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全面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召开舍长会议,传达学生部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对宿舍内务和室内卫生要做好一天2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负责对楼道、卫生间等环境卫生大打扫和宿舍服务工作。
五、负责对宿舍违纪现象的检查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严重违纪现象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
六、负责做好宿舍的防火、防盗及安全工作,搞好文明宿舍的评定工作。
七、负责配合年级组对学生宿舍的违禁物品每月组织二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负责协助年级组值班人员检查晚上就寝情况和就寝秩序的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九、负责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生活,热心为学生服务。
十、负责清查回寝室的学生人数,并及时将未归学生通知校值班领导。
十一、负责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学生被盗、急病、打架、闹事、损坏公物、火灾等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
十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寝室清洁卫生,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十三、负责组织定期对寝室违禁电器、乱拉电线等安全的检查,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并向校、部领导汇报。
十四、负责及时此向有关部门报告学生反映的水、电、桌、柜、锁、门等问题。
十五、负责学生宿舍楼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及宿舍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长致辞
热忱欢迎您加盟致远中学西校区、致远小学!我相信致远能为您提供人生价值的机会和舞台,也深信您能为致远增辉添彩!
致远人的目标是创造教育、建设品牌学校,这赋予我们责任,压力,同时也是动力和希望。致远需要和致力培养的是忠诚、敬业、有修养、有创意、有灵气的员工。在这里每个人都代表着致远,每个人都是只有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在你与致远共同的激情创业中,展示您的才华,见证您的价值。愿致远在我们的携手呵护下,追求完美,共铸辉煌!祝您成功!
员工誓词
我是致远的一名员工,加入致远是我的光荣。我爱学生、爱致远、爱事业。我将虚心学习、不断进取,敬业爱岗,诚信为本,忠于致远,光明磊落,诚待同事,与致远同舟共济,荣辱与共,不损害致远的利益。竞争是生存的动力,不为自己的不足而贬低、、怨恨周围的人,我要刻苦穿创新、奋发进取,以超越自我,以知识和智慧捍卫尊严,以实力和贡献赢得成功。
一、学校办学目标打造高素质教师,塑造高素质学生,建设高品位学校
二、工作思路做亮师德、做精管理、做活教育
三、学校精神忠诚、团结、实干、高效
四、办学理念德育为首、质量立校、和谐发展
五、工作准则
“一正”——正气
“两实”——务实、落实
“三度”——立事有高度、处事有深度、成事有速度
“四化”——人文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精心化工作,规模化发展
“五任何”——任何家长可以在任何非工作时间找任何一个老师谈任何一件事情,该老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推诿。
“一为一不为”——要为成功想办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六个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危机意识
机关作风建设中违规问题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泗阳县机关作风六条禁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窗口服务单位及省市驻泗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作风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一)上、下班制度方面
1、上班迟到、早退的;
2、未经批准缺勤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等;
4、未经批准中途离岗贻误工作的;
5、窗口服务不尽职、作风松散导致客商投诉的等。
(二)会风会纪方面
1、迟到或早退的;
2、在会场内打瞌睡或交头接耳的等;
3、未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接打电话的;
4、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或请人代会的;
5、分会场组织不力,会场内秩序混乱、人员迟到、早退、缺席严重等。
6、有其他违反会风会纪规定的行为。
(三)落实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或对上级布置的工作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有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
2、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完成不到位且无
正当理由的;
3、对市县出台的优秀政策、本单位公开承诺的工作事项不能兑现到位的;
4、未按规定实施“一站式”服务,存在前台受理、后台办理(由工作人员办理的服务的除外)等;
5、县年度目标考核或专项工作评比或行风评议,单位排名倒数第一的;
6、市年度目标考核或专项工作评比,单位排名倒数第一的。
(四)执行“禁酒令”方面
1、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的;
2、窗口服务人员饮酒后上岗的等。
(五)公路河道“三乱”方面
1、未按路查计划实施上路检查的;
2、协管人员直接拦车检查的;
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第四条犯有本办法第三条
(一)至
(五)项所列行为的之一的,对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地方性津(补)贴500元、待岗1—3个月、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同一单位(人)一年内犯有所列行为2次的,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检讨、待岗半年、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不超500元/月。
第五条同一单位(含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犯有本办法第三条
(一)至
(五)项所列行为3次的,对该单位公开曝光,责成单位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发生3次以上的,将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措施、直至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取消其评优先资格。
第六条接受他人托请或主动为违纪违规者说情的,对其诫勉谈话并予以曝光;一年内发生2次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1、认错态度诚恳,并能及时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理:
1、同时先后犯有本办法第三条
(一)至
(五)项所列行为二种或二种以上的;
2、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的;
3、态度恶劣,散步不满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处理的;
4、接受他人或托请他人为其说情的;
5、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对应被追究纪律责任或组织处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必要时赋予检(督)查人员现场处理权限,现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检(督)查人员,事后2日内向派出所机关报告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泗阳县纪委、泗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