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果元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通告
果元山水库是庐城和万山等城镇供水水源地,为了切实加强该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2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水源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果元山水库正常水位50米等高线(吴淞系)以下水域和地面。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含干渠道)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护规定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3、禁止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污染物;
4、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
不得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者应事先向县环保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同时对运输工具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5、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电捕器捕杀鱼类。
(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乱扔拉圾及其他废弃物;
3、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
4、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5、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活动;
6、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游泳、水上训练、钓鱼和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的行为:
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仓库;
3、不得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养殖场;
4、不得设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
三、环保、水务、公安、卫生、住建、工商、国土、交
通、林业、旅游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污染程度和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举报电话:0565-732224073224397322172732285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