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年龄时所需手续、程序及时限
公民的出生日期是不可变更项目。
对确因申报错误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错登的,经调查属实,予以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实际年龄原始依据;
3、原始申报登记户口手续的复印件;
4、22周岁以下的需出具父母双方计划生育证明(必须注明孩子出生年月日);
5、对22周岁以下公民申请的年龄更正,公安派出所需核查其出生原始申报落户手续,即出生申报落户的原始派出所查阅档案,复印出生申报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
6、在校生需学校出具学生学籍档案年龄证明及学籍登记表;
7、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
(二)办理程序: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三)办理时限:
1、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袋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4、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系凭《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办理的出生登记落户的,均不得更改年龄。
如申请人已经更正过一次年龄,则不允许更改第二次。
如申请人系档案登记错误,与户口登记不符,其年龄应以户口登记为准,不应为符合档案而更改年龄。
《更正年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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