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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六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

教学目标:

1、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概述

2、了解施工合同文件与合同条款

3、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

教学重难点: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

教学过程: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概述

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律关系: 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组成。

•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监理合同的特点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与其他施工所涉及合同的最大区别,表现在标的性质上的差异。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人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监督、协调、管理的服务。 监理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服务性合同。

2)非承包性合同。首先,监理人不向委托人承包工程造价。其次,监理合同期限也不是一个包死的概念。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监理人不仅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工程延误损失的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委托人对相应展延合同期内的服务工作给予额外的酬金补偿。再者,对工作质量的缺陷,监理人不负直接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是其他合同承包实施者的义务,监理人仅负责质量的控制和检验。

3)非经营性合同。监理人接受委托,不是以经营性盈利为目的,他提供相应的服务后仅是获得酬金。监理人的预期利润包括在签订合同的酬金内,不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从委托人或被监理人处获得经营性盈利。

4)合同内包括有授权内容。

3、对监理人的要求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我国的监理与国际惯例中咨询的区别

我国目前的“监理”则设定在国际咨询范围内“工程师”的工作,即主要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方面的控制管理。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文件的解释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优先次序原则、主导语言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2)承包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3)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

三、施工合同文件与合同条款

(一)施工合同文件

1.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条款(5)规范(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其他

2.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施工合同条款及其标准化

1.合同条款的内容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一般均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定义,合同文件的解释,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分包单位和其他承包单位,工程进度、开工和完工,材料、设备和工作质量,支付与证书,工程变更,索赔,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险与担保,争议,合同解除与终止,其他。

2.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3.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国际国内有代表性的标准合同条款见表——见课件。

四、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的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企业(承包方);

客体:是指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具体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第一部分“协议书”包括的内容:

订立合同双方(主体)的名称,标的工程(客体)的概况、范围、工期和质量标准,组成合同的文件,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相互承诺,以及合同生效的约定。

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包括的内容:

(1) 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图纸。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程竣工。

(4)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5)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6)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确定变更价款。

(9)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质量保修。

(10)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索赔;争议。

(11)其他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份数。

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用于“通用条款”针对本合同工程需要进一步明确约定的各项内容,其各条均与“通用条款”所列条款序号对应。

(二) 监理对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1、工程变更的管理

(1)工程变更的概念:因施工条件改变、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称之为工程变更

(2)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2、工程索赔的处理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1)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一般原则

*监理工程师处理双方所提出的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

(2)业主索赔的内容与处理

*对拖延竣工期限索赔

*对不合格的工程拆除和不合格材料运输费用索赔

*对承包方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对承包方超额利润的索赔

*对指定分包企业的付款索赔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方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3)施工索赔的内容与处理

施工索赔:系指由于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过失或责任,使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承包方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以合法的程序要求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偿还在施工中所遭受的损失。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关于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 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监理工程师裁决会议协商解决邀请中间人调解提交仲裁

3 .合同争议的处理

解决合同争议的四种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或起诉

4 .合同的解除

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例)——见本章课件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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