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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儿童保护

近年来,儿童被拐事件多次发生,被拐儿童有的被卖到其他地区,有的被迫乞讨、有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给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为提高对儿童的保护,我们整理总结了儿童被拐高发地及应对方法如下:

1.小区、公园、绿地、医院

应对方法:在遇到问路之类的搭讪时,一定要牵好自己的小孩。

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人贩子有时装扮成医护人员,从产妇或其家人手中接过孩子很快消失。

2.大商场、超市、菜市场

应对方法:购物时,家长应用带子将孩子的衣服系牢在手推车上。在商场不要让孩子走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发现陌生人抱孩子,不要犹豫,马上呼救,冲上去抢过孩子并请周围的人扭住人贩子,打110报警。

孩子能说话时,就训练孩子背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父母名字,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背出电话号码。不要哭,

以免引起潜伏在周围的人贩子的注意,不要跟任何没穿制服“好心帮助”的人走。

3.自己家中

近年来,儿童被保姆拐走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贩子放长线,以保姆或者钟点工身份潜伏进雇主家中,再实行拐带。

【应对方法】一定要在正规保姆介绍所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证实其家庭电话、地址、家人等信息,留意经常与保姆来往的人员,一旦发生保姆拐卖孩子,警方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尽快找到犯罪人,解救孩子。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那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明确规定了要儿童被抚养、受教育、不受虐待、生命安全受保护等权利。

·国防教育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哪一天?

我国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

为什么要开展国防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普及国防知识,使全体公民提高国防观念,增强保卫国家安全的意志、技能和体魄

国防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和地理、爱国主义思想、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国防科技知识、国防体育等等,特别要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党中央集体领导关于国防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为教育的重点内容进行教育。

·法律常识问答

【问题一】张某:我从商场拿回一电饭锅试用,如一周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我就得购买。结果,第一次使用时,电饭锅就爆炸了。请问,我该承担这笔损失吗?

答:不用。损失应该由商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以试用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的,一旦试用人同意购买,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否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问题二】李某:去年我买了一套房子,价格为30万元。我支付了10万元后,剩下的款项约定过户后再支付。然而,这个房子至今没能过户,请问我除了要求卖主办理过户手续外,还能要求违约金吗?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问题三】冯某:我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家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已经以交通肇事罪为由起诉到法院。作为家属能去复印相关案卷吗?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建议你们委托律师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人民调解法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怎样进行人民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

参与调解)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严打两抢一盗 创全国文明城市

区公安分局严打措施:

自7月以来,区公安分局为有效打击“两抢一盗”,提高群众安全感,采取了以下措施: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创新“以打促防”模式,反复打、打反复。

2、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做到对人民群众最敏感、罪深恶痛绝的“两抢一盗”案件的快侦快破,坚决对犯罪分子打击一批、减少一批。

3、坚持定期治安信息分析研判通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打防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4、进一步完善“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建设,扎实开展“社区民警进万家大走访”活动,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情民意。

5、加强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

6、最大化地发挥治安卡点和流动巡逻警车社会面的执勤守护和巡逻防范作用,加强对易发案地段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是夜间),有力震慑各类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 ·本月法律热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案例一】南京的朱女士和丈夫是在2009年结婚的。两个人的收入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直没有钱买房,而是租房生活。2010年,的时候,朱女士的公公婆婆出钱给两人在南京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朱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朱女士疑惑:“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朱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2010年2月,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怀孕。罗某喜出望外,要求张某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2010年11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张某偷偷将胎儿打掉了。

后来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时称,张某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罗某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三】2010年8月,程某与王某恋爱同居。两人在同年11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程某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童。因王某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1年,以小童作为原告,程某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判令前夫王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王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王某提出的小童不是他的亲生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童和王某的亲子关系成立,王某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王某补交生活费。

【关联法律】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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