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户;
2、农村低保户;
3、农村五保户;
4、百岁老人;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救助类别
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慈善部门救助)
三、救助标准(住院救助)
1、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100%救助;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65%救助;
2、在区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10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60%救助;
3、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9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55%救助;
4、在市以上医院或市外医院的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按救助基数的80%救助;城乡低保户及百岁老人按救助基数的20%救助;
5、未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均救助基数的15%救助,但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6、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5000元。
四、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凭住院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城乡低保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百岁老人补助金额额领取证)办理入院手续,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同时救助对象到所属乡镇(办事处)民政办(社会救助站)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在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救助认可书》需到区社会救助局备案和确认,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须将《住院救助认可书》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和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为住院病人结清医疗费用。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病种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儿童白血病
3、妇女宫颈癌、乳腺癌
4、终末期肾病(限透析)
5、重性精神病
6、人体器官移植
7、急性心肌梗死
8、结肠癌
9、直肠癌
10、脑瘫
(三)、办理程序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农村参合救助对象,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经区合管办审批和区社会救助局审批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进行复审、诊断和治疗。住院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再由区合管办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区合管办按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给用结算手续提交区社会救助局,经审核后按照医疗救助分摊支付标准,拨还区合管办。
城镇参保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患儿家庭先行垫付,出院后先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再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医保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填写《零陵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区社会救助局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
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限透析)、重性精神
病、人体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脑瘫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患者家庭先行垫付,出院后先到医保中心或合管办按规定报销后,再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医保卡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填写《零陵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报区社会救助局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
3、己享受本文件规定政策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民政部门的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