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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盐山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和沧州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449号)和省、市、县精准脱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救助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一般建档立卡户,以上三类人群为主要救助对象;

(二)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重病患者;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等原因就医的,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范围

(一)对主要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助;

(二)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三)对无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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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给予门诊救助;

(五)既是城乡低保对象又是特困职工的,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病种

主要救助的重大慢性疾病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白血病、

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4、重性精神病。

门诊救助病种为:

1、高血压3级高危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

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心肌梗塞、

5、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6、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7、慢性中重度毒性肝炎;

8、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或有严重脏器损伤);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癫痫;

15、精神障碍;

16、活动性结核病;

17、帕金森病;

18、器官移植术后治疗。

四、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标准

主要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救助标准。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一般建档立卡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农村低保户和一般建档立卡户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在年度救助限额

2 内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7万元。

(3)城镇低保户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

(4)对一般困难家庭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5)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后,对超出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后,对超出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三)门诊大额慢性病救助标准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以上部分,有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大额医疗救助除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

3 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四)对未参合患者医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人员的住院医疗救助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6000元,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的15%,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万元;对患22种重特大疾病患者,经住院救助后,自付费用超出部分按1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五)确属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六)在主要救助对象中,对重病、重残儿童、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重点救助。

(七)跨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周年年度累计计算,按标准给予救助。医疗终结后,应及时申报、核准救助金额,及时发放。

(八)审核发放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可支付的部分;

5、社会各界给予帮扶救助的资金。

五、审批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和门诊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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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就医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或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出具的报销证明;

4、申请人就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和病历首页原件;

5、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患者参加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理赔证明;

6、患者一寸照片一张;

7、户主或患者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

8、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9、门诊救助程序同上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及时审批;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由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已获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核准救助标准,并在每月10日前由县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应由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卫计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城乡困难居民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供养证》或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低收入家庭成员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5 和本人身份证在“惠民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可享受“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政策。

(三)城乡低保对象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低收入家庭成员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就业的,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部门免收体检费;对城乡困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免收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服务费等。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当地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超出上述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七、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县财政每年拨付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20万元。

(二)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经费。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医疗救助补充资金。

(四)从社会捐款中列支5万元。

(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转接下年度使用。

八、组织与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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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县民政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人员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并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四)县定点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应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纳治疗。

(五)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九、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2016年 8月 1 日起实施。

附:盐山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7 附件:

盐山县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景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叔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建勇(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肖连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刘凤台(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宫金德(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国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李泽松(县审计局副局长)

马明亮(县人社局副局长)

魏世君(县卫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建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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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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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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