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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准备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后感准备 1.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

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能满足社会主体实现正义需要的积极意义,这种实现正义的需要就是“恶有恶报”。康德、黑格尔是报应主义刑罚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

德国思想家康德(Kant)主张报应刑论。康德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基于此,他认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要求。具体而言,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只能是因为他的自由意志行为给他人的自由或社会利益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违背了正义要求,对他进行惩罚也就是恢复被损害的正义,此外别无其他重要的目的。在刑罚尺度问题上,康德持等量报应论。康德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犯罪的惩罚上理应受到同样的公平的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惩罚体现正义的要求。这种公平就意味着罪与刑的同等,即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处的刑罚。康德非常强调根据刑罚与犯罪对等,即根据犯罪情况决定惩罚的方式和强度,他指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5页。)康德认为等量报应应当成为支配法庭裁判的唯一原则,只有根据这一尺度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对犯罪作出符合纯粹的严格的公正的判决。由于康德对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平等的理解着重于两者在侵害方式特别是危害结果上的对等,因而其报复刑理论的特点是强调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等量”,故称之为“等量报复论”。

德国学者黑格尔(Hegel)认为,刑罚是一种正义的惩罚。这种正义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惩罚体现的是犯罪者本人的法,即他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不法的性质,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否定,他仍然执意实施这样的行为,这就表明他的自由意志是在寻求这样的惩罚,惩罚体现了对犯罪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二是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的侵害,因而是不法的、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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