我公司按照党中央党政干部管理条

例要求,结合我系统干部队伍实际,结合德、能、勤、绩的实际,加大对基层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力度,提拔使用了一批助理以上的年轻干部,充实了基层班子的力量。并坚持从优秀的营销员队伍中选拔领导干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二是强化各项管理措施

在财务管理上,完善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办法,将收入和公司经营绩效密切挂钩;在费用使用上,向业务一线倾斜,支持业务发展;加大财务分析力度,结合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发展进度、经营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当好参谋助手;在资金管理上,相关部门着手进行“零现金”管理制度的调研和方案的制定。针对费用紧张状况,认真执行预算制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深入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确保收支平衡,取得很好的效果,支援业务一线,保证良好运行。

在业务管理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开展整规建制教育活动,制定加强内部管理预防重大案件发生的实施方案,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在日常业务处理上,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加大承保核赔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出单。在服务管理上,以提供优质服务和风险管理为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由操作型逐步向操作管理型转变,保单保全工作全面实行了标准化操作;

强化理赔服务,严把理赔质量,提高结案率,在冰冻和地震特殊时期,向广大客户开辟“绿色通道”理赔服务;着力提升客服专线和咨询投诉服务的水平;做好老业务的清理工作,为实现老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

在信息技术管理上,加大了信息技术资金的投入,在全力以赴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运用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在人事管理上,制定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定,员工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等一系列干部管理规定和制度;实施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出台有关各级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办法。

在监察稽核管理方面,制定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了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加强与有关省、市、县检察院的联系,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配合市审计局,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按照总公司的要求,积极做好重要业务单证管理的专项稽核审计工作;出台基层公司系统大宗物品实施集中采购管理的实施方案。

在回顾和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和认识到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在

(一)公司战略推进没有完全到位

公司战略已经明确,但缺少落实公司战略的职能规划与系统的机制设计,在实际运行中还有一些方面“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科学地加以固化,在经营管理上形成了比较大的调整压力,制约了公司战略的有效推进。

(二)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发展不平衡

经营管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还比较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与客户满意服务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员工的素质还不适应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需要。

(三)经营成本处在高位运行

尽管公司在资源共享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没有形成明显的成本优势,对公司低成本运作的战略性支撑还没有充分显现。有些基层机构的业绩观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到科学发展上来,经营比较粗放,在扩张业务规模的同时没有很好地兼顾质量效益。有些分公司的综合成本率(自留口径)偏高,超过了125%。公司业务结构还比较单一,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80%,总体赔付水平与市场相比还有差距。

(四)公司财务管理不完善

1.会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今年的多次财务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待各级财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意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检查。

2.政策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分公司落实财务管控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公司下发的各项财务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总公司发现并要求改进的问题,落实效果不明显。有个别分公司对总公司财务管控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抵触情绪。

3.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些分公司对风险管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的角度,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财务政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4.财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目前系统财务人员数量总体偏少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缺少具备足够行业背景、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较为淡薄,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在抓班子、抓队伍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个别公司的班子和队伍的思想、观念、作风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竞争形势和公司发展的需要。高素质人才储备不足,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各类人才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体系还没有完善到位,人才队伍现状与公司发展不相匹配;系统管控能力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管控技术手段,有些分支机构的发展超出自身能力范围,违规经营问题较为突出,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比较小,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水平较低,保险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我们全公司干部职工要按照制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总公司加快发展、提高效益的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保监委、总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中心,开拓创新,加快步伐,做大做强。

(一)六种意识,树立发展理念

1.树立发展意识

不管我们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改变,加快发展永远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一定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增强发展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优势变为胜势,使业务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树立政治意识

我们公司近年来加大了改革步伐,但我们也必须明确,加快发展,提高效益就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最大的政治。全公司每一个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贯彻落实好总公司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发展任务。

3.树立责任意识

经过多年来大家的不懈努力,特别是改制上市后,无论是对国家、对投资者还是对股东来说,都要求我们保持业务

的持续增长,形成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极具吸引力的股东回报

4.树立效益意识

做大做强,要求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是在发展上,坚持业务快速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二是在结构上,要求在保持业务总规模快速增长的前提下,保持增长速度快于总规模的增长速度。三是在管理上,坚持在展业的成本控制,承保的风险控制,理赔的准确结案上加强管理,确保效益提升。四是在增收节支上,公司的运营是需要一定的成本来维持的,坚持能节俭的尽量节俭,以节约创造效益。

5.树立大局意识

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监委和总公司保持高度一致。现在,在公司内个别的班子中,特别是极个别的领导中,存在不讲大局的现象和自由主义的倾向,坚持纠正不良倾向,形成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令行禁止的局面。

6.树立风险意识

全公司要更加牢固地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狠抓风险点的排查和防范,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加大执行、检查和监控的力度,坚决依法合规经营,努力提高管控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七个加强,落实工作重点

1.加强发展个险业务

一是精心策划,分段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做好业务销售推动工作

大力推进效益险种和风险型业务的发展。根据其险种特点,研究卖点,并推出统一的展业话术,营造良好的品牌效应和产品销售氛围。要加强营销服务部的建设,规范管理,增强市场开拓和销售竞争力。进一步加强营销精英俱乐部的建设,大力培育精英意识,充分发挥精英的骨干作用,激发干劲,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二是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考核,促进代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完善代理人管理办法,继续加大力度,以规范化的管理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切实保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代理人管理工作流程,制定各管理环节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代理人的各项考核,形成有效的代理人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好代理人管理制度。

三是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进一步完善教育训练体系,充分发挥培训的功能和作用。

加强培训课程的开发力度,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安排好重点培训项目,切实抓住管理人员、主管及组训、晋升与衔接教育、业务精英、新人与资格证考试等重点项目,开发出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课程。加强培训的追踪评估工作,

建立参训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反馈信息,有效检验培训效果,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

四是加强监督,规范经营,预防为主,严格管控,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建立高素质的督察队伍,设立专门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根据现行业务流程,针对风险易发部位,制定督察条例和相关制约措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适时进行客户回访,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有针对性地解决代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截留、挪用和侵占保费行为,误导欺诈客户行为和单证管理混乱行为,有效地预防案件的发生。

2.加强发展团险业务

一是探索新的团险销售模式

从改革创新入手,积极探索并推广“现场销售”、“交叉销售”等团险销售模式,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促进团险业务的发展。探讨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以企业年金为主导,实现灵活的产品组合模式,并不断向团险产品的“超市”化销售方式过渡。加强团险客户资源的开发力度,对大客户的管理,必须建立客户业务档案,配合创新销售模式的推广,努力促进团险业务向深层次发展。同时在管理手段上要开发团险客户管理系统,并逐步与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对接,强化信息管理功能,为销售人员提

供有力的支持。

二是优化短期业务险种结构

短期险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为降低短期险赔付率,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必须调整和优化险种结构。发挥各种销售渠道的优势,大力发展卡、折式等个人交费业务,推出短期险与其它产品的组合销售方案。下大力量巩固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意外险等效益型业务的市场优势地位,确保阵地不丢。进一步拓宽短险的代理渠道,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是加强团险销售队伍的建设

修订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体系。加强团险业务培训,提高团险销售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团险销售人员行之有效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信息渠道,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继续做好团险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及时通报业务信息,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完善大单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上下两级在大单业务公关、展业中的职责,完善大单业务信息申报制度,疏通大客户信息渠道,拓展大单业务资源,促进团险业务的发展。加强业务指导,公司职能部门要直接参与大单业务的展业活动,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协调关系,强化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把问题迅速解决在

一线。

3.加强发展中介业务

一是在代理销售的管理布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有效地发挥财务保险公司的整体优势和基层的区域优势。二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代理网点,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三是加强中介代理的组织领导,市分公司成立中介部,各区县支公司都要成立中介科,增加人员配备,加强力量。四是进一步明确统一的支持政策,形成全市统一的销售策略和方式。五是进一步加大公关力度,与各银行及邮政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4.加强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一是完善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模式

重点解决管理层次多、管理空白点,执行管理命令衰减、管理效能低下的问题。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模式是现代管理的一个方向,我们必须着手考虑,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要进行探索,研究和借鉴先进做法,拿出可行的方案,逐步建立符合财务保险实际的扁平化集中管理模式。

二是积极探索零现金管理办法

在分散展业、集中管理的条件下,现金是风险之源,零现金管理是控制风险之基。组织相关人员到兄弟省市分公司进行了学习,客户服务、业务管理、财务和信息技术部门要抽出专门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制定,要选择一到两个基

层公司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力争在全系统全面实施零现金管理。

三是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总体上要从风险点的排查与控制入手,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业务发展与管理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数据集中管理,加快影像系统的开发建设。加强重要空白单证管理。加强业务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核保、核赔制度的建设,逐步按照“严进宽出”的经营原则,在承保时严把承保质量关,防止病从口入,严格控制承保风险;在理赔时要从维护公司的信誉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在严格执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该赔的不惜赔,不该赔的坚决不赔,努力确保效益目标的实现。

5.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以财务预算进行政策引导,为业务发展服务。本着做大做强的原则,以效益为中心,力求在发展中注重效益,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模与效益并重,做到财务收支量入为出,要突出效益,追求效益最大化。要求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与效益,结构与效益的统一,立足长远,考虑当前,促进发展。

二是加大财务管理力度

引导各基层进一步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充分认清财

务管理的重要性,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加快保费资金的集中速度,充分利用实时划汇等手段降低结算时间,努力实现网上清算及零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要加强财务管控,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营销员保证金的管理,摆脱手工记账的落后管理方式,将全系统营销员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管理。

三是加大财务培训力度

针对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要根据总公司的政策、规定等完善系统的绩效考核政策,并通过加强培训,贯彻好总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相关发展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政策的能力。

6.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用人机制

努力实现人本管理,树立人才观念,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人才资源产能,努力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薪酬激励人才,用机制留住人才。

二是实行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机制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严格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通过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员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同时完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关系。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创建学习型企业

要加大培训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公司要从学习、工作、政策、环境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创建学习型企业。

四是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强化绩效考核机制

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关键业绩指标,完善考核内容和办法,建立责权利明确的科学考核体系,实行持续、动态的绩效管理,科学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

7.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要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积极研究、探索加强、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方式和途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党委、纪委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管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

推荐第3篇: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

2009060523 政治学与行政学 谢玉凤 鉴于目前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而其腐败现象泛滥,以及人们对于建设透明性公开化的政府的热衷,公务员财产申报被大众所关注,而对于建设完善的具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迫在眉睫。

素有“ 阳光法” 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保证官员廉洁奉公、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1883年, 英国通过了《净化选举, 防止腐败法》, 它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 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的督查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并接受监督机关审查和监督。自此,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英国得到确立。到目前为止,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等都确立了该制度。自从产生之日起,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反腐倡廉, 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 我国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也必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使得我国公务员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的约束, 产生了许多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 .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在我国, 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 经不住钱财的诱惑, 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 大肆聚财敛财。2004年8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说, 据商务部首次披

露的数字显示: 我国目前尚有4000多名贪官外逃, 共卷走资金高达500亿美元。贪官外逃数字和资金外逃数字反映了我国对于贪官外逃现象尚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措施。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 他们一旦腐败要查处他们很困难或者查出来时, 贪官已逃。但是, 如果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 又无法说明的, 就可及时查处并加以惩治,那么, 搞腐败的公务员就不得不慎重考虑腐败的成本。

2 .可以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家庭财产不报告、不透明、不接受监督, 使得有的公务员大肆挥霍和占有国家的财产而不为人发现或无人及时发现, 到最后该公务员因明显触犯法律而受到惩处时, 国家财产已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定财产申报制度, 将监督关口前移, 一旦发现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 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 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

3 .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务员的家庭生活消费水平, 为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其待遇提供依据。

4 .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稳定。众所周知, 权力如果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 而政府的权力掌握在公务员手中, 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极易导致腐败, 并且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任。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制约公务员权力, 防止腐败的有效工具之一。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心理产生抑制作用, 有效地约束他们的行为, 使其不敢贪污、受贿, 从而有效地防止

腐败的产生, 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信任政府、认同政府。最终, 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 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 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 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相当大部分在政府中任职, 且大多数是各级政府中的领导。也就是说, 他们既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兼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构成严重阻碍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 这也就是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因为这项制度约束了其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此制度一旦通过, 对部分公务员来说, 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正因为我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公务员, 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而在国外, 公务员并不兼任议员, 议会相对比较独立, 受公务员的影响也比较小,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容易。这也就是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早就出台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而我国却千呼万唤始不出来的根本原因。2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反对论调。反对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论调: ( 1) “维护隐私权论”。有人认为, 官员同样是公民, 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 强制公布官员财产, 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实不可取。( 2) “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 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 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 监督也就

成了空中楼阁。( 3)“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 中国官员数目众多, 配套制度又不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 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 4) “立法条件不具备论”。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 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 “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 但是, 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 他们往往语焉不详, 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总结:要建立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必须首先完善人大制度, 同时, 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才能有效地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主要理论上有以下几点:使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建立相对独立的受理机关,扩大申报主体和申报内容,定期申报和临时审查相结合,公开财产申报的结果,吸收部分公民参与到申报过程中以及转变公务员的观念等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清洁政治的“阳光法案”,历经200余年的发展,已为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检验,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法律“利器”。然而,作为一项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中国虽然进展缓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案的阳光终究会普照中华大地。

推荐第4篇:财产证明

财产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家居 小区号楼单元号,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主要从事年收入约万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财产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家居,面积平方米,价值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年收入约万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畅少军,系我单位职工,年收入约5万元。 特此证明

万荣县通化镇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收入证明

薛飞燕,系我单位职工,年收入约5万元。 特此证明

万荣县通化镇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推荐第5篇: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

在民事执行总论这一章中,我们学习到了民事执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金钱债权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法院才能针对不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措施。

我在这里针对财产查明的意义和缺陷做一下讨论:

一、财产查明的意义

(一)解决“四难”的关键

当前的执行工作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的真实写照。“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是引起其他三难的源头,所以财产查明有助于解决其他三难。

(二)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迟迟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们自以为法院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他们财产的真实状况,所以在被要求履行时,不仅不主动履行,而且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而一旦他们得知法院已经发现了、控制了他们财产后,这种侥幸心理就会被彻底破除。债务人此时的对策往往是一方面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另一方面向法院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三)有利于切实追究拒不履行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为了制裁那些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判决债务的当事人,各国的法律都对这样的债务人规定了民事的、刑事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应当说,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制裁,尤其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促使其履行债务的有效方法。然而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违法的风险相当小、成本相当低,这使得许多债务人选择了尽量不主动履行的策略。造成法院未能制裁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主要原因是,法院难以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所以,只有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法院才能更多地运用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也才能真正具有了实效性和威慑力。

(四)促使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诚实”态度

应当说,债务人申报财产是执行机关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最为经济的方法。如果债务人能够据实向法院申报,法院便可以方便而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但由于债务人同执行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实申报也就意味着他要么申报后就主动履行债务,要么被强制执行,所以那些有财产的债务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向法院报告。实际上,法院拥有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方法越多,法院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打消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就越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五)为防范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提供保障

案外人参与、实施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案外人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案外人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试图使法院相信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有的案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了能够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付诸实施,法院就必须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确是有财产的,而案外人参与了协助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这是追究案外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财产查明的缺陷

(一)法院的调查责任过重

首先,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传统中,法院在查找执行财产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一向十分积极,几乎进行包揽。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处,法院几乎成了“讨债公司”。这种传统执行模式不仅浪费有限司法资源,而且产生角色错位,直接影响了法院及时执结日益增加、日趋复杂的民事案件,承担了过重的压力。

其次,法院调查财产效果不佳,成本高。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件单一,可以集中精力调查,且花费较少;而执行人员一般案件多,难免精力分散,法院在调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调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工作经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法院进行调查,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尤其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情况下投入更大,实践中经常发生因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引发不满的事件。

第三,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威慑逃避执行的“老赖”。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我院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对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经常采取夜间执行。然而,“老赖”们往往采取拒不开门的方法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本可以依法运用搜查程序,强制开取大门,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的执行人员往往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而是选择无奈地走开。如此一来,更助长“老赖”们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第四,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查询效果事倍功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法赋予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权力,然而,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却发现,执行法官在查询存款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首先,银行的工作人员通常不愿意协助法院查询,他们往往以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或者银行各种内部规定为由,给法院查询工作设置

障碍,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法官查询一次存款往往需要等上两三个小时。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在该营业点是否有存款,而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其他营业网点的存款情况,这使得执行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时犹如大海捞针,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没有完善其他的财产调查制度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不足。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债务人报告即被执行人申报是我国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一种重要方法。这一规定有力补充了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主要是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尚不明确和完善,仅笼统地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申报,申报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还未加以细化,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待加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的规定甚少,仅在《执行规定》第28条

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些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仅作了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次,申请执行人缺乏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手段。有的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以没有法律规定或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协助调查,不少机关根本不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当事人调查困难重重,无法完成调查责任。第三,由于长期以来的执行实务中法院包揽整个执行过程,承担了包括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内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法院,根本没有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意识。

推荐第6篇: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王兰芝,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柳堤市木器厂家属院3号。

被申请人:刘良昆,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白店乡陈岗村林楼村民组15号。系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司机兼车主。电话:13939798602

一、申请事项:

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

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现已诉至贵院,因被申请人拒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判决得以有效的履行,现依法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兰芝

2011-3-24

推荐第7篇:财产公证书

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推荐第9篇:财产证明

财产证明

兹有我单位(村委)。男(女),年龄岁。身份证码:。妻子(丈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村委)有窑洞(楼房,门面,平房)孔(间,套)。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约万元。产权明晰,属于其本人所有。如有欺骗我单位(村委)愿受一切经济赔偿或法律制裁。

特此证明

村委(盖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财产证明书

兹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自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职务,税前/后月薪资所得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单位先生/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婚。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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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第11篇: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调查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财产调查/资产调查服务:

一、房产资料的查询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可以查相关的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状况

二、公司股权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名称。

三、股票证券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

四: 家庭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调查(附尾部详细介绍)

查房产,有房号查房产,无房号按身份证查,(须提供姓名、份证号码) 查房产证信息,查房产证登记资料。房产档案信息查询: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查其名下房产情况,或提供具体门牌号码查权属情况,或查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可以查询到名下有无房产,购买时间,房产证号,购买价格,面积。

查银行存款,查银行账户余额,查银行帐号,查身份证下银行卡资料 (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出银行余额,流水清单等。银行账户余额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反查银行账户余额,或者提供银行账号查询银行账户资料,可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 . 按身份证查车辆,查驾驶证资料;(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查询,车牌号码查询车辆信息,车牌号码查询车主姓名,车牌号码查询身份证住址等

全国协查债务人银行存款、股票帐户、有价证券。

全国协查债务人公司股权、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到期债权。

全国协查债务人车辆、房产、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全国协查侵权人隐匿的全部财产、越权处分的其他财产。

资产评估:专业评估公司,专业律师服务!价格:在线咨询或面议!

可根据身份证反查住址,财产状况,银行账户,户籍资料,查车牌号码等。

可根据手机号码反查个人信息如住址,相关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针对个人的:房产、设备、车辆、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的取证调查,以及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资信程度、履约能力、财政状况、人力资源等信息评估,调查取证 。

. 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深圳联邦私家侦探建议: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讨债专家商账追讨师个人债务清欠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一)查询

这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来说,首先应到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二)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法院常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

二是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

三是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三)调查

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只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四)审计

即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五)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

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尤其是对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予以注意,不要简单地只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六)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官也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首先有些情况律师不需要调查令,只要持律师证就有权依法查阅,目前下发的调查令属于多此一举。比如律师去调查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以及个人房产登记情况。

第12篇: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在xx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的名下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资金逃避赔偿责任,现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望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六年 月 日

第13篇: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 1

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

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第14篇: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的办理与公证

婚前财产的含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认定

在认定婚钱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第15篇:财产承诺书

承诺书

承诺人与 系法定夫妻,身份证号: 。本承诺是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就转让股权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转让标的为惠州市 有限公司 %的股权是承诺人夫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知悉股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同意转让及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为承诺人所作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篇二: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人与借款人关系,是财产共有人。经我们财产共有人

协商同意,向贵社提出授信申请,申请金额(人民币大写), 期限一年,用途: ,利率 ‰ 。

本人承诺:如借款人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归

还贷款本息时,作为财产共有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

务共同归还贷款本息及追偿贷款本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特此承诺

财产共有人(签字及按手印): 年 月 日篇三:承诺书模板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申请借委托贷款 、期限 ,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将坐落于 房产抵押给贵公司,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上述抵押物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并保证抵押物在担保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贵公司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本人对抵押物减少无过错的,贵公司有权在本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抵押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抵押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保证反担保承诺书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保证人承诺书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篇四:配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配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本人与 (申请人)系 关系,本人在此承诺:

一、完全同意申请人的以上申请事宜。

二、同意以配偶(财产共有人)身份共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配偶(财产共有人):

日期: 年 月 日篇五:财产保全承诺书

承诺书 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在贵院的执行款人民币x万元。为此,本人自愿向贵院作出如下承诺:自愿为原告申请的(2011)x商初字第字第xxx号案诉讼保全以自有的xxxx帕萨特轿车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6篇:财产公证

【公证书范本】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

意见。(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应查明:(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包括出卖房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等)。(二)出卖的房屋是否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购买。(三)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优先购买权。(四)如果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购买私有房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五)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六)如果出卖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待取得合法继承权后,方能出卖房屋。(七)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八)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搬迁、征收的范围。(九)房价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买卖价格的规定以及是否经房产管理部门核价。

公证员经过详细认真的审查和调查研究后,认为一切情况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即可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第17篇: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清单

1房屋坐落:武昌区丁字桥B2栋2单元7层2号,建筑面积:53.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2房屋坐落:洪山区洪山乡向阳村涂家岭,建筑面积61.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3房屋坐落: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2栋2单元1层,建筑面积:129.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原告要求分得位于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2栋2单元1层房屋,建筑面积129.53平方米,余下房屋归被告所有。

县状人:

第18篇:财产协议书

财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父:邓增兴、母:张忠芬

公:邓华(大儿子)邓平(小儿子)孙:邓思奇 共同协商条例如下:

1、因家有门面一个,住房一套是邓增兴张忠芬买的,邓华、邓平两兄弟没出一分钱,因为是父子关系于2013年2月6号转户给邓华享用。

2、邓华可以终身享受,但是在享受期间不能出售,不准转让他人,不能用房产证贷款。

3、房子的继承权归属于孙子邓思琪所有。

协议人:

张忠芬邓华邓平

邓增兴邓思琪邓超文

.

2013年2月4日

第19篇: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第20篇: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集体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财产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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