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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固定资产出售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

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

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三)项、第

(四)项和第

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

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固定资产出售委托书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出售备案申请

出售固定资产汽车帐务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该销固定资产

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会计分录

自用证明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自用新居对联

自用固定资产出售
《自用固定资产出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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