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冀直病鉴字〔〕号
申请人:鉴定对象:(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 被鉴定人:性别:年龄:从事职业: 单位名称:(申请人)提出对(被鉴定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于年月日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检查,诊断为:(专家组诊断意见)。
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议,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该同志的伤情符合《标准》(条款项),鉴定结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盖章)
年月日
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各一份,存档一份
《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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