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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1.工作票管理标准(机械部分) 1.1 总则

1.1.1 为保障氧化铝公司安全工作规程的认真贯彻执行,使工作票的填写及执行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解释权归属铝电公司安监部,执行本标准中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告知安监部。 1.1.3 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检修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事故应急抢修单。

1.1.4 经公司考试选拔任命的主任、调度、运行班长、主副操、检修班长及负责人,在正式上任、独立工作前必须经《安规》考试合格。

1.1.5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公司属各单位在其管辖设备及设施上的工作。

1.1.6 《安规》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担任“三种人”资格,直至补考合格为止。 1.2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1.2.1 安监部、总调度室、安技处、安技科是氧化铝公司工作票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1.2.2 各分厂安技科工艺安全员每月应对本厂工作票(包括已执行、未执行、作废)进行检查,安技科、分公司安技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已执行工作票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3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氧化铝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开展现场工作前,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掌握相关规程制度,熟悉现场设备,通过相关岗位考试。

1.3.2 对于非本单位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的,必须经过所在车间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1.3.3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安全规程,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并经分公司考试合格且书面公布的人员。

1.3.4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安全规程,并经分公司考试合格且书面公布的人员。

1.3.5 工作许可人应是有一定工作经验、并经分公司考试合格且书面公布的运行值班人员。 1.3.6 工作班成员:应由熟悉设备情况和掌握安全规程的人员担任。 1.4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4.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4.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工作前对工作班所有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及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或负责人变更等事宜。

1.4.3 工作许可人: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1.4.4 工作班成员:熟悉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工作班成员要在工作过程中互相监督和提醒,以确保检修工作安全;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1.5 工作票管理规定

1.5.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每年在全员安全规程统考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1.5.2 工作票一式两联(一联为红联,一联为黑联)应以分厂为单位统一编号,一年之内不能有重复编号(安技处下属单位可以统一编号)。

1.5.3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填写时应与生产系统图进行核对。填写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不准使用红色笔或铅笔。工作票填写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一份工作票允许有三个字以内的(包括三个字)修改,修改处必须有本票签发人的签名,超过三个字应作废该工作票。在原涂改的工作票上加盖“作废”印章。填写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并签名后方可执行。

1.5.4 工作票应一联(红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联(黑联)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岗位配备的工作票登记薄内(执行目前所用的工作票登记薄)。

1.5.5 已终结的工作票、作废的工作票、未执行的工作票应加盖“已终结”、“作废”、“未执行”印章,收存单位均应妥善保管。每月20号前上交安技科统一保存。

1.5.6 对未执行的工作票要在“工作内容”栏中注“未执行”, 注明未执行原因。 1.5.7 对作废的工作票要在“其他事项”栏中注“作废”,注明作废原因。

1.5.8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在工作结束后一份由运行主控室妥善保存,另一份由检修班妥善保存(对于未执行或作废的工作票可以由检修班妥善保存)。每月末由车间专人整理、分类统计、装订封面,保存期为一年,不得遗失(每份工作票的红、黑两联均应收集齐全)。 1.5.9 各分公司每年就工作票执行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性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训。 1.6 外来施工单位工作票管理规定 1.6.1 生产现场的设备检修工作外委给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时,外来施工单位除了严格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外,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管理制度。

1.6.2 外来检修单位的工作票开具应由工艺车间工作负责人填写,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负责对需要与运行系统隔离的措施进行补充,凡需要与运行系统进行隔离的安全措施由责任车间运行人员进行布置落实,工作负责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其它与运行系统无联系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自行布置落实(工作票中应注明检修自理)。工艺车间的车间主任和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进行双签发。

1.6.3 对于边基建边投产的现场的检修或交接试验等工作也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可以参照生产现场设备外委检修的情况执行。

1.6.4 工作票有关外委单位的若干规定均适用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的各项检修工作,应由本工艺车间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1.6.5 对于检修车间在工艺车间进行检修工作造成的各类不安全情况,属于工艺车间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由工艺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检修车间工作人员在检修现场工作时造成的由检修车间承担相应责任,属于两者原因均有的,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工作票执行注意事项 1.7.1 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1.7.1.1 填用检修工作票的工作为:

1.7.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采取断开电源、汽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工艺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工作。工艺系统是指酸、碱、汽、水、氢、油、煤粉、可燃性气体、瓦斯、烟、风、压缩空气、有毒性气体以及除尘、输渣等生产设备系统。

1.7.1.1.2 需要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清理、维修、检查等工作。

1.7.1.1.3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1.7.1.2 填用动火工作票的工作为:

1.7.1.2.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进行动火的各项工作(禁火区域:煤气站、焙烧炉、煤气站外的煤气管道30米范围内,车队油罐区范围内及储存各种油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1.7.1.2.2 本规定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7.1.2.3 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在禁火区域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修工作时需要进行动火的,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和检修工作票。 1.7.1.3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在四小时以内,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超过四个小时应填写检修工作票。

1.7.2 工作票执行程序 1.7.2.1 工作票签发

1.7.2.1.1 生产单位日常的设备检维修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开具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确认措施及票面无误后方可签发。

1.7.2.1.2 生产单位外委的检修工作以及边生产边基建的现场的消缺或交接试验工作,工作票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双签发是指项目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与车间负责人或专业专工。双签发工作票以项目承包方为主,分厂车间主要负责工作的监督。 1.7.2.2 布置执行安全措施

许可开工前,运行值班负责人布置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应由运行班长、主操、副操等主要工种监护执行。停(送)电措施需联系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1.7.2.3 工作票许可

1.7.2.3.1 工作票应由工作许可人许可,对于需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在运行人员做完安全措施后由许可人在“执行情况栏”划“√”并签字确认;对于需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应由工作负责人在“执行情况栏”划“√”并签字确认。

1.7.2.3.2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仅有本车间完成、不需要与其他工艺车间联系、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可不经分厂调度许可,仅由工艺车间许可即可;对重要设备的长时间检修、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或应联系其它车间方可完成安全措施的,应由分厂调度许可。

1.7.2.3.3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1.7.2.3.3.1 持票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确认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确已泄压、降温且无酸、碱、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1.7.2.3.3.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有爆炸以及中毒等危险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确认。

1.7.2.3.3.3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跨班作业的应在运行交接班记录本上登记好工作票号和工作内容,确保安全措施不被接班人员擅自变更。 1.7.2.4 工作监护 1.7.2.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1.7.2.4.2 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待,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1.7.2.4.3 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1.7.2.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半小时内)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向代理负责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超过半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1.7.2.4.5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与代理负责人履行同样的交待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

1.7.2.4.6 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1.7.2.5 工作间断、延期、试运和终结

1.7.2.5.1 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1.7.2.5.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时,无需再通过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但必须对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工作。

1.7.2.5.3 每日收工前,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共同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召开现场站班会交待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7.2.5.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1.7.2.5.5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一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7.2.5.6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它工作班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7.2.5.6.1 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1.7.2.5.6.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所有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它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1.7.2.5.6.3 若送电操作需要由动力值班人员进行时,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1.7.2.5.6.4 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它作业班组安全措施的变动和其它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后,方可进行试运。 1.7.2.5.7 试运行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7.2.5.7.1 检修设备押票试运后如需重新进行检修工作,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票上填写“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可以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时间。 1.7.2.5.7.2 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7.2.5.8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与运行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并共同签名后,办理终结手续。不经分厂调度许可的仅在车间办理终结手续;经分厂调度许可的到调度处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7.2.5.9 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恢复安全措施。

1.7.2.5.10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向班组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1.7.3 工作票的使用

1.7.3.1 一个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办理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果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完全相同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1.7.3.2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指定一名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检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任务栏应填写分项工作任务。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填写各分项工作任务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1.7.3.3 设备大小修或其它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1.7.3.4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7.3.4.1 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1.7.3.4.2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时。 1.7.3.4.3 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时。 1.7.3.5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1.7.3.6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在检修联上登记新工作人员的名字。格式如下:新增加XXX为工作成员,经现场安全告知,允许参加该项检修工作。负责人:XXX,增加人员:XXX X月X日X时X分。

1.7.3.7 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允许多次变更工作负责人但应做好交接。

1.7.3.8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后,由签发人在该票(两联)工作任务栏内填写并签字确认。

1.7.3.9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指不改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时,可经检修班长签字确认,并在工作票的两联上均注明。 1.7.4 其它规定及释义

1.7.4.1 工作票中补充的工作安全措施执行完后由许可人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内直接打“√”并签字确认,如写不开可补充附页;若无补充,应在该栏写“无补充”,在执行情况栏内写“无执行”。 1.7.4.2 如一项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工艺车间的,涉及工艺车间的许可人(运行班长)分别签名,许可时间以最后一项安全措施的许可时间为准。

1.7.4.3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在执行机械工作票时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7.4.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7.4.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7.4.6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7.4.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7.4.8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4.9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7.4.9.1 油车停靠时的区域。 1.7.4.9.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1.7.4.9.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1.7.4.9.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喷漆现场。 1.7.4.9.5 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气体超标。 1.7.4.9.6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7.4.10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7.4.10.1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开具相应票据,除按规定做好工艺系统隔离、泄压、断电、通风、降温、吹扫等安全措施外,还应指明监护人员,并在需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中写明。

1.7.4.10.2 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前,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对受限空间内气体化验,必须在化验结果合格时(氧气含量18%至23.5%为合格,有毒有害气体的合格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补充在本单位工作票制度中)方可入内作业。

1.7.4.10.3 在作业过程中每隔不超过1小时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化验一次,采样超出标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等查明气体超标原因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且采样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1.7.4.10.4 上述措施一并写在工作票需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中。 2.关于规范工作票监督检查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票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抓好过程控制,确保工作的实效性,特对工作票的监督检查规定如下: 2.1 工作票检查标准

各单位的检查标准依据《工作票管理标准》。 2.2 工作票合格率

工作票合格率以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到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为依据进行核算。 工作票合格率 =(月度检查工作票总数—不合格工作票数量)/月度检查工作票总数×100% 2.3 工作票检查要求

2.3.1 工作票现场检查重点强调事故预想是否全面、安全措施执行是否到位、工作过程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被检查出问题的即为不合格票。

2.3.2 各种票据的检查都必须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不再以收集票据的形式来审阅票面问题而定工作票合格率。但各单位必须保证票面质量,监督措施仍需落实到位。

2.3.3 各分公司检查工作票要认真仔细、覆盖面广,不能以少量票据的检查结果来应付工作,各安技处、安技科职员的检查票数不低于两张/天,安技处检查的工作票合格率并入各分厂。

2.3.4 各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在工作票方面存在问题,要根据问题情况,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记录。

2.3.5 各分公司安技处、安技科每月对各自单位所检查工作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制度进行处理。对较为典型的问题如:无票作业、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分公司每旬通报批评。月末将分类汇总内容以分公司为单位上报总调度室。 2.4 其它

2.4.1 各单位对工作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应引起重视,查找问题根源所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当前工作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容易遗漏的步骤进行讲解、注明,从而进一步预防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确保工作票的正确执行,真正能够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 2.4.2 各分公司在上交工作票检查内容分类汇总时,可将工作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弊端以及在工作票的管理过程当中好的方法、建议一并上报,总调度室将针对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票制度,推广好的经验方法,使工作票制度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 3.运行操作票制度

为规范职工操作,避免出现因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不安全情况,制定运行操作票制度。 3.1 操作票的使用范围: 3.1.1 需要改变流程的操作。 3.1.2 大型设备的启停操作。 3.1.3 公用系统的投入与解列。 3.1.4 以下操作必须执行工作票: 3.1.4.1 球磨机、矿浆泵的启停操作。 3.1.4.2 管道化启停操作。

3.1.4.3 赤泥外排管道的切换、沉降槽的启停操作。

3.1.4.4 精液热交换、立盘、精种泵、分解槽的启停与切换工作。 3.1.4.5平盘、焙烧炉的启停与切换工作。

3.1.4.6 煤气发生炉、煤气站加压机、鼓风机、软化水、洗涤水的启停与切换工作。 3.1.4.7 蒸发加压水泵、蒸发站的启停、排盐苛化系统启停操作。 3.1.4.8 风、水、汽(气)的切换操作。 3.2 操作票的执行注意事项

3.2.1 对执行有危险性的操作步骤时,在操作票中必须注明操作人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必须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具,现场操作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3.2.2 对已采取的操作,尤其是设备退出生产工艺系统的操作,对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执行到位,必须及时挂“禁止操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3.2.3 操作票票面的管理及保存同检修工作票一致。

3.3 本文所指操作票为机械类操作票,动力分厂(车间)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执行。 4.清理工作票

在生产现场进行清理工作时,为保证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必须严格执行清理工作票。

4.1 所有矿仓、槽罐、收尘器等设备清理工作必须执行清理工作票。

4.2 大型槽罐或矿仓到了清理周期或堵塞时有车间提出申请报告(含安全措施),由分厂调度或厂长、安技处等批准后方可执行。

4.3 车间内部清理不影响生产的小型槽罐或矿仓时,由检修班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安技科审核,调度或厂长批准即可执行。 4.4 安全职责:

4.4.1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4.4.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4.4.1.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4.4.1.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的运行。 4.4.2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4.4.2.1 正确的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4.4.2.2 给工作人员必要指导。

4.4.2.3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4.3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4.4.3.1 清理设备与运行设备(水、电、风和物料等)确已隔断。 4.4.3.2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的执行。

4.4.3.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相关设备哪些有压力、高温、有毒和爆炸等危险。

4.5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求槽罐名称、编号清楚、任务明确、地点具体、不得涂改、掉项和漏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修改后应有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

4.6 清理一台槽罐开一次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的全部准备及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4.7 遇到特殊及紧急情况、车间电话申请,调度或厂长批准后可先清理后补工作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4.8 进入槽罐、矿仓清理前,由车间安全员、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一起全面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已全部落实。确认已停电挂牌、停水、停汽、停料后才允许进入槽罐和矿仓内清理。

4.9 清理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周密的检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同时与运行人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生产使用。

4.10 工作票在未办理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不准私自进行送料。 5.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大量使用易燃易爆煤气的实际状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于在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作出如下安全规定: 5.1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2 我公司的禁火区域:煤气站、焙烧车间、所有煤气管道附近、车队油罐附近及储存各种油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3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进行动火的各项工作(禁火区域:煤气站、焙烧炉(皮带廊、AH仓、堆栈除外)、煤气管道30米范围内、煤棚、输煤皮带、易燃易爆高粉尘区域、酸洗站、车队油罐区10米范围内及储存各种油类、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缆沟、电缆桥架、配电室、主控室及附近有电气设备及电缆线等部位)。

5.4 在禁火区域或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修工作时,需要进行动火的,应同时开据检修工作票和动火工作票。

5.5 动火工作票分为一种票、二种票:在煤气站厂房内、所有煤气管道上、集水器、加压机房、鼓风机房、焚烧炉、焙烧炉炉体、电除尘、输煤皮带、煤棚、酸洗站、各配电室、主控室等存在煤气的设备,高危场所进行动火作业,需开具一种票,一种票需要经车间、分厂、安技处签字许可,并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经车间、分厂签字后方可动火;其它禁火部位,危险系数较低,面积较为空旷及不直接接触危险物地段进行动火作业,如:焙烧炉焊补平台、护栏、车间油库区域(煤气站、焙烧除外)、煤气站内划定焊接作业时无危险的工作区域一处、煤气管道30米范围内无集水器等场所,可开具二种票,二种票经车间、分厂签字许可。

5.6 煤气站及焙烧车间内不得存放电焊机、气割、气焊等相关动火作业设施,一律由分厂负责回收,且车间内的所有气割、焊接作业都必须由检修车间专职电焊工完成。

5.7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8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9 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0 一份《动火工作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工作票》备注一栏内签字。但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多个工作地点,可以开具一张动火工作票,但动火地点各项措施必须完善有效,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工作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必须分别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5.11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存储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2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3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地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因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4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5 《动火工作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另作他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6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7 以下情况严禁动火:

5.17.1 油车停靠时的区域或油管车卸油时。 5.17.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17.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17.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喷漆现场。 5.17.5 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气体超标。 5.17.6 遇到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或消除前。

5.17.7 酸洗站酸洗作业时或管道酸洗完毕后未清扫置换前。 5.18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5.18.1 动火部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18.2 动火人: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随身持有《动火工作票》,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工作票》后,应核对票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5.18.3 消防监护人:由公司保卫科指定本单位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8.4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各级审查批准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熟知动火部位存在的危险性,或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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