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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电投东北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前 言

---本规程至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电投东北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电投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电投东北公司;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陈建国 桂 宏 张建华 孙永莹;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建华 孙永莹 孙 笑 陈静时 白 岩 王文学;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本规程是对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补充规定,如与其不一致时,执行其相关规定。

1 范 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中电投东北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所属各企业。参股公司、委托、代管运营公司可参照执行。 1.2 本规程用于东北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起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7月17日以国务院令第599号发布;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以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5月23日; 劳动部《 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 1990年3月20日发布;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1996年11月11日发布;

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998年11月16日发布;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以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4月1日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2 主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发电机出口开关

主要辅助设备:高备变、高厂变、6kv/380v变压器、水源(备)变、6kv母线、380v母线、直流母线、保安段。引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射水泵、真空泵、内冷水泵、热网加热器。 电气主要仪表:发电机静、转子电流表,电压表,有功、无功电力表,线路有功电力、电流表。

变电所主要仪表:变压器有功电力,电流、温度表(包括远方测温),送配电线路有功电力、电流表,主母线电压表,户外开关操作机构的油压力表。

热工主要仪表:主、再热蒸汽温度表、压力表、流量表,汽包压力表、水位表、炉膛负压表、排烟温度表,给水压力表、流量表,供汽压力、温度、流量表,汽机转速表、真空表、润滑油压力表、温度表,调速油压表、速度级压力表、脱氧器水位表、压力表,复水压力表、流量表,密封油压表等。

主要热工保护:锅炉的灭火保护、汽机的轴向位移、低真空、低油压、超速、瓦振、抽汽门联关、相对膨胀差保护,发电机的断水保护等。

热工主要附属设备保护:高加保护、脱氧器水位高,给水泵低油压、磨煤机低油压等。

热工主要自动:给水、热负荷、减温水、脱氧压力、轴封压力等。

被迫停运:设备异常紧急停运,无法按设备管辖范围预先得到调度或值长的批准。

4 总 则

4.1 为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的定性,依据国务院493号令、599号令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4.2 确定事故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重大事故条件下,确定其事故性质。 4.3 确定一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条件下,确定其一类障碍性质。 4.4 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二类障碍性质。

4.5 确定异常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本规定中二类障碍的条件下,确定其异常性质。

4.6 对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研究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4.7 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本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如发现隐瞒安全事件,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4.8 本规定是在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基础上,结合东北公司的实际补充制定的。本规定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起作为东北公司进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依据。

4.9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认定。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性质比较严重事故作升级认定。

4.10 一次

一、二类障碍、异常原因不明,如涉及二个单位时,各报一次。

5 事 故

5.1 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一类障碍。

5.2 已有防范措施,有落实条件但未按要求落实发生的一类障碍。

5.3 重复性检修或应修而未修,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

5.4 由于设备原因,造成城市供热主干线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5.5 因环境污染等被用户索赔超过30万元。 5.6 厂区供热全停超过24小时,造成设备影响。

6 一类障碍

6.1 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二类障碍。

6.2 已有防范措施,有落实条件但未按要求落实发生的二类障碍。

6.3 城市供热支线或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用户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6.4 因环境污染等被用户索赔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 6.5 由于误操作造成主要辅机跳闸。 6.6 除尘器故障全停。

6.7 因电厂原因造成的煤场煤位低于警戒煤位、燃油存量低于警戒线。

6.8 脱硫系统故障全停超过72小时。

6.9 制粉系统爆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超过30万元。 6.10 风电升压站66KV系统非计划停用1小时,35KV系统非计划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者。

6.11 风电全场风力机非计划停运50%以上时间超过半小时。 6.12 在风电机达到切入风速时风电机风速停机超过60小时。 6.13 风力发电机在其规定的停机风速下,未停止运行,造成设备损坏。

6.14 机头坠落、塔筒、塔架倒塌;桨叶折断;机舱坠落;发电机烧损;齿轮箱损坏;主驱动轴弯曲;液压系统完全失控。

7 二类障碍

7.1 通用部分

7.1.1 发电厂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有功出力降低5-10%,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某一台机组有功出力到零。 7.1.2 发电厂和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超过±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超过±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发电设备达到调整极限除外)

7.1.3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到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零部件、工具、仪器、仪表等损坏达1万元及以上者。

7.1.4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0.3万元—0.7万元之间的,或一级禁火区发生明火火险。

7.1.5 检修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及以上者。 7.1.6 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主要辅助设备退出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7.1.7 由于冬季排汽影响,造成主厂房顶部结冰较多,未及时消除,超过设计荷载,或威胁厂房安全。

7.1.8 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造成设备、管路、阀门冻裂、或表管冻结,主要仪表指示失常,影响正常运行。

7.1.9 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7.1.10 由于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等,造成环境污染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10万元。 7.1.11 主要辅助设备跳闸;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或虽没有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了主机计划出力。 7.1.12 备用的主要辅助设备,在事故处理中失去备用作用,影响事故处理。

7.1.13 由于管理不当,引起运行中100千瓦及以上电机进水受潮或跳闸,须重新干燥。

7.1.14 正常运行中监调不当或事故状态处臵不当,使主机主要参数超过运行规程允许极限值。

7.1.15 吊车使用中滑钩、使用中的钢丝绳断股、吊件脱钩;电梯、吊盘闭锁失灵。

7.1.16 因设备故障延误启停机超过1小时。

7.1.17 因配件采购、加工、运输不利造成主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

7.1.18 人员误操作造成设备险情。 7.1.19 因违章指挥造成的异常。

7.1.20 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异常。 7.1.21 厂区供热热源出口温度低于规定温度5℃,且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

7.1.22 城市供热单个换热站或面积超过1万平米热用户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7.2 燃料部分

7.2.1 输煤设备(卸煤机、内燃机车、铲车、推土机)损坏、停用超过8小时,或修复费用超过3000元及以上。 7.2.2 碎煤机、磁铁分离器停用超过8小时。 7.2.3 输煤皮带撕划达20米需重新胶接,或横向撕断。 7.2.4 上煤不及时,煤仓漏眼给煤中断,或混煤不好影响锅炉出力下降,30分钟尚未恢复原出力。 7.2.5 厂内铁路故障,造成线路堵塞,中断行车,影响调车超过4小时,机车闯信号。

7.2.6 机车、煤车脱轨掉道,需重新就位。

7.2.7 车辆自滑超过20米,或车速过快,发生冲撞,造成车辆及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 7.2.8 输煤皮带附近积粉自燃,未及时清理。 7.2.9 卸煤机械闭锁失灵。

7.2.10 机车联络信号或通讯工具不好用,应使用旗语而未用者。

7.2.11 输煤皮带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或非常拉线设备损坏3小时内不能恢复。 7.3 锅炉部分

7.3.1 磨煤机出口温度由于运行调整不当超过运行规程允许值。

7.3.2 安全门拒动,达到动作压力而未动作,或动作后不回座,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7.3.3 安全门误动,未到动作压力而动作,或监调不当造成安全门动作。

7.3.4 制粉系统防爆门爆开。

7.3.5 主给水调整门漏流过大,影响给水自动投入。

7.3.6 除灰系统或排渣设备故障,须降低出力在4小时以上。 7.3.7 一次风管堵粉或喷燃器积粉,造成喷燃器或一次风管烧红。

7.3.8 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损坏。 7.3.9 运行中锅炉灭火。

7.3.10 因故障,静电除尘器停用二分之一及以上电场。 7.3.11 由于检修质量或运行操作造成灰浆泵故障且无备用造成灰浆前池溢水。

7.3.12 灰水回收设备系统故障超过24h。 7.3.13 主汽门、主给水门损坏。

7.3.14 主要辅机附属设备(装臵)因检修质量原因使辅机失去备用或停止运行24h以上。

7.3.15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h。 7.3.16 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h。

7.3.17 给煤机中断给煤,直接影响机组负荷连续4小时及以上。

7.4 汽机部分

7.4.1 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或由于操作不当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7.4.2 高、低压油泵、调速油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7.4.3 运行中高加安全门动作。 7.4.4 减温、减压装臵被迫停止运行。

7.4.5 氢油压差超过或低于规定值,漏氢大于60立方米/24小时,持续时间超过8小时。

7.4.6 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 7.4.7 调速油泵与主油泵切换过程中,造成调速油压降低达到额定值的80%以下。 7.4.8 调速汽门门杆断裂,或调速汽门卡涩,影响机组正常运7.4.9 各类加热器运行中满水,影响正常运行。 7.4.10 运行中脱氧器压力升高,任一安全门动作。

7.4.11 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下降6.67千帕,导致出力降低30分钟内不能恢复。 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影响机组启停。

行。 7.4.12 汽轮机轴承及其油系统漏油,引起着火,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7.4.13 由于检修质量或运行操作造成仪表空压机无备用设备或仪表风压过低,使热控装臵失灵。 7.5 电气部分

7.5.1 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因发生误操作造成设备险情 7.5.2 低压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者: 7.5.2.1 误拉合开关、刀闸、熔断器。

7.5.2.2 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规定,造成开关频繁跳闸或拒动。 7.5.2.3 电源熔断器匹配不符合要求,造成电机烧损。 7.5.3 55千瓦及以上电动机烧损。

7.5.4 380伏及以上厂用母线瞬间失电造成部分机械跳闸。 7.5.5 3千伏及以上开关拒动造成后果或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3千伏及以上开关隔离刀闸,因故障或操作机构失灵无法操作,未造成事故者;主要附属设备开关拒动造成后果。

7.5.6 3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未造成后果者。

7.5.7 3千伏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引流线)或杆塔倾倒、折断,3千伏及以上线路断地线、瓷瓶串断开和脱落未造成事故者。 7.5.8 3千伏及以上的电气刀闸,因检修质量不良,经运行验收后合闸不到位,需超工期重新检修处理。

7.5.9 3千伏及以上电缆线路单相接地或损坏须停运检修。 7.5.10 3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或其中任一保护非计划停用超过12小时。

7.5.1

1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下降或升高到油面计指示器以外,无法判定油位。

7.5.1

2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者。

7.5.1

3电气设备因试验接线错误,未造成后果,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标准。

7.5.1

4电气设备保护装臵脱离或误投(包括误整定、误接线、保护压板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继电保护试验过程中,造成主要辅机跳闸或联动。

7.5.1

5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停用超过72小时。

7.5.16

故障录波器拒动、非计划停用12小时或记录不全影响事故分析。

7.5.17

变电所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24小时。同期装臵盘上的任一表计失灵。

7.5.18

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显示、巡检装臵失灵影响事故处理;或因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7.5.19

机、炉、电控制室,网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60分钟,或事故照明在工作照明中断后不能立即投入。 7.5.20

配电线路的横担、拉线接地带电,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 7.5.

21厂用高压开关及刀闸,使用时拉不开,合不上影响机组起停达1小时以上。

7.5.22

给粉电源中断,造成锅炉灭火,未构成事故。 7.5.2

3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发现

一、二次回路漏接、错接线,未构成事故。

7.5.24 CT二次开路,PT二次短路,未构成事故。

7.5.2

5由于监视、调正、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端电压过低,引起强磁动作或发电机过负荷来信号。

7.5.26

电气防误闭锁装臵故障停用时间超过7天。

4.5.27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总钥匙进行解锁,未造成后果者。 7.5.28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气体压力低于额定值以下。 7.5.29

变压器由于冷却装臵故障而降低出力;强油循环的变压器,潜油泵及风扇电源同时中断。

7.5.30

发电机、发变组、220 kv系统(二套)主保护非计划退出运行或任一主保护非计划退出运行达到24小时。 7.5.31 220 kv母线母差、失灵保护非计划停用达到12小时。66 kv母线母差保护停用达到24小时。 7.5.32 66 kv及以上开关因故障退出运行。

7.5.3

3因设备故障66 kv及以上系统非正常方式运行超过12小时。

7.5.3

4电气设备联锁装臵失灵造成后果者;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7.5.3

5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臵失灵造成后果者;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7.5.36

自动重合闸,自动装臵,保安电源,厂用电自投,强磁装臵未按规定投入(自动装臵的投退由运行负责)。

7.5.37

系统正常运行或故障时,蓄电池或其它操作能源满足不了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合闸和跳闸要求;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者。(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5小时未查出接地回路,查出接地回路后2.5小时未消除者)。 7.5.38

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中断。

7.5.39

由于监视调整不当发电机定子内进油。

7.5.40 由于监视、调正、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端电压过低,引起强磁动作或发电机过负荷来信号(一般均由运行原因才会造成上述现象)

7.5.41 励磁机检修后投运,发现极性接反,或运行操作不当,产生逆励磁。

7.5.

42发电机运行中瞬间失磁;工作励磁机故障,改备用励磁机运行超过8小时。

7.5.43 交换机故障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10分钟。 7.5.44 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0小时。 7.5.45 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7.5.46 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7.5.47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7.5.48 遥控装臵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7.5.49 电池维护不当,影响正常使用。 7.5.50 UPS系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7.6 热工部分

7.6.1 热工保护拒动、误动。

7.6.2 主要热工保护之一停用超过4小时。 7.6.3 主要辅机热工保护停用超过24小时。

7.6.4 运行中热工联锁装臵失灵造成后果;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小时。

7.6.5 热工主要自动装臵失灵超过8小时;非主要自动装臵失灵超过24小时。

7.6.6 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7.6.7 运行中机、炉热工仪表、DCS电源中断,失去监视。 7.6.8 热负荷计量装臵失灵超过8小时。

7.6.9 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30分钟内不能恢复。

7.6.10 各种热工执行机构失灵,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7.6.11 机组大、小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臵在36小时内不能投入。主要自动是:给水、热负荷、减温水、脱氧压力、轴封压力、CCS(协调)、DEH(电调)、主汽压力等。 7.6.12 在事故处理中,热工主要记录表和计算机,没有把事故参数记录和事故追忆打印出来。

7.6.13 工作中,误使保护连锁装臵动作,造成相关设备误启或误跳。

7.6.14 操作站全部死机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 7.7 化学部分

7.7.1 汽、水质量不合格,超过下列规定的数值和时间: 7.7.1.1 化学补水质量不合格超过6小时。

7.7.1.2 给水PH值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7.7.1.3 炉水PO4不合格超过4小时。 7.7.1.4 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7.7.1.5 凝结水硬度或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16小时。 7.7.1.6 循环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7.7.1.7 水内冷发电机冷却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7.7.2 运行中绝缘油或汽机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7天。 7.7.3 主要化学监督仪表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主要化学仪表是〃溶解氧表、PH表、导电度表,氢纯度表。

7.7.4 由于监调不当,发现不及时,导致除盐水箱水位在低水位以下,或除盐水泵压力下降,影响脱氧器正常上水。 7.7.5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污染工作场所,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7.7.6 由于人员过失,使用不合格药品,误进酸、碱,造成二级除盐水质量及水、汽质量超过规定。

7.7.7 化学水处理设备(澄清池、过滤器、钠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除盐设备、加药泵及各种水泵)故障,24h内不能恢复正常。

7.7.8 化学供水系统设备故障且无备用,影响机组运行或供热设备运行。 7.8 车辆部分

7.8.1 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 7.8.2 行驶中的车辆发生方向失控,刹车机构失灵,飞轮,拖车脱钩等险情,尚未造成后果。

7.8.3 违反规定,客货混装,发生险情。

7.8.4 车辆行驶中,所载重物落下或刹车中翻倒发生险情。 7.8.5 厂内违章停车、发生险情造成人员轻伤。 7.8.6 在车间厂房内倒车,发生险情或撞坏设备。

7.8.7 小翻斗车、电瓶车、叉车、拖拉机等在厂内载人行驶,发生险情。

7.8.8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的修复费用超过5000元。

7.8.9 由于防寒措施不当,造成车辆部件冻坏,修复费用超过3000元。

7.8.10 运灰渣车辆未及时排运灰渣,影响排渣。 7.9 热网部分

7.9.1 热网按要求晚投入运行1小时以上。

7.9.2 因巡检不到位,设备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加热器损坏,不能按时正常投入。

7.9.3 由于热源运行调整不当,使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低于审定下发的一次管网供热曲线,时间达到8小时。 7.10 脱硫部分 7.10.1 脱硫系统全停。

7.10.2 脱硫系统主要辅机停运,致使脱硫系统异常运行超过8 小时。

7.10.3 脱硫系统皮带撕划达20米需重新胶接,或横向撕断。 7.10.4 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者。

7.10.5 脱硫系统设备发生前述机、炉、电、热各设备故障,达到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者。

7.10.6 脱硫吸收塔液位超出规定范围(本单位运行规程)。 7.10.7 脱硫浆液pH值超出规定范围(本单位运行规程)。 7.10.8 脱硫吸收塔浓度超出规定范围(本单位运行规程)。 7.10.9 储气罐工作压力低于0.6Mpa。 7.11 除灰部分 7.11.1 泵房部分

7.11.1.1 各泵U型管、管道间管道、轴封水管定期更换。否则,因磨损严重,产生爆破,未构成事故条件者。 7.11.1.2 由于维护不当使泵轴封水中断。 7.11.2 磨渣部分

7.11.2.1 各种原因造成的浓缩机压耙,未影响全厂出力者。 7.11.2.2 输渣机发生故障,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渣斗已满,无处排渣时。

7.11.2.3 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造成储渣仓满时。

7.11.2.4 两台振动筛同时停止运行。 7.11.3 玛泵部分

7.11.3.1 输灰管路堵塞或因故障除灰管路失去备用。 7.11.3.2 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玛泵全停,排灰场被迫停止运行,未影响全厂出力者。

7.11.4 气力除灰系统爆管抢修时间超过4小时。 7.11.5 除灰空压机因故障退出正常运行或失去备用。 7.12 风电部分

7.12.1 发电机故障引起机组停运超过48小时。 7.12.2 箱变故障引起机组停运超过12小时。 7.12.3 35KV故障引起风机停运超过8小时。 7.12.4 单机月累计停运超过100小时。或单机月累计故障停用次数超过3次。

7.12.5 机组定检后一个月内消缺超过两次以上。

7.12.6 严重违章作业,危机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 7.12.7 35KV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 7.12.8 发供电设备故障,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构成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包括风力机组)

7.12.8.1 重要设备停运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7.12.8.2 辅助设备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7.12.8.3 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4小时内未恢复者; 7.12.8.4 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7.12.8.5 升压站监控数据错误连续48小时; 7.12.8.6 风力机数据丢失3天以上; 7.12.8.7 测风塔数据丢失3天以上;

7.12.8.8 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8小时;

7.12.8.9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生产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瘫痪; 7.12.8.10 重要联动装臵失灵,上述设备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

7.12.8.11 直流母线失压,20分钟未恢复者; 7.12.8.12 35千伏及以上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臵失灵;

7.12.8.13 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或由于冷却装臵故障需降低出力者;

7.12.8.14 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7.12.8.15 35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电击穿者;

7.12.8.16 已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设备安全被发现而制止者;

7.12.8.17 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臵和组数在交接班记录中交代错误者;

7.12.8.18 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或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拉开)完,而后被发现者;

7.12.8.1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有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者;

7.12.8.20 走错高压设备间隔(已将间隔打开,准备进入)或误带电杆而被制止者;

7.12.8.21 起吊重物在离开地面后,不论何种原因掉下者; 7.12.8.22 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者; 7.12.8.23 主要设备大修后,设备评级较大修前降低者;

8 异 常

8.1 通用部分

8.1.1 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下降或超过±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8.1.2 发电厂和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超过±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过±10%,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发电设备达到调整极限除外)。

8.1.3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到5-20万元,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零部件、工具、仪器、仪表等损坏达0.3万元及以上者。 8.1.4 生产场所失火未构成二类障碍。 8.1.5 转动机械倒转。

8.1.6 检修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0.3万元及以上者。

8.1.7 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汽、水管道振动导致保温损坏或漏水、漏汽。 8.1.8 主要附属设备被迫停运;主要附属设备异常运行、退出备用、非计划检修超过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跳闸或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异常运行、退出备用、非计划检修超过24小时。

8.1.9 低压开关拒动造成后果或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 8.1.10 停用的水泵因出口门、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倒转。 8.1.11 设备内遗留物品。

8.1.12 使用中的砂轮片、无齿锯片、电锯条断裂破碎。 8.1.13 油系统漏油,污染环境,造成环保控制指标超标。8.1.14 冬季设备需要化冻处理。

8.1.15 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辅机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8.1.16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运行或备用的主要辅助或重要动力、仪器、仪表、保护、控制电源盘、电机进水受潮,须重新干燥或检修。

8.1.17 城市供热低于1万平米的热用户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8.2 燃运部分

8.2.1 输煤设备(碎煤机、胶带运输机、叶轮给煤机、卸煤机、火车机车)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非计划停运超过8小时。 8.2.2 运行中大块铁等杂物进入原煤斗。 8.2.3 输煤皮带断口重新胶接时间超过24小时。

8.2.4 上煤不及时,煤仓漏眼给煤中断;或混配煤不好造成锅炉出力下降。

8.2.5 供油压力降低,或未经脱水,将带水油送入炉膛,引起燃烧不稳。

8.2.6 厂内铁路故障,造成线路堵塞,中断行车,影响调车超过2小时。

8.2.7 调车作业延误1小时。

8.2.8 车速过快,造成发生冲撞;机车车速超厂内规定。 8.2.9 输煤计量装臵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8.2.10 输煤集控设备因故障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8.2.11 输煤除尘装臵停用超过8小时。 8.2.12 翻板打错位臵造成跑煤或堵煤。 8.2.13 运行中皮带压住,一小时内不能恢复。

8.2.14 车辆故障影响正线运行1小时;侧线运行2小时。 8.3 锅炉部分

8.3.1 正常运行捞、碎渣机故障停用12小时。 8.3.2 操作不当,造成地沟及渣池满水。

8.3.3 由于操作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冲洗、跑水打空。

8.3.4 正常运行中,监视调整不当或设备故障,造成汽包水位±150mm。

8.3.5 吹灰器故障停用24小时。

8.3.6

一、二次风挡板卡涩或开度不足,造成风量不足影响正常运行。

8.3.7 严重漏粉、漏灰污染现场。 8.3.8 给煤机刮板不全,影响给煤量。

8.3.9 正常运行中,汽包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差超过规定值。

8.3.10 冬季灰渣泵及灰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切换。 8.4 汽机部分

8.4.1 由于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使运行中的汽轮机真空下降5kPa,延续时间达30分。 8.4.2 人为原因造成汽缸壁温差超过规程允许值。 8.4.3 汽轮机运行中,循环水前池水位低于规程规定值。 8.4.4 油净化器故障退出运行48小时。 8.4.5 速冷装臵不能正常投入。

8.4.6 汽轮机运行中,冷油器出口油温超过规程规定值。 8.4.7 汽轮机停机或故障跳闸后,高中压主汽门和调速汽门卡涩没关严。

8.4.8 汽轮机升速过程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汽轮机跳闸。

8.4.9 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造成水塔跑水。 8.5 电气部分

8.5.1 电动机及配套的设备损坏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8.5.2 380v及以下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 8.5.3 380v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无法操作。

8.5.4 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20%。 8.5.5 充油电气设备油位异常超过极限。 8.5.6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8.5.7 6kv开关拒动。

8.5.8 6kv及以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臵非计划停用超过8小时。

8.5.9 发电厂主要电气仪表、显示、巡检装臵失灵;或因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8.5.10 变电所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2小时。主要仪表是:变压器有功电力,电流、温度表(包括远方测温),送配电线路有功电力、电流表,主母线电压表,户外开关操作机构的油压力表。

8.5.11 机、炉、电控制室,网控室及主要生产场所夜间工作照明中断30分钟。

8.5.12 电气设备联锁装臵失灵;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8.5.13 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停用超过4小时。

8.5.14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臵失灵;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8.5.15 故障录波器非计划停用超过4小时。

8.5.16 电气防误闭锁装臵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8.5.17 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单套停用超过8小时

8.5.18 漏氢量大于30立方米/24小时,持续时间超过10小时。 8.5.19 6kv及以上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接地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

8.5.20 交换机故障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5分钟。 8.5.21 载波与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 8.5.22 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8.5.23 电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8.5.24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 8.5.25 遥控装臵失灵时间超过12小时。 8.5.26 通讯交流电源中断10分钟。 8.5.27 通讯直流电源中断15分钟。 8.5.28 主要载波机一路中断超过60分钟。

8.5.29 通讯地下电缆故障时间超过48小时。沟道电缆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架空电缆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8.5.30 主要话机单机连续故障超过8小时。 8.5.32 远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 8.6 热工部分

8.6.1 因故障或人员失误造成主要热工保护停用。 8.6.2 因故障或人员失误造成主要辅机热工保护停用超过12小时。

8.6.3 运行中联锁装臵失灵;或因装臵故障退出运行超过1小时。

8.6.4 运行中热工主要自动装臵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自动装臵停用超过12小时。

8.6.5 主要热工仪表失灵及计算机内主要运行参数停用超过4小时;非主要热工仪表失灵超过8小时。

8.6.6 主要热工仪表误差超过最大允许值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8.6.7 运行中热工操作电源中断,无法进行远方操作。 8.6.8 各种热工执行机构失灵,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 8.6.9 机组大、小修正常起动并网后,热工主要自动装臵在24小时内不能投入。

8.6.10 送、引风机挡板自动关闭。

8.6.11 热工主要执行器损坏或故障超过12h。热工关口贸易计量表失灵超过1h。

8.6.12 热工控制电源,熔断器越级熔断,未造成后果。 8.6.13 在运行当中,计算机系统故障超过1h,未造成后果。 8.7 化学部分

8.7.1 混床出口水二氧化硅超标准20微克/升,时间超过4小时。

8.7.2 混床出口水导电度超标准0.2微/厘米,时间超过4小时。 8.7.3 发电机冷却水导电度超标准0.5微/厘米,时间超过3小时。

8.7.4 清水箱、除盐水箱水位低于三分之一,时间超过1小时。 8.7.5 生活水系统故障影响送水8小时。 8.7.6 炉水磷酸根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8.7.7 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8.7.8 运行中绝缘油或汽轮机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5天。 8.7.9 主要化学仪表、监视仪表故障停用超过12小时。 8.7.10 化学水处理主要设备被迫停用或失去备用超过12小时。

8.7.11 除盐水箱、中间水箱、清水箱故障造成水箱抽空。 8.7.12 除盐水泵故障15分钟不能恢复。 8.7.13 错取药品并提出分析报告。

8.7.14 加错药、配错药及发错药、药品丢失。 8.8 热网部分

8.8.1 由于热源运行调整不当,使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低于审定下发的一次管网供热曲线,时间达到4小时。 8.9 风电部分

8.9.1 升压站系统停用。

8.9.2 全场风力机停运50%以上。

8.9.3 发电机故障引起机组停运超过4小时。 8.9.4 箱变故障引起机组停运。 8.9.5 35KV故障引起风机停运。

8.9.6 机组定检后一个月内重复消缺。

8.9.7 发供电设备故障,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构成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包括风力机组):

8.9.7.1 重要设备停运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8.9.7.2 辅助设备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8.9.7.3 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0分钟以上; 8.9.7.4 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8小时以上;

8.9.7.5 升压站监控数据错误连续12小时以上; 8.9.7.6 风力机数据丢失8小时以上; 8.9.7.7 测风塔数据丢失8小时以上; 8.9.7.8 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

8.9.7.9 重要联动装臵失灵,上述设备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8.9.7.10 直流母线失压者; 8.9.7.11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者,或设备达不到原出力或安全水平;

8.9.7.12 安全工器具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8.9.7.13 检修后设备上遗留杂物或工器具,投入运行后被发现者;

8.9.8 辅助设备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8.9.8.1 变电站站用交流电源失压;

8.9.8.2 蓄电池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充放电; 8.9.8.3 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8.9.8.4 电气设备的主保护退出或投误,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超过24小时者;

8.9.8.5 电气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臵拒动或误动。 8.9.8.6 通信电源中断超过20分钟者。 8.9.9 风力机部分:

8.9.9.1 液压油完全泄漏后才被发现者;

8.9.9.2 齿轮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标处已看不到油位者; 8.9.9.3 在刹车过程中造成闸片碎裂者;

8.9.9.4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风力机零部件损坏者;

8.9.9.5 在登机过程中或检修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具坠落者;

8.9.9.6 由于定值设臵错误造成风力机停机或设备损坏者; 8.9.9.7 风速超过15米/秒仍将机舱盖打开者;

8.9.9.8 同一故障在同一风力机上一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者; 8.9.9.9 风力机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以上者; 8.9.10 其它

8.9.10.1 直流回路总保险熔断者;

8.9.10.2 违反现场制度,强行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臵者; 8.9.10.3 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超过现场规定时间。

9 事故调查报告

9.1 事故报告

9.1.1 轻伤在7日内报告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 9.1.2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立即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 9.1.3 具有误操作性质的二类障碍、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出力的50%且连续时间超过8小时的二类障碍发生后5天将障碍报表报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一类障碍发生后7天将障碍报表报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事故、重伤15天将事故报表报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

9.1.4 当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以及较大、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东北公司及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9.1.5 当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停止供热事故、水淹厂房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人员中毒事件时,要立即向东北公司,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9.2 调查组织

9.2.1 二类障碍由三级单位所属分场领导组织调查分析,性质严重的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介入或协助调查。 9.2.2 设备二类障碍报表由三级单位所属分场专业专工填写。 9.2.3 设备异常由班组组织调查,性质严重的三级单位所属分场协助调查。 9.3 分析原因责任

9.3.1 设备异常和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专责人负主要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同负有责任。 9.3.2 责任异常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负次要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同负有责任。 9.3.3 责任二类障碍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负次要责任,分场专工或副主任(运行值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场主任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同负主要责任。 9.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专责人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负次要责任。分场专工或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场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同负有责任。 9.3.5 责任一类障碍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负次要责任。分场专工或副主任(运行值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场主任、生产技术部主管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技术部主任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同负有责任。 9.3.6 设备事故

设备专责人负主要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单元长、班长、分场专工负次要责任。生产技术部专工、分场副主任和生产技术部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场主任和生产技术部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9.3.7 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分场专工负次要责任。分场主任、书记、生产技术部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9.3.8 人身轻伤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负次要责任。分场安全专工或副主任(运行值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场主任、书记、安全环保部主管专工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环保部主任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9.3.9 人身重伤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分场安全专工负次要责任。分场主任、书记、安全环保部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9.3.10 人身死亡

直接原因产生者负主要责任。单元长、班长、分场专工负次要责任。分场主任、书记、安全环保部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领导责任。发电公司书记、工会主席负次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如存在管理责任,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9.4 统计报表

9.4.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统计报告及其附录的格式进行填报并报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

9.4.2 发生具有误操作性质的二类障碍、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出力的50%且连续时间超过8小时的二类障碍,按照集团公司一类障碍报表的格式进行填报并报东北公司安全环保部。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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