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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1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制宣传资料

●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哪些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下设哪些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 9 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1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民服务。

●怎样处理居民委员会与所辖企事业组织的关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如何制订居民公约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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