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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廉政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桑柘镇鹿箐村通畅工程

监理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桑柘镇鹿箐村通畅工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桑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重庆市开元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 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桑柘镇鹿箐村通畅工程的合同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1

公用品等。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承包人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桑柘镇鹿箐村通畅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

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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