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志愿服务协议书
(样本试行)
应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受服务单位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川组通[2007]37号)规定,甲方自愿报名参加“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经学校推荐、审核复选、单位面试、医院体检、招募通知等程序,成为“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者,在乙方从事为期2年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志愿服务期间,甲方享有川组通[2007]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待遇及服务。
2.志愿服务期满后,甲方享有川组通[2007]3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
3.服务期内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保证本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考核,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牢固树立无私奉献精神,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志愿服务协议。
4.志愿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乙方对甲方的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
2.甲方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2.按照川组通[2007]37号文件,落实甲方享有的各项权利,负责甲方志愿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
3.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甲方的体检表、报名(推荐)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第六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乙方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一份报所在市(州)民政局。
第七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通过人事仲裁或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江干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