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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9: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事行政学期末论文

(二)

题目: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分析

专业:09政治学与行政学

姓名:蒋丽丽

学号:U0091407

5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分析

摘要: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中实行, 其运行的效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从公务员性质、公务员特征、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职位分类等几个方面, 对中西方公务员制度做了比较详尽的比较。

关键字:公务员制度比较

正文:

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关于公务员概念,有数十种之多,各国公务员在称谓、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美国称政府雇员、英国称文官、法国和日本都称国家公务员,波兰称国家工作人员、德国称联邦官员等。我国从1993年起,将行政机关干部从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称之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包括:(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2)履行国家行政权利、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3)上述两类单位中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外各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着差异: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性质的比较;

国家公务员制度性质的差别,集中表现为多元性与一元性的区别。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元性。一元性指一个社会在同一时候只存在一种制度,和一种国家权威,不因两党或多党竞选执政制度,而使公务员对其中一个政党惟命是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化已经实现,公务员的选、训、用、退、等环节基本上能做到国家意志下的“任人唯贤”。但这里的“一元性”和“任人唯贤”只是相对而言的。因为,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通常是两党不定届性执政,当发生换届换党执政时,对公务员特别是国家政府关键部门的人员任免升迁都产生很大冲击,甚至发生政局变性。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多元性。多元性的特征是指在一个社会的同一时期同时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行为和观点。中国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多元经济形态及多元价值观使公共行政也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首先表现在录用人员上的价值双重性,即一方面,一些地区、一些时间实行竞争上岗、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另一方面,又有部分地方有些时候搞暗箱操作、任人唯亲。其次,表现为公务员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有不同的规定。最后,多元性表现为公务员升迁的机动性与隐秘性比较明显,比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公务员的突发性升迁事件较多。当然,这种“多元性”也是相对的。

二、中西方公务员特征的比较

西方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模式的公务员制度, 都有两条最基本, 最重要的原则,即实行“政治中立” 与“两官分途” 。一方面, 在管理体制上,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独立于党派之外的管理系统, “ 不受政党干预” , “ 与党派政治脱钩” , “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等等 。例如, 文官不得同时兼任

议员, 要任议员须先辞去文官职务,不得参加政党或工会, 不准参加罢工,不准参加盈利性的经济活动, 不能接受政治捐款等。但是, 法国除外。另一方面, 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党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十分激烈。为了使这种斗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他们把政府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即文官), 政务官与事务官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 相互之间不能互相转任。他们强调政务官的“政治化”,事务官的“职业化”。文官则必须保持政治上的“ 中立” 。

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 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法总则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公务员的政治态度, 即他们要向执政党一样, 代表的是中国广大人民的的最根本利益。

三、中西方公务员范围的比较

英国的公务员(即文官)是指政府机关中常务次官以下的工作人员, 上至各部常务官, 下至打字员和清洁工, 但不包括首相、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员, 也不包括法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人。

美国政府把公务员直接称为“ 政府雇员” , 有时也叫“ 文官” 。美国公务员是指所有由政府雇用的文职人员, 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但把下列三种人排除在外: 一是立法部门的议员和雇员; 二是司法部门的法官和雇员 ;三是国会雇员的职员。

法国《公务法》规定公务员适用范围,包括三部分人, 一是中央行政机构中非选举产生, 非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二是地方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非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是国家各级公益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国家公务员范围调整为: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新的公务员法确定了新的标准,使我国公务员范围更加明确化。

四、中西方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比较

职位分类制度源于美国。美国则是典型的职务分类。1923年美国国会通过《职位分类法》。 该法把业务分为专业和科技、次专业、书记行政和财务、保管、机械工作等五类, 每类分成若干等级。

英国的公务员分类主要是品位分类。文官分为国内文官和外交文官两类。文官职务分级较为复杂, 从1 级到7级为高级文官, 1 级—常务次官;1A 级—第二常务次官;3级—副次官;4 级—助理次官⋯ ⋯ 直至7级—主任。1至7 级文官是文官队伍中的精英, 仅占全体文官的1%左右。8级以下的文官按专业分为“一般”、“科学“、” 专业技术“等12类。各类之下又分若干组。

法国公务员分为ABCD四大类。A类: 高级公务员, 一般必须具有正式的高等

教育毕业文凭。B:类中级公务员, 进人B类的公务员必须具有初级高等教育或高中教育文凭。C:类初级公务员, 此类公务员至少要持有初中文凭并经过特定的职业教育。D类:低级公务员, 此类公务员具有初中或小学毕业文凭即可。目前法国政府正在实行改革, 通过教育和培训逐步将D类公务员并入C类。

我国公务员实行的职位分类制度。根据新的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结语:通过中外公务员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到:中外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与推行的,从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进程的状况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较为成熟,而中国公务员制度处于变革历程中,但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都应当有较大的相通性。对中国而言,公务员制度改革只有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坚持国情条件与未来趋势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党的宏观执政能力和政府治理水平,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整个国家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和中.发展中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征与中国公务员制度创新.国家行 政学院学报.2002.3.

[2]崔万珍.黄治启.关于中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论坛.2005.8.

[3]杨川 。中外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差异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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