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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业贷款新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银行业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摘要】在目前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下,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针对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的现实状况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了贷款新规,力图从制度源头上根本解决困扰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乃至监管中的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信贷风险

管理制度

贷款新规

【引言】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了巨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出台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积极应对危机,“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这对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支持经济发展提出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保障我国银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也始终强调要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因此银监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贷款新规出台的原因:

贷款新规的起草动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业信贷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其中很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却难以解决或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去解决;另一方面,目前执行的有关信贷管理的监管法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很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及有效风险管理的要求,亟待调整和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资产规模过快扩张。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信贷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重要作用,但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

(二)竞争激烈甚至出现无序竞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得到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出现部分机构为了抢夺客户、扩充市场份额,甚至出现恶意调低门槛、降低价格等手段,未能坚守合规底线。

(三)过度授信问题突出。过度授信的问题,集中体现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垒大户”,对集团客户、上市公司等大型客户忽视风险分析,盲目集中投入信贷资源,造成客户可获得的信贷资源远远超出实际需求的结果。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也为贷款闲置甚至贷款挪用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提供客观条件。

(四)贷款挪用现象严重。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的管理已经成为信贷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贷款挪用问题,不仅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信贷损失,也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并对信贷资金有效进入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在传统信贷管理法规和体制下,银行对此无力管控,甚至会代人受过。

(五)贷后管理软弱无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流程中,贷后管理是最为突出的一个短板。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带钱调查和审查,忽视贷后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同时,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协议管理和贷款支付方面的手段缺失,贷后管理措施很难落到实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贷款发放后的实际风险和损失。

(六)“四假骗贷”现象堪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普遍存在“四假骗贷”问题:以虚假商品交易骗取贷款;以虚假的权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套取银行贷款;以虚假的注册资本金骗取贷款;以假按揭的方式骗取贷款。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受阻。从实践看,诸如1996年实施的《贷款通则》等贷款管理法规已经不能有效规范和调整当前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大量不适当的规定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现代业务的发展与深化。

(八)贷款管理“软约束”。由于现行法规未能合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也没有赋予监管部门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的处罚依据和手段,监管部门难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加强监管和引导,从而难以扭转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落后、松懈的局面。

二、贷款新规的要义

贷款新规尽管体现为四个独立的规章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要义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全流程管理

不论是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还是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优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二)诚信申贷

诚信申贷的实质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且承诺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贷款申请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第一环节,对于管理客户关系、开拓业务市场、发现潜在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贷款新规强调贷款申请人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贷资料,有助于从立法的角度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从而使贷款人能够更有效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做好贷款准入,在贷款的第一环节防范潜在风险。

(三)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还不尽如人意,由此导致了许多合同纠纷和贷款损失。协议承诺原则通过强调合同的完备性、承诺的法律化乃至管理的系统化,弥补过去法律合同的不足。协议承诺原则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在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权利义务,依靠法律来约束客户的行为。一旦违约事项发生,银行或者免责,或者可以追责,这样不但能够切实保护贷款人的权益,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四)贷放分控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推行贷放分控,一方面可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践行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建设流程银行,提高专业化操作,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利过于集中。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这个原则在贷款新规中体现为: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债审核各项放贷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采取贷款人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采用贷款共管账户资金支付的,贷款人应按照贷款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审核。

(五)实贷实付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的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推行实贷实付,有利于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在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的同时,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避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有助于贷款人提高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跟踪。同时,实贷实付为贷款新规所倡导的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原则等提供了操作的抓手和依据,有助于贷款人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新规在沿用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一下方面的新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存在“重贷轻管”的现象。一个有效的贷后管理机制,要求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等变化状况,监测贷款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适时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风险因素以及有可能导致贷款资金出现违约的因素,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并迅速采取措施,防范信贷损失。有效的贷后管理工作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奉献于未然,控制信贷资产质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长期、长效发展机制的基石。

(七)罚则约束

罚则约束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贷款新规的执行力。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可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比如,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办理贷款业务逾期未改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或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纪律处罚、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对贷款调查、审查、放款等环节未尽职的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罚款。

三、贷款新规的亮点:

(一)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二)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三)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四)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五)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六)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七)违规贷款,够过严重。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八)新规不会对个贷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另一方面,新规就个贷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规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而且办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四、贷款新规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一)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

1、存贷比规模减少。从2010年贷款投向看,企业大部分资金主要流向固定资产,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各种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短期内能起到抑制信贷过度增长。

2、利息收入减少。目前,农村信用社收入来源中,贷款利息收入占80%,收入单一化的渠道仍未改变,由于贷款新规出台,信贷投放的速度将放缓步伐,直接影响贷款利息收入的扩张。

3、经营成本加大。银监会出台这几个《办法》的主要用意在于让银行业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质量,无论是《流贷办法》还是《个贷办法》都着重强调了全流程管理,强化了贷后管理,要求贷款机构对贷款用途进行跟踪监督,毫无疑问,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势必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二)对信贷管理的影响

新出台的贷款新规遵循了7大原则,即: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原则,将全方位改变现行的贷款管理模式,必将对信贷管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一是推行受益人支付原则,要求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格治理信贷资金违规挪用,如:《流贷办法》中对于贷款资金用途的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基础,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从具体程序来讲,重点强调了对贷款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完善,要求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三是防止流动资金超授信。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流贷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五、贷款新规的意义

贷款新规作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升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模式,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借款人合法权益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需要安全风险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扩张安全保障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监管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监管风险指导新规是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业务借鉴做法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操作责任和建立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交易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真实性交易重点用途的虚构和欺诈。

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交易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银行业差异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三是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倡导监管风险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有利于应用先进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提高信贷风险结构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

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确保规范借款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总结:

贷款新规的全面执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是一个利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会更规范地控制自身的风险,并有节奏地调整自身的信贷投放。

参考文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0年5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罗继东 2011年1月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务》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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