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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狂犬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建议稿)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由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所致,当人被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舐伤口或粘膜后,其唾液所含病毒经伤口或粘膜进入人体,一旦引起发病,病死率几乎100%。近年来,我县连续发生多起一犬伤多人事件,影响极大,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遏制狂犬病疫情蔓延,有效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防控工作联动机制,落实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狂犬病疫情,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一)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知晓率:城镇居民达100%,农村群众达100%,养犬户和犬类经营户达100%;

(二)被犬咬伤的人员救治处理:应及时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处理伤口,医疗卫生单位伤口正确处理率100%,并告诫伤者及时接种正常渠道、正规厂家生产的狂犬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

(三)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率:城镇达100%,乡村达100%;

(四)犬只免疫证发放率达100%;

(五)病犬、流浪犬扑杀率100%;

(六)全县狂犬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力争不再发生人狂犬病新发病例。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卫生、畜牧和公安等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宣传部、人武部、财政局、药监局、交通局、教育局、城管大队、广电局、环保局、疾控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将狂犬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四、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扑杀狂犬、病犬、流浪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各乡镇制定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全县兽用狂犬疫苗的组织供应及调配,做好动物间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和病死犬只处置技术指导。

(三)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爱卫办):负责协调全县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伤病人的救治、人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及人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餐饮业监督管理局等。

(四)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养犬户审批与违章养犬户处理,组织捕杀狂犬、病犬、流浪犬。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销售的管理工作。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关闭犬类交易市场和狗肉餐馆,查处非法交易行为。

(六)人武部门:负责组织抽调民兵,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扑杀狂犬、病犬、流浪犬。

(七)财政部门:保障狂犬病防控工作经费投入。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供销渠道的管理,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九)宣传及广电部门:负责全县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防控知识知晓率,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十)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按规定凭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承接运输犬类及其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违章运输犬类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十二)城管、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市容市貌整治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县城内犬只的扑杀工作。

(十三)疾控中心:负责全县人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采购供应、接种技术培训、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等。

五、疫情处理原则

(一)疫点:以狂犬病病人受伤地或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对疫点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发病死亡的人或动物及其污染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疫点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内所有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疫点一年内严禁养犬。

(二)疫区:以疫点为中心,方圆3公里范围内划定为疫区,对疫区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疫区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同病死人畜有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

(三)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方圆60公里范围内划定为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采取“免、管、灭”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受威胁区内所有犬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实行拴养或圈养;对病犬、流浪犬进行强制扑杀。

六、防控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专项工作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扎实有效地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指定专人配合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不再新增狂犬病病例。

(三)加强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狂犬病防控知识知晓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及会议等多种宣传形式,普及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控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群众消除恐慌心理,自觉参与防控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各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一是要做好自身防护;二是要科学养犬;三是要及时向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举报行为异常犬只。

(四)推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类狂犬病免疫实行“一年一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抽调工作人员成立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组,对本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类实行集中强制免疫、办理免疫证和挂牌登记。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的养犬户,其所养犬只将予以强制扑杀。从今年起,每年6月份为全县犬类统一免疫时间,费用由养犬户自负。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认真做好查漏补免工作,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

(五)严格规范犬类管理。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只要立即实行拴养或圈养,并主动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大群众要自觉控制犬类饲养量,尽可能少养或不养;养犬户要对养犬场地进行经常性消毒,发现病犬及时到当地畜牧兽医站确认。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犬只伤人事件的,各乡镇要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扑杀,并由犬主承担医药费等相应责任。

(六)对疫区高危人员进行人狂犬病紧急免疫。发生人狂犬病或动物狂犬病时,所辖乡镇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报告1日内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医疗机构,对疫点内所有人群和疫区内的高危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同时,对受威胁区所有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提倡进行人狂犬病免疫注射。

(七)做好犬类的强制扑杀工作。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之间狂犬病疫情时,所辖乡镇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报告1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犬类及受威胁区内的病犬、流浪犬进行彻底扑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流浪犬或有可疑症状的犬只予以强制扑杀,其中每年5月-7月必须开展一次以上扑杀活动。同时对没有按时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拴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流浪犬处理。对拒绝、阻挠扑杀上述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八)规范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购和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县畜牧局统一订购和供应,各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购药品,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经营、违规使用人用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九)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人之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人狂犬病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并立即派出专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防疫情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和县内外疫情动态,及时向各单位反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情报互通。

(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扑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注射、防护指导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对犬伤患者伤口及时进行正确处理和救治。从事犬只免疫、扑杀的工作人员要全部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费预防接种。同时,卫生、畜牧部门要做好狂犬病防护技术指导工作,防止工作人员成为狂犬病传染源。

(十一)规范犬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禁经营销售病犬、死犬及疫区犬。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类或其它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时,要及时关闭全县犬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同时,对犬类屠宰点、狗肉食馆存栏的犬只进行查封,禁止加工、贩卖。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类及其它动物,其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剥皮、食用、出售。严厉禁止经营和销售来自疫区的所有犬类及其产品,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督查,对在防控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流行,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狂犬病防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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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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