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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典籍博物馆展览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典籍博物馆展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典籍博物馆展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展览服务水平,促进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国家典籍博物馆举办的所有展览。

第三条

举办展览需做到主题内容与国家图书馆(国家典籍博物馆)职能定位相匹配,形式设计与馆区整体氛围相协调。需充分挖掘展览资源,丰富服务形式与内容,积极开发文创衍生品,满足观众的文化消费需求,确保安全、环保。

第四条

展览部作为在国家典籍博物馆范围内举办各项展览的统筹部门和承办部门,办公室、业务管理处作为展览监管部门。

第五条

各部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须将下一年度拟在国家典籍博物馆举办展览项目的计划及经费预算统一提交展览部。展览部负责汇总编制“国家典籍博物馆年度展览计划”,经办公室、业务管理处、财务处会签后报馆务会审批立项(有开幕式、研讨会等重大活动的展览经保卫处,涉外项目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必要时报文化部审批。

1 第六条

未纳入年度展览计划临时性展览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特殊展览项目如展期合适,实行一事一报。展览方案由相关部处提供,展览部统一申报,经相关部处会签,办公室、业务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馆领导、典籍博物馆常务副馆长、馆长审批立项;引进国(境)外展览项目由展览部上报方案,国际交流处负责资格审定;重大展览项目须报馆务会、文化部审批。

第七条

各项展览获准立项后须承办单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参照立项流程上报实施,审批通过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展览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展览名称、展览大纲、效果图、展出地点、展出时间、展室装修、展柜增设改造、照明增设调整、辅助展览、复仿品制作、文创衍生产品制作、配合展览的出版物、电教宣传、学术研讨、外文翻译、交通运输、相应的展览经费预算,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防等方面要求的说明。涉及重大布局改动需经保卫处、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展览中凡涉及国家图书馆馆内藏品的提取、布展、撤展、展品调换等工作,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图书馆文献利用条例》(国图业发[2010]57号)、《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库房管理条例》(国图业发[2010]38号)进行。展品提取、整理入库由展品存藏部门负责;布展、展品日常管理与调换以及撤展由展览部负责。展品布撤、调换须经展览部及展品存藏部门的主管馆领导审批。

2 第九条

展览中凡涉及馆外(含境内外)藏品的提取、运输、布展、撤展、展品调换等工作,由展览部与藏品保管单位或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进行。

第十条

展览涉及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图书馆举办会议、展览、培训、讲座相关活动规定》(国图办发〔2012〕13号)、《国家图书馆举办展览安全管理规定》(国图保发〔2011〕27号)相关内容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紧急情况闭馆须经馆长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典籍博物馆展览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图资发〔2016〕10号)相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展览中如产生附带征集、捐赠应按照《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国家图书馆捐赠文献接受管理办法》(国图发〔2012〕35号)执行。

第十三条

展览专项经费按照《典籍博物馆展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图财发〔2016〕1号)严格管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业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37次馆务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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