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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票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7: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药品临床品种“走票”小析及监管对策

一、“走票”产生的原因

临床品种就是通过省招标后进入中标品种数据库的药品,供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我国“以药养医”的现状,使得哪些价格高,空间大的品种成为“宠儿”。现行政策是医院使用的药品的价格只能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为掩盖药品出厂价与临床使用价之间的利差、方便业务员操作、掩盖其无证经营的实质于是药品临床品种“走票”就成为业内的常态。

二、“走票”的概念 所谓“走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却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其本质是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有证企业的证照、票据进行的无证药品经营活动。

三、“走票”的流程

1、从事药品无证经营的走票人(以下简称走票人),与临床品种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或代理合同;

2、走票人通过其关系网将经营的品种打入医院临床;

3、走票人选择一个“出票”公司为其提供销售票据;

4、“出票”公司与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由于药监系统对“走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走票”行为也愈见隐蔽,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前几年在医院检查发现同一家供货企业留存有N个业务员的委托书等资料,而且都是真正的货主赤膊上阵,而现在一家供货企业在医院就留存一个业务员的资料,真正的货主在表面的资料里面隐形了。

四、“走票”的破绽及取证要点

“走票”也是药品流通的一种形式,药品流通无非是资金流、药品流、合同流。既然“走票”是一个动态的流通过程,无论他怎样掩饰,总会有破绽的,笔者认为容易出破绽的地方是资金流、药品流(合同流作为白纸黑字的正式文本,走票人不可能蠢到在合同上留破绽)

1、查药品流——货运单

如果在医院仓库检查发现药品纸箱上的运单上出现了,药品起运点在甲地、出票企业在乙地、在医院丙地,而货运单标示:甲地——丙地,这是明显的体外循环,属于低级错误,容易出现在初入行的“菜鸟”身上,取证比较简单:先拍照固定货运单证据,如果货运单字迹不清,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货运单的内容;然后做医院仓库保管员的笔录,固定货运单时间、到货时间、入库时间之间的逻辑关系(防止对方辩称是误发到丙地,退回到乙地入库验收后再发到丙地医院),最后要出票公司明确其没有派验收员到丙地进行异地验收。 当然有些狡猾的走票人会采取撕掉或涂遮货运单的办法,但只要药品流是“甲地——丙地”,我们可以让医院配合要求进货,问清楚了涉案药品走哪个物流,去守株待兔,呵呵。

2、查资金流——倒扒皮 这主要是对付个中“老鸟”,他们比较熟悉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销售终端(医院)做的貌似规范,医院方面提供的表象上很难找到他们的破绽。对付他们首先通过暗中调查,摸排“走票”业务较多的“出票”公司,然后到医院调取该公司当年的销售凭证(最好是年后一个月去,那时各个货主基本上完成了年度首次铺货),挑选些名气不大价格贵的品种进行重点核查,然后到该公司去取证,“老鸟”们的破绽是直接私人打款到生产企业,“出票”公司只负责“出票”,不能提供汇款凭证。取证的关键是,首先明确“出票”公司未向生产企业打款;其次明确“出票”公司与生产企业无经济往来,无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明确“出票”公司的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 可能有人会问了,为什么不取临床品种的入库验收及出库销售记录证据,笔者认为这是白费力气,现在所有的药品批发企业都是电脑管理,既然他能开出临床品种的销售票据就肯定在电脑上入库了,否则是开不出票的。

有些走票人采取挂靠外省“出票”公司的办法逃避监管,可以采取协查或外调的办法取证,只是增加了我们的执法难度。 如果遇到精明点的“老鸟”,他不采取私人打款而是通过“出票公司”付款给生产企业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在去“出票公司”前调查清楚走票人的姓名,我们知道,首先、“出票公司”不会为走票人占用资金,临床品种的采购款必然是走票人通过某种形式付给“出票公司”;其次、走票人最终的目的是获利,医院付给“出票公司”药款后,“出票公司”必然要以某种形式将药款扣除走票费用后付给走票人,我们可以核查“出票公司”的财务记录,找出“出票公司”与走票人之间的财务往来,用证据逼“出票公司”承认其出租出借的违法行为。

3、抽、抽、抽

这是对付“资深老鸟”的无奈之举,“资深老鸟”们及“出票公司”相当熟悉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药品“进销存”各环节至少做足了“龙套”,也不存在上述破绽,且攻守同盟,受现行法条的局限,我们明知其为“走票”也很难查处,恨的牙痒痒怎么办,这还有个“尚方宝剑”—— “关于对《2008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规目录》药品进行监督抽验的通知”(见附件),对其品种加大监督抽检的力度,通过技术监督的手段,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五、“走票”的处罚

对走票人的处理,随着案件的调查,真正的走票人浮出水面,可以对真正的走票人按无证经营论处,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医院配合,扣留其在医院的货款。 对医院的处理,笔者认为涉及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不能简单的认为医院的采购行为是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只能不予处罚。因为医院完全可以辩称其是从合法渠道购药的,至于“走票”只是供货企业内部管理的事,与医院无关。

走票

药品走票的危害

药品“走票”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方法

3、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走票”案稽查三问

票票通

工作票

票易票

央票

红字票

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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