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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车管理制度

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二)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三)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四)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六)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七)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收回。

(八)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并不得租给他人。

(九)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实际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十)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十一)制定极端天气交通安全防范预案和预警制度。针对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驾驶人员按照雨、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使之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超载、超速,确保交通安全。

二、校车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乡镇各学校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直属学校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学校与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车辆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许可证;

2、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3、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4、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5、校车综合性能检测证明;

6、校车座位安排表;

7、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8、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9、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驾驶人证;

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3、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4、县级以上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5、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每趟必须填写《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填写《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

(七)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三、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一)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县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在评优选先中采用一票否决。

四、校车安全监督制度

(一)教育局、乡镇中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教育局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各中心学校、幼儿园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校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四)各乡镇中心学校每年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一)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抓不懈,抓紧抓实;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各年级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二)安全领导小组要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学校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师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学校在校园内刷写醒目的交通安全标语、口号、警句和印发资料及致家长信,并使用橱窗、宣传栏,营造浓厚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氛围。

(四)经常使用活动室、校园网络、黑板、广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五) 充分利用法制课和“安全教育月”的时间,将交通安全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每学期上交通安全专题课(5-10节),并备有必要的学习、宣传教育资料,宣传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寓教于乐;还要积极主动联系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每学期深入学校开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让交通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六)门卫护校人员要负责清理掉校门口妨碍学生通行的违章占道行为;要将校内自行车等机动车辆摆放有序;要在学生上学、放学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门口督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组织好学生安全通过马路。

(七)学校接送师生通勤车或接送师生参加活动使用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租、借使用相关手续不全、驾驶员或车况不合格的车辆。

(八)学校禁止私人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加挂学校通勤车名牌。

(九)学校禁止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要按指定路线慢行;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技术。

七、责任与处罚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县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及时整改。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幼儿园的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在本县内从事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 教育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园)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以上的,对该校(园)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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