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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七、医院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由各职能部门主任、工会代表、临床科室代表等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条 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奖励300~3000元。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

第七条 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 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 处罚

第九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半年)、解聘、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等。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凡被投诉有过错者,经奖惩委员会确认,处罚标准如下: 1.被病人或家属投诉到院部、县卫生局、12345县长热线者,一次扣当事人150元。 2.与患方发生斗殴者或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视情节一次扣奖500~1000元,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等,由当事人承担,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发生在工作场所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3.职工在工作时间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00元。

第十一条 医院个人或科室因医疗和服务不当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当事人及科室取消评先资格。经查实存在过错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500~10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与年度考核挂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科室、诊疗组或科里单元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扣发当月总奖金的10~20%。 第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者,一经查实,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回扣,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扣发4~6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或者年内收受“红包”、回扣两次以上者,扣发7~12个月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低聘现任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低聘期一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待岗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5.金额在10000元以上者,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提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理。严重的(如构成贪污、受贿、索贿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开假诊断证明、出假报告等医疗文书者,造成影响者,扣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上班(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岗位为准)无故迟到、早退者和出专家专科门诊无故迟到、早退或停诊事先无安排者,发现一次扣奖100元。未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班、修改班次、脱岗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的电脑上玩游戏,查实一次扣200元;安装电脑游戏被查实,每台扣科室1000元;擅自在科室电脑安装使用光驱、软驱、U盘、外接个人电脑者,发现一次扣2000元;造成医院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追究个人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门急诊、病区医疗区域(包括各类医生办公室) 吸烟,查到一次扣奖100元;凡在易燃、品爆场,如仓库、氧气间等吸烟者,查到一次扣500元。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牌上岗、非食堂工作人员穿工作衣进食堂者,发现一次扣50元。

第十八条 医院规定参加的各类学习、会议,工作人员无故缺席者,一次扣50元。医院及科主任组织的各类检查,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不及时传达、不认真执行医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发生一次扣相关主任、护士长200元;中层干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扣100元。

第二十条 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不全或不按规定考勤的,发现一次扣100元,弄虚作假的扣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病、事假外出搞第二职业,违者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仪器设备及手术材料,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外借,每查到一次罚2000元。

第二十三条 以谋取个人好处为目的,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每查到一次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向病人出售物品、药品等,按出售金额10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办缴费手续,擅自给予拍片、透视、检验、特殊检查等其他辅助检查、以及无处方发药者,追回漏收款,再处5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住院病人逃欠费的,由院“医疗欠费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不合理医疗欠费金额从相关科室(或个人)当月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各科主任、护士长按照医院规定的要求,设立各种登记本、记录本,凡不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本、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次扣科主任或护士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和职能管理科室对临床科室和职工以书面提交的要求解决的问题,一般问题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给予相关人员答复,如不按规定时间给予答复,扣相关领导和职能科室200元,影响较大的,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扣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未向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请示报告,查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对引起严重后果者,由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加重处罚。

1.发生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超过3人及以上的中毒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

2.凡有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技术时; 3.紧急手术而病人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时;

4.发生医疗纠纷或重大争议,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过期、变质时;

5.擅自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或接受外院进修人员等;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报告者;

7.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未报告、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条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工作人员当班期间接到紧急抢修请求, 15分钟内未赶到现场者,扣当事人奖金100元,如果因此造成医院较大损失,由院务会讨论,加重扣奖处罚。后勤人员在服务中,因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受职工投诉者,经查实一次扣当事人奖金150元。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奖300元。

第三十三条 科室物资管理不善账物不符,查到一次扣科室100元,财务保险箱超过现定存款数,或存放私人钱物,扣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方面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汽车违规停放,查到一次扣奖100元。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缺陷,下班后科室门窗、电灯、电器、水龙头等未关,造成科室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扣奖50元。

第三十七条 公家电炉私用或违规使用电饭煲等电器,发现一次扣科室100元。 第三十八条 损坏医院公共财物的,由院务会讨论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全额赔偿或加倍赔偿。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按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登记不全,每少一次扣50元;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发现一次扣200~1000元;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提请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处罚。 第三章 医疗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发现纠正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由科室上报,经医务科查实,并经医院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每次奖励500~2000元,全院通报表扬,年终考核优先评优。

第四十二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98分每份奖励200元,≥96分每份奖励100元,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奖励比例为2.5:2.5:2.5:2.5。

第四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8分,每份奖励50元。

第二节 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院病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85分且<90分,每份扣200元;>80分且≤85分,每份扣400元;>75分且≤80,每份扣,600元;≤75分每份扣1000元,全院通报;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生:科主任处罚比例为2.5:2.5:2.5:2.5。经二级质控复查,若评分分值与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自查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病历质控者100元;经上级病历质控检查的病历,若评分分值与院级质控分值误差≥3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每份扣院级质控医师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所有运行病历的检查,亦可按《海盐县人民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作为评分标准,专项检查参照此标准进行评分,要求所有运行病历均应为满分;未满分者扣款金额为所扣分值乘以10。

第四十六条 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2.5分且<45.0分,每份扣50元;>40.0分且≤42.5分,每份扣100元;>37.5分且≤40.0分,每份扣150元;≤37.5分,每份扣200元,全院点名批评。

第四十七条上述规定的经济处罚,如经整改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同样违规行为,则返还当事人或科室之前三个月所扣金额。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每丢失1页扣200元,丢失整份病历扣2000元。出院病历在7个工作日内未上交,每份每超1天,扣所在科室5元。

第四十九条 下级医师伪造上级医师签名,每发现1例扣所在科室200元。伪造医疗文书以掩饰错误,查实1次扣所在科室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住院病历中无门急诊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无记录的,查实每份扣100元,扣款落实至个人。内、外科系统住院医师每年未提交60份出院归档病历质控报告,延期聘任中级职称。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慢病报告卡院内自查漏报1例扣50元,院外检查漏报1例扣100元;死亡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

第五十二条 院感考核:院内感染病例漏报1例扣100元;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及时报告的,扣所在科室负责人500 元,产生严重后果者,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检查发现明显违反院感管理规定行为的,每次扣50-200元。

第五十三条 护理质量奖惩管理

1.每季护理工作满意度经护理部测评:>98分,科室奖100元;个人满意度≥5张奖励100元;≥3张有出现不满意选项的问卷,科室扣100元。

2.经医院压疮小组评估,带入或难免性压疮(III期)治愈者,奖励50-200元(需提供相应基础资料)。

3.发生护理并发症(压疮、烫伤、跌倒/坠床),经护士长会议讨论根据不同情况扣100-500元。

4.常规质控项奖惩:

4.1各病区八项质控(病房管理、基础护理、危重病人质量、专科护理、急救、安全护理、消毒隔离、运行病历);ICU二项质控(专科质控项目+运行病历);其他特殊护理单元(急诊输液科、手术室、供应室、血透室、分娩室)均与每月各科奖金挂钩。

4.2定≥95分(合格)为满分。得分﹤95分者扣奖,扣奖金额按照医院奖金分配方案规定的各科护理所占百分比,结合质控分,计算出各科实际所得百分比;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各科奖金数及所得护理百分比计算扣奖金额。

注:分娩室质控分计入妇产科病区质控分。

5.存档病历质控复评得分>98分每份奖励100元;

6.专项护理质控,1项不符扣50元。 7.备用药品中发现一种药品过期扣100元。

8.急救仪器(包括管道等)未处于应急状态,查实1次扣100元。抢救车内的抢救药品过期或缺货后未及时更换、补充以及物品未处于应急状态,扣100元。

9.护理质控检查中考核态度不端正者(包括拒绝回答等),一次扣50元。 10.违反护士礼仪规范,查实1次扣50元。

11.每年新服务举措,经年底护士长会议投票,前三名者上报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评比。奖励按医院行政奖惩中合理化建议栏目执行。

12.各类学习培训: 12.1护理部指定参加的业务学习等培训,无故缺席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点名者,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加倍扣奖。

12.2其他学习:科室及医院等各种学习,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13.“三基”、专业理论、技能操作及相关制度等考试参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14.本管理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罚细则

1. 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或存在上述违规现象,但未明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件,由此而引起的医患矛盾或其它不确定原因引起的医患矛盾。

2. 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2.1 经嘉兴市(或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技术损害鉴定,鉴定所得结论。

2.2 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法院调解、医院协商)的医疗事件,由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医疗鉴定讨论,讨论所得结论。

3. 医疗纠纷责任处理:

3.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3.2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3.2.1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经济处罚额为承担医疗赔偿费用(含减免医疗费)。承担医疗赔偿(含减免医疗费)的对象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科室三方面,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分摊,其中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20%,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发生在门诊的医疗纠纷,经讨论仅涉及个人,直接责任人不得少于30%,相应科室负责人不得少于10%;经鉴定为二级以上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扣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绩效工资。

3.2.2 因医疗纠纷而承担医院赔偿(含减免医疗费)额度,采用累积计算法: 金额小于2000元者,直接计入;

金额2001元~1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0元以上部分扣20%;

金额10001元以上~5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1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0元以上部分扣10%;

金额大于50000元者,先扣2000元,2001元~10000元部分扣20%,10001元~50000元部分扣部分扣10%,50000元以上部分扣5%。

以上经济处罚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4. 如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院部处理,或隐瞒事实真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科室或当事人全额承担,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5. 凡医疗服务质量投诉,由职能科室协助处理并认定为有效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150元。如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配合处理的,每起扣当事科室或当事人500元,其中20%由科主任承担。

6.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处理免责条款:对以下情况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经过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6.1 因科室业务需要,开展高风险手术或其它诊疗项目,事先报告医务部,院科二级进行了充分准备仍出现不良后果导致的纠纷事故。

6.2 特殊病人,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提前进行了预警,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进行了会诊讨论、干预,仍因病情复杂导致的纠纷。

6.3 体质特殊出现医疗意外的。

6.4 因医院大局需要在医疗纠纷中作出的补偿。 7. 附则

7.1 本处罚条例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9.2 本处罚条例自2011年7月起执行。同时废止2008年12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科研教育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五十五条 科研经费配套及奖励:

1.科研立项经费配套:主要用于设备的购买、维修、保养,病人费用的减免等。 1.1 列入县科技局以上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并有下拨经费的,市级以上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2配套,市级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1配套,县级及卫生局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0.5配套。无下拨经费的立项课题医院予以科研经费资助:省级以上2万元,市级1万元,县级5千元,卫生系统2千元。

1.2 列入市级以上的横向项目,按项目本身低一级别给予经费配套。

2.科研经费奖励:凡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另加下拨经费的10%作为对项目的奖励,项目负责人享有50%,其余的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可以作为下次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或待项目结题后放入医院的科研管理经费内。对于获得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医院提出节余费用的5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组60%,项目所在科室20 %,医院项目管理20%。项目组内部由项目负责人分配,但负责人不应低于项目组内的50%。

1.纵向科研项目: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1标准配套奖励。各学术团体、协会等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0.5标准配套奖励。

2.横向科研项目:本院为第

二、第三合作单位获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医院按1∶0.3、1∶0.15标准配套奖励,特殊情况由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上级部门奖励纳人医院账户,医院以获奖最高等级奖励给课题组。

4.如遇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本院的,调出人员在本院完成课题的知识产权属本院所有:课题奖励金额一般按项目负责人调离时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医院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论文版面报销

1.以署名本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范围按发表时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的医药卫生刊物为标准),医院给予报销版面费。

2.报销版面费时必须持杂志原文和正规发票,提交论文复印件交医教科存档登记、财务科报销。

3.报销标准:一类期刊(中华牌一级杂志)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全额报销;二类杂志(其它一级杂志,所有二级杂志)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500元,超额部分报销50%;正规杂志,嘉兴医学(仅限初级职称可报)论文版面费报销300元。

4 .其它非正规期刊、增刊、论文集、书籍费用不报销。 第五十八条 论文奖励

1.以本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范围按发表时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的医药卫生刊物为标准),医院给予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一般标准如下: 1.1发表论文稿费需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以1:1给予奖励。 2.发表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①一类杂志:中华牌一级杂志。论著2000元,一般论文1000元,个案报道500元。 ②二类杂志:其它一级杂志,二级杂志。论著600元,一般论文300元,个案报道100元,杂志厚度超过100页的论文无奖励。

③其它:正规杂志,嘉兴医学(仅限初级职称)。论著100元,一般论文50元,个案报道20元。

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重点学科经费配套及奖励:

1.市级重点(扶植)学科申报成功,医院应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县级重点专科申报在批,医院给予科室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市级重点(扶持)学科经费按下拨经费的1 : 2配套,县级重点学科经费医院按下拨经费的1 : 1比例配套。

4.被批准为市县级重点学科的,如上级部门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按上级拨款的20%作为奖励,按科室业绩进行分配。特殊情况由医院讨论决定。

5.专利报销与奖励: 5.1国家级发明专利者奖励3000元,软件知识产权登记及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 5.2职务发明专利申报费用由个人和医院分别支付50%,个人如有相关省市级科研经费的,个人部分可从科研或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

5.3职务发明的专利权50%归医院, 50%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第六十条 国家、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奖励:

通过申报,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每举办1次,医院给予项目组适当奖励。

第二节处罚

第六十一条 科研项目追踪与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一般为半年一次)向医院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各级立项课题如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成超过半年者,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延迟的原因及下一步计划;项目延迟超过一年者,根据具体情况,医院有权终止该项目,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必要时医院有权从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工资、奖金或其它收入中追回已经使用的项目经费。

第六十二条 违反科学道德的处罚: 在科技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伦理道德、影响医院声誉的,根据情节轻重且影响大小,一次扣当事人200-2000元,必要时提请医院讨论可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科技工作与考核评优等挂钩

科研课题、论文(论文数须达到科室中高级职称人数的50%)等与科室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年终考核及评优等挂钩。

第六十四条 全院及科室业务学习未完成的处罚:

1.科室业务学习未按要求完成,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

2.未遵守请假制度,未按要求参加规定内容的业务学习,违反者每次扣当事人50元。 3.“三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及相关制度考试不合格者扣100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每人每次扣300元。(前3名奖励100-300元) 第六十五条 未完成继教学分的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及时完成上级规定的个人年度继教学分的,每下降1%扣科室200元,以此类推。

第六十六条 低年资住院医师管理: 1.三年内住院医师每年须完成文献综述或论文l篇;每年临床住院医师至少完成住院病历60份(口腔、眼耳鼻咽喉科每年至少24份)。文献综述或论文、住院病历号交医教科审查并存档。达标要求与晋升考评挂钩。

2.对新毕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实行24小时负责、12小时留院制;执行留院制的住院医师必须21时前留在科室,并逐日填写12小时留院制日志。各科主任有责任检查、督促12小时留院制的执行情况(每周≥4天)。经查实缺岗一次扣50元,发现虚岗每次扣100元。

第六十七条 教学及临床带教问题的处罚: 1.实习生、进修生伪造带教老师签名者,每次扣带教老师100元,实习生、进修生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科室小讲课或教学查房或病历讨论未按要求完成,每缺1次扣科室100元,并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0.2分。

3.未按要求及时执行全院性讲课,对讲课老师扣100元,并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科室0.2 分。

4.实习生不参加病历讨论(包括疑难病历、死亡病历、术前病历讨论),按月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扣0.2分。

5.实习生、进修生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实习生与进修生应由科室指定专人带教,因科室管理问题或 (和)在老师指导下发生的差错、纠纷,带教老师及科室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当月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同时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实习生或进修生不服从管理或带教引发意外,由科室报告医教科,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6.未完成教学授课计划安排(含全院实习生大讲课、医学院课堂授课等)的视为教学事故,授课教师每缺课一次扣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规定事项,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经医院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教学奖惩制度

医院禁烟奖惩制度

医院传染病奖惩制度

医院内部管理奖惩制度

某医院奖惩制度

医院护理人员奖惩制度

医院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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