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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八)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防办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项目;

(二)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大宗物资采购;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资金使用额度的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书记(局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党支部书记、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办党支部议事规则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办党支部书记(主任)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沙洋县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办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机关科室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二)下属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等重大项目;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壹万元以上;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总支会议、局务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局长一支笔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总支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干部,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总支书记或者局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党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总支书记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调整干部的;

(八)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聘用制度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沙洋县人防办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情况汇报

(2013年5月20日)

今年以来,县人防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纪委关于“三重一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现将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重一大”是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此,办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确定了“强化责任,完善制度,积极参与,源头控制”的工作思路,始终把正确解决和处理好“三重一大”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常抓不懈。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我办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沙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办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的过程中,我办充分体现出民主管理的特色,涉及到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事项决策等事项,办领导班子成员都会及时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是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凡属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等都必须经党组会议由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必要时,邀请相关股负责人参加。经过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民主决策。 二是坚持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凡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均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大项物资采购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交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总之,通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领导班子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了决策水平,促进了我办人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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