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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演讲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9:02:46 来源:演讲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财产安全演讲稿与财会人员演讲稿

财产安全演讲稿

准是不因为消防事故、消防问题刑事处理一个人,不因为消防问题行政处分一个人。但是前提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要把工作做好。大家不管是什么角色,什么岗位,都要能保一校平安、一方平安。

财会人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1992年,我来到百货大楼参加工作。看着百货大楼当时的繁荣景象:门前车水马龙,商场人来人往,商品琳琅满目,人们笑逐颜开。我深深地爱上了这片繁荣的土地。

记得我还是一名小学生的时候,阳泉百货大楼已作为沟通城乡交流、丰富人民物质生活的桥梁,为保障城乡人民物质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这种繁荣有些短暂,随着传统商业向市场经济的快速转变,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我们看到新的商场不断开业,承载着巨大社会责任的传统商场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纷纷陷入亏损境地,无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作为一名财会人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市场竞争是无情的,虽然我们国有企业遇到了暂时的困难,但有困难也有希望,有挑战就会有机遇,只要我们百大人上下同心、奋力拼搏,我坚信,百大一定会有美好的明天。

于是在后来的财务实践中,我始终做到诚信第

一、操守为重、敬业爱岗,认真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和保证帐目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明确审计的责任和权利,并对企业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核算及管理手段也在迅速更新,我们公司也必然很快用会计电算化技术替代会计手工记帐。计算机技术是一项高新技术,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企业会计工作效率起着巨大作用。会计电算化在会计数据处理分析和管理方面显示强大的功能。如果企业会计核算采用微电算化,大量减轻了会计工作者的重复脑力劳动,财务人员就能抽出更多时间更新知识,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参与长短期决策,参与企业全面预、决算,参与企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更能体现会计职能反映和监督在企业中的作用。并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计算机的维修保养制度,并培养专职人员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努力实行系统化和网络化。

推荐第2篇:财产证明

财产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家居 小区号楼单元号,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主要从事年收入约万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财产证明

,系我单位职工,家居,面积平方米,价值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年收入约万元。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年月日

收入证明

畅少军,系我单位职工,年收入约5万元。 特此证明

万荣县通化镇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收入证明

薛飞燕,系我单位职工,年收入约5万元。 特此证明

万荣县通化镇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推荐第3篇: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

在民事执行总论这一章中,我们学习到了民事执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就是金钱债权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关键在于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法院才能针对不同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措施。

我在这里针对财产查明的意义和缺陷做一下讨论:

一、财产查明的意义

(一)解决“四难”的关键

当前的执行工作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的真实写照。“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是引起其他三难的源头,所以财产查明有助于解决其他三难。

(二)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迟迟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们自以为法院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他们财产的真实状况,所以在被要求履行时,不仅不主动履行,而且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而一旦他们得知法院已经发现了、控制了他们财产后,这种侥幸心理就会被彻底破除。债务人此时的对策往往是一方面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另一方面向法院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三)有利于切实追究拒不履行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为了制裁那些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判决债务的当事人,各国的法律都对这样的债务人规定了民事的、刑事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应当说,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制裁,尤其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促使其履行债务的有效方法。然而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违法的风险相当小、成本相当低,这使得许多债务人选择了尽量不主动履行的策略。造成法院未能制裁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主要原因是,法院难以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所以,只有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法院才能更多地运用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也才能真正具有了实效性和威慑力。

(四)促使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诚实”态度

应当说,债务人申报财产是执行机关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最为经济的方法。如果债务人能够据实向法院申报,法院便可以方便而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但由于债务人同执行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实申报也就意味着他要么申报后就主动履行债务,要么被强制执行,所以那些有财产的债务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向法院报告。实际上,法院拥有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方法越多,法院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打消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就越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五)为防范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提供保障

案外人参与、实施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案外人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案外人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试图使法院相信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有的案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了能够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付诸实施,法院就必须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确是有财产的,而案外人参与了协助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这是追究案外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财产查明的缺陷

(一)法院的调查责任过重

首先,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传统中,法院在查找执行财产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一向十分积极,几乎进行包揽。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处,法院几乎成了“讨债公司”。这种传统执行模式不仅浪费有限司法资源,而且产生角色错位,直接影响了法院及时执结日益增加、日趋复杂的民事案件,承担了过重的压力。

其次,法院调查财产效果不佳,成本高。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件单一,可以集中精力调查,且花费较少;而执行人员一般案件多,难免精力分散,法院在调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调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工作经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法院进行调查,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尤其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情况下投入更大,实践中经常发生因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引发不满的事件。

第三,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威慑逃避执行的“老赖”。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我院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对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经常采取夜间执行。然而,“老赖”们往往采取拒不开门的方法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本可以依法运用搜查程序,强制开取大门,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的执行人员往往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而是选择无奈地走开。如此一来,更助长“老赖”们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第四,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查询效果事倍功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法赋予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权力,然而,笔者在执行庭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却发现,执行法官在查询存款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首先,银行的工作人员通常不愿意协助法院查询,他们往往以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或者银行各种内部规定为由,给法院查询工作设置

障碍,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法官查询一次存款往往需要等上两三个小时。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在该营业点是否有存款,而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其他营业网点的存款情况,这使得执行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时犹如大海捞针,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没有完善其他的财产调查制度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不足。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债务人报告即被执行人申报是我国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一种重要方法。这一规定有力补充了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主要是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尚不明确和完善,仅笼统地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申报,申报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还未加以细化,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待加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的规定甚少,仅在《执行规定》第28条

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些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责任仅作了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次,申请执行人缺乏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手段。有的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以没有法律规定或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协助调查,不少机关根本不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当事人调查困难重重,无法完成调查责任。第三,由于长期以来的执行实务中法院包揽整个执行过程,承担了包括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内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法院,根本没有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意识。

推荐第4篇: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王兰芝,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柳堤市木器厂家属院3号。

被申请人:刘良昆,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白店乡陈岗村林楼村民组15号。系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司机兼车主。电话:13939798602

一、申请事项:

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

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现已诉至贵院,因被申请人拒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判决得以有效的履行,现依法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SD0915号奇瑞小型轿车。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兰芝

2011-3-24

推荐第5篇:财产公证书

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6篇: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推荐第7篇:财产证明

财产证明

兹有我单位(村委)。男(女),年龄岁。身份证码:。妻子(丈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村委)有窑洞(楼房,门面,平房)孔(间,套)。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约万元。产权明晰,属于其本人所有。如有欺骗我单位(村委)愿受一切经济赔偿或法律制裁。

特此证明

村委(盖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财产证明书

兹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自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职务,税前/后月薪资所得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单位先生/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婚。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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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推荐第9篇: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调查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财产调查/资产调查服务:

一、房产资料的查询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可以查相关的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状况

二、公司股权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名称。

三、股票证券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

四: 家庭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调查(附尾部详细介绍)

查房产,有房号查房产,无房号按身份证查,(须提供姓名、份证号码) 查房产证信息,查房产证登记资料。房产档案信息查询: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查其名下房产情况,或提供具体门牌号码查权属情况,或查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可以查询到名下有无房产,购买时间,房产证号,购买价格,面积。

查银行存款,查银行账户余额,查银行帐号,查身份证下银行卡资料 (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出银行余额,流水清单等。银行账户余额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反查银行账户余额,或者提供银行账号查询银行账户资料,可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 . 按身份证查车辆,查驾驶证资料;(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查询,车牌号码查询车辆信息,车牌号码查询车主姓名,车牌号码查询身份证住址等

全国协查债务人银行存款、股票帐户、有价证券。

全国协查债务人公司股权、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到期债权。

全国协查债务人车辆、房产、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全国协查侵权人隐匿的全部财产、越权处分的其他财产。

资产评估:专业评估公司,专业律师服务!价格:在线咨询或面议!

可根据身份证反查住址,财产状况,银行账户,户籍资料,查车牌号码等。

可根据手机号码反查个人信息如住址,相关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针对个人的:房产、设备、车辆、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的取证调查,以及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资信程度、履约能力、财政状况、人力资源等信息评估,调查取证 。

. 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深圳联邦私家侦探建议: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讨债专家商账追讨师个人债务清欠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一)查询

这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来说,首先应到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二)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法院常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

二是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

三是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三)调查

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只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四)审计

即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五)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

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尤其是对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予以注意,不要简单地只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六)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官也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首先有些情况律师不需要调查令,只要持律师证就有权依法查阅,目前下发的调查令属于多此一举。比如律师去调查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以及个人房产登记情况。

推荐第10篇: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在xx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银行的名下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资金逃避赔偿责任,现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望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六年 月 日

第11篇: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 1

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

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第12篇: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的办理与公证

婚前财产的含义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认定

在认定婚钱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第13篇:财产承诺书

承诺书

承诺人与 系法定夫妻,身份证号: 。本承诺是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就转让股权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转让标的为惠州市 有限公司 %的股权是承诺人夫妻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知悉股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同意转让及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为承诺人所作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篇二: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人与借款人关系,是财产共有人。经我们财产共有人

协商同意,向贵社提出授信申请,申请金额(人民币大写), 期限一年,用途: ,利率 ‰ 。

本人承诺:如借款人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归

还贷款本息时,作为财产共有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

务共同归还贷款本息及追偿贷款本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特此承诺

财产共有人(签字及按手印): 年 月 日篇三:承诺书模板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申请借委托贷款 、期限 ,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将坐落于 房产抵押给贵公司,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上述抵押物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并保证抵押物在担保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贵公司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本人对抵押物减少无过错的,贵公司有权在本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抵押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抵押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保证反担保承诺书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

保证人承诺书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公司:

因 向 借款 、期限 ,其委托贵公司提供担保,为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本人及配偶自愿以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保证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全部财产;

2、本人的所有收入;

3、本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和权益。

三、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我个人资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四、本承诺书为保证人及配偶提供,对贵公司行使权利不构成任何限制,不作为贵公司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唯一依据。

五、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履行债务时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配偶(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址:篇四:配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配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本人与 (申请人)系 关系,本人在此承诺:

一、完全同意申请人的以上申请事宜。

二、同意以配偶(财产共有人)身份共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配偶(财产共有人):

日期: 年 月 日篇五:财产保全承诺书

承诺书 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在贵院的执行款人民币x万元。为此,本人自愿向贵院作出如下承诺:自愿为原告申请的(2011)x商初字第字第xxx号案诉讼保全以自有的xxxx帕萨特轿车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4篇:财产公证

【公证书范本】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

意见。(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应查明:(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包括出卖房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等)。(二)出卖的房屋是否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购买。(三)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优先购买权。(四)如果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购买私有房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五)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六)如果出卖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待取得合法继承权后,方能出卖房屋。(七)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八)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搬迁、征收的范围。(九)房价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买卖价格的规定以及是否经房产管理部门核价。

公证员经过详细认真的审查和调查研究后,认为一切情况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即可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第15篇: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清单

1房屋坐落:武昌区丁字桥B2栋2单元7层2号,建筑面积:53.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2房屋坐落:洪山区洪山乡向阳村涂家岭,建筑面积61.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3房屋坐落: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2栋2单元1层,建筑面积:129.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郭加敏。

原告要求分得位于武昌区丁字桥35号(老95号)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2栋2单元1层房屋,建筑面积129.53平方米,余下房屋归被告所有。

县状人:

第16篇:财产协议书

财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父:邓增兴、母:张忠芬

公:邓华(大儿子)邓平(小儿子)孙:邓思奇 共同协商条例如下:

1、因家有门面一个,住房一套是邓增兴张忠芬买的,邓华、邓平两兄弟没出一分钱,因为是父子关系于2013年2月6号转户给邓华享用。

2、邓华可以终身享受,但是在享受期间不能出售,不准转让他人,不能用房产证贷款。

3、房子的继承权归属于孙子邓思琪所有。

协议人:

张忠芬邓华邓平

邓增兴邓思琪邓超文

.

2013年2月4日

第17篇: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第18篇: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集体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第19篇: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理赔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20000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家属***乘坐***驾驶的豫****号车辆在宁洛高速与****号车辆、豫*****等车辆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豫***号车辆乘车人***死亡。豫****车辆在****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客运责任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将20万元费用支付到申请人公司账户。豫***车辆的驾驶员****为了在刑事部分得到家属的谅解积极筹款,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0000元丧葬费用。申请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预付款后代替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向受害人****的家属*****等支付了20000元的丧葬费,受害人的家属出具了收条,保险公司预付款尚余18万元在申请人账户。

后受害人****家属在***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家属和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共计235600元,在调解生效后保险公司通知申请人将保险公司垫付余款的18万元交到了****法院。由于***家属已先行领走了保险公司垫付的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将剩余的35600元转到了法院,至此申请人和保险公司已履

行了全部义务。现在****家属故意歪曲和隐瞒从交警队领走的2万元是保险公司垫付的事实,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2万元,其行为存在重复主张的事实,被申请人现又申请执行保险公司2万元,其取得2万元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将此款项返还给申请人。

保险公司现已将该理赔款20000元存入法院账户。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保全*******支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的理赔款20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20篇:财产继承法

财产继承法

1.甲于1993 年离家出走,1998 年,其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9 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2000 年,乙改嫁他人,2001 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后南下,做生意赚了200 万元。1998 年6 月,甲和丙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9 年,生子丁。2001 年,甲因病去世,甲留下的200 万元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C)

A .乙B .丙

C .丁D .以上都是

2 .1987 年周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先遗嘱。周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 年)死亡,生一子甲( 1979 年死亡),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 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82 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四代),已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问谁有继承权?( A)。

A .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 .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 .丙能继承,乙、丁都不能

D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3 .张某1 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 (烈)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A .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 .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 .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 .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4 .李某五岁时其父母离婚,李随父生活,后其父再婚,李一直与父亲和继母生活。二十年后,李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则(C)。

A .李某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李某有权继承其继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生母的遗产

c .李某对其生母、继母之遗产都有权继承

D .李某对其生母、继母之遗产都无权继承

5 .李某、王某系夫妇,乘飞机旅游时因飞机失事一同遇难,现查明李某仅有其妹李乙一名近亲属,王某则无在世的近亲属,现二人留有遗产计120 万元,二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认,则(B)。

A .全部遗产收归国有

B .全部遗产均归李乙所有

C .全部归二人原住所地集体组织所有

D .60 万由李乙继承,60 万归国有

6 .丁某自幼为王某收养,丁12 岁时,王某病故,丁某继承了其遗产,丁的生父母又将其领回,则丁某(A)。

A .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B .在对生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方可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C .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 .继承份额应为其他继承人的一半

7 .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C)

A .乙的配偶B .乙的兄弟C .乙的儿子D .乙的父母

8 .甲特别喜爱邻居乙家的小孩丙。2000 年4 月乙夫妻二人外出遇车祸双亡,丙成孤儿。甲将丙接到家中一起生活,供丙读书。2002 年10 月,甲因工死亡,丙能否参与遗产分配?( B)

A .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B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C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

D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

9.甲早年丧夫,2002 年10 月在女儿陪同下到北京旅游,回家时因飞机失事与女儿遇难而亡。家中只留下儿子和女婿,甲和女儿各有遗产20 万元。甲的儿子和女婿应继承的遗产各为多少(C)。

A .各20 万元

B .儿子so 万元,女婿10 万元

C .儿子10 万元,女婿30 万元

D .以上答案都错

10 .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候,其效力(有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D)。

A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继承

B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C .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D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1.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12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是:(A)

A.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B)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一

B .二

C.三

D四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从(C)起施行。

A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

B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

C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

D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

1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D)见证人在场见证。

A三个

B三个以上

C两个

D两个以上

1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D)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A三个

B三个以上

C两个

D两个以上

17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A)

A.公民的收入;法律不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18 遗产顺序继承中,下列不是第一顺序的是(D)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兄弟姐妹。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所说的子女,不包括(A)A.婚生子女但无扶养关系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0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是否均等。(A) A均等

B不均定,按关系而定

财产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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